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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管理法律健全思考

2021-4-10 | 法律学

 

1互联网管控概述

 

1.1互联网管控涵义及必要性

 

互联网管控是指管理部门基于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等目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对网络上的违法不良负面有害舆情信息进行管控处置。

 

当前,互联网由于其虚拟、隐秘、开放性、超时空、传播迅捷等特点,很容易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进行各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活动,或者为一些别有用心人员所利用,进行影响社会稳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益、甚至违法犯罪等活动。基于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对互联网舆情信息的管控,这样才能保障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益,才能创新丰富社会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和谐社会。

 

1.2互联网管控措施与实施条件

 

事前管控措施包括由各论坛服务商和版主人工审核舆情信息,对论坛发帖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延时发布,运用智能型软件自动过滤敏感词语,对微博发帖实行实名制等。事中管控措施包括对犯法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事后管控措施包括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发布、传播者进行法律制裁等。

 

互联网管控实施条件:

 

1)管控的目的必须正当,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等,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2)管控的主体必须适格,是有执法权的国家职能部门;3)管控的内容必须明确,是法律明文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之类的违法不良有害负面舆情信息;4)管控的程序必须合法,不得侵害个人隐私以及妨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国外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介绍与分析

 

2.1美国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介绍与分析

 

1)管控理念奉行自由主义,但逐步由宽松向限制理念转变。美国在管控互联网舆情信息过程中,基本是奉行“言论自由”、“网络无界”等自由主义理念,很少有行政干预,对网民言论管控相对宽松,管控措施大多也是通过自下而上、非集中化的方式来完成,比较注重管控的开放性和民主性。但近年在发生了“911”事件、维基解密等重大事件后,为保护国家核心利益,美国采取了一系列史无前例的措施,规定政府可以凭借秘密的法院指令,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1];按照《爱国者法》的规定,政府安全部门可以以反恐为由获取民众的互联网通信内容[2]。

 

2)管控法律法规数量繁多、内容全面。自1978年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先后制订出台了130多项有关互联网管控的法律法规,美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拥有互联网管控法律最多的国家,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惩处措施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切实做到了管控有法可依[3]。并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和公民私权益的保护,凡制造、持有、传播儿童色情都会认定为犯罪。

 

3)管控措施做到与时俱进,且常规和非常规手段并用。为紧跟互联网形势发展,美国政府将启动网络身份证战略,在平时执法过程中,美国政府对网站及网上论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违规网站及经营者、有网络犯罪污点的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加大对互联网管控的财政投入,《确保网络安全国家战略》法案规定,累计至2006年投入金额高达1.5亿美元,用以推进网络信息化安全建设[4]。而在非常时期,《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修正法案规定,在“禁止”总统“关闭”互联网的同时,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下,政府可以接管部分网站或禁止对部分网站的访问[5]。

 

4)管控过程中鼓励公众参与监管,并推行行业自律。美国管控互联网强调没有政府参与的自由和平等,注重网络自主发展,主张市场调节,比较重视发挥民间团体和企业、个人的监督作用,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对互联网的监管过程来,如一个名叫“提倡保护儿童网站协会”的非政府组织就专门致力于举报和查证各种色情网站。同时,美国政府积极推行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赋予互联网行业协会及民间自律组织较高的法律地位,从而具有较高地权威性,如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制定了行业应遵守的8条准则,对于违规者,行业协会将代表整个行业来施加压力,要求其改正,甚至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使其在业内失去发展的机会[6]。

 

2.2韩国互联网管控法律体系介绍与分析

 

1)管控理念奉行规范管理理念,严格要求网民执行上网实名制。为杜绝虚假网络舆情信息,韩国网站要求信息发布者填写详细的用户资料,填报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职业等详细信息,经对每个发布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核实无误并备案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通过邮箱和账号才能建立、访问博客论坛等网页并发言,韩国也因此成为全球落实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

 

2)管控法律体系中明文规定了对互联网舆情信息内容进行审查过滤,规定了互联网联网单位的连带责任和义务等内容。韩国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等法律,规定信息传播伦理部门对“引起国家主权丧失”或“有害信息”等舆情信息内容进行审查鉴定,而信息部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删除或限制发布某些舆情信息内容[7]。《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定韩国各主要网站在网民发言之前,必须对发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金额约3万美元的罚款,且如果由于网站未能有效进行实名制登记而造成法律纠纷,网站将代替无法被追查到的被告接受惩处[8]。

 

3)设立了专门的管控主体来管控互联网,并赋予信息通信部长互联网紧急状态管制权。韩国成立了因特网安全委员会专门管控互联网,该委员会负责制订韩国网站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并有权审查包括BBS、聊天室等网络空间,就净化舆情信息内容提出一般性的准则与政策建议。当信息通信部长认定某一舆情信息在危害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时,可以下令有关公司停止传播,并有权对设有各类信息检索、储存、发送等设备的公司负责人,提出屏蔽违法不良有害信息的劝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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