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计划总结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轮胎行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我市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大对全市轮胎生产行业的治理整顿力度,通过“上档升级一批、关停转产一批、重组兼并一批”,着力解决我市轮胎生产行业存在的证件不全、环境污染重、规模小、资源消耗高、产品质量档次低、负面影响大等突出问题,提升轮胎生产企业规模和档次,为大企业发展腾出空间。专项整治期间,暂停对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等限制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审批,停止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及软边结构自行车胎、力车胎生产等淘汰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审批;暂停轮胎生产企业的年度检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小轮胎等扰乱市场的非法行为,对形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依法取缔各类无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等轮胎生产主体。对被取缔的主体,限期关门,分流人员,停止供电防止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关停并转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以及软边结构自行车胎生产企业(不含规模以上企业);改造提升9家规模以上轮胎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达到规定条件的,履行有关手续,工商部门予以通过年检,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取缔。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的轮胎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支持设备达标、手续齐备的轮胎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鼓励、支持关停企业转产或利用其符合要求的设备、生产条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优化重组,多领域、跨行业实现转产。
二、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1、宣传发动阶段(5月23日至6月3日)。市政府分片召开会议,采取座谈讨论等形式,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宣讲。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在淘汰落后产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6月4日至7月19日)。各镇(街区)和主管部门组织各轮胎生产主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搞好自我整改。对在本阶段内自行停产、转产的轮胎生产主体,由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财政、经信部门争取的上级资金予以扶持。
3、集中治理整顿阶段(7月20日至9月5日)。由市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全市轮胎生产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市工商局统一公布通过年检和没有通过年检的生产主体,并将没通过年检的生产主体抄报给人民银行、供电公司,由人民银行和供电公司对非法生产主体进行限制。要坚持疏堵结合,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4、检查验收阶段(9月6日至9月23日)。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整治活动进行验收。相关部门强化后续监管,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防止发生反弹现象。具体工作措施和分工要求:
(一)市工商局。严把登记关口,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轮胎生产主体的新申请登记不予受理、核准,确保进入轮胎生产市场的主体资格合格。对市内轮胎生产主体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明确整治主体,地址、时限。对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及软边结构自行车、力车胎生产主体逐步进行淘汰。强化日常监管,对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以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轮胎生产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依法关停的轮胎生产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依法查处。
(二)市发改局。对轮胎生产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对轮胎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规范轮胎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三)市经信局。对列入国家、省、市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能目录的轮胎生产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符合要求并实施淘汰的企业上报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引导轮胎生产企业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开展节能改造、技术创新,生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污染、使用时间长的中高档产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市环保局。对轮胎生产项目企业进行环保审批。严格限制类项目手续,一律不批淘汰类项目。以区域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为基础,以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为目标,从源头上优化轮胎生产行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规模、布局以及结构。严格拒批和取缔十五“土小”企业和新“六小”企业。
(五)市质监局。依法查处轮胎生产行业不按国家标准生产、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打击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定期组织开展检验和专项抽查,组织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整改和查处。依法查处轮胎企业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鼓励轮胎生产行业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六)市财政局。与经信部门积极配合,根据预算安排,争取上级财政性奖励资金,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相关轮胎生产主体。
(七)市国税局、地税局。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收分析,密切监控轮胎生产主体依法纳税情况。对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落实轮胎生产主体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加大技术创新。
(八)市安监局。对新上轮胎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对现有轮胎生产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不达标的停产治理整顿。
(九)市公安局。协调相关人员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取缔非法轮胎生产主体,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