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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法学思考

2021-4-10 | 法律学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于2010年9月12日的实施,两岸关系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密切,台湾居民来大陆就业呈现发展态势,涉足大陆地区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对大陆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省市的劳动力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台湾人才“登陆热”现象不相适应的是,大陆地区关于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需要我们加以发展和完善.

 

1大陆有关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法律制度之现状

 

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是指台湾居民依法应聘受雇于大陆各种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1]71.随着海峡两岸人民之间往来的频繁,台湾新一代的年轻民众对大陆的认识逐渐加深,越来越多的台湾居民愿意来大陆就业.早在2001年9月,15万台湾求职者中有2.02万人希望就业地点在大陆,占求职者比重的13.5%[2].涉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平等性.

 

我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同胞同属中国人.因此,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应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处理涉台劳动法律关系时,应力求公平公正.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仅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均应一视同仁[1]21.对此,2005年颁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过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这表明,现行立法要求发生涉台劳动争议时,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对台湾居民给予了同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特殊性.

 

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由于主体的涉台因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类涉台法律事务,绝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间的法律事务,而是中国国内特殊的法律事务.但它也区别于完全发生在大陆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相互间的法律事务[1]6.首先,涉台劳动关系受两岸关系形势的影响和制约.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本同属中华民族,血浓于水.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岸曾出现过对抗甚至隔绝的态势,但自1986年10月15日台湾当局宣布开放两岸人员往来起,两岸同胞近38年的隔绝状态被打破.近年来,两岸关系的进一步缓和,为台湾居民到大陆就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大陆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逐渐完善.从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到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各地方相继出台的有关涉台劳动立法,内容得到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当发生涉台劳动争议时,由于关系到判决的送达与执行等方面,其争议处理的程序及效果也因两岸关系形势尤其是政治状况的不同和相互配合、协助意愿的高低大受影响[1]11.其次,这种特殊性还表现在对台湾居民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需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用人单位变更的需重新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需办理注销手续.用人单位若未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将受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针对台湾居民来大陆就业的敏感性,祖国大陆适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相关立法主要集中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须具备的条件.现行规定对台湾居民作了几项基本性的要求,如年龄范围(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有效证件及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职业资格证明等,而不再要求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这意味着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湾青年从大陆高校毕业后可直接在大陆就业,其他台湾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也可以同内地居民一样平等就业.

 

其次,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岗位选择.虽然旧的规定要求“聘雇的台湾居民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大陆暂缺适当人选”,但现行法律将此内容删除,仅原则性规定了“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新的立法扩大了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就业空间,使其有了更多的岗位选择.当然,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格证明.

 

再次,就业证管理办法.由于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其就业证的办理与更换等也是立法需要规制的内容.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台湾居民办理申请、变更及注销就业证手续;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甚至可以给予罚款.

 

2大陆有关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有关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立法,保障了台湾来大陆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了海峡两岸人才的双向流动,促进了两岸的和平与发展,其制度价值不言自明.目前大陆的相关立法,存在以下问题,有待改进.

 

2.1有关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1相关立法数量较少

 

涉台立法包括中央涉台立法和地方涉台立法.中央涉台立法是由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台湾事务制定或通过的法律规范,主要指涉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地方涉台立法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通过的或制定的涉及台湾事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涉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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