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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学教育反思

2021-4-10 | 高等教育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律职业成为21世纪最热门的职业之一,这为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就业形势骤然变得紧张起来,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改革、发展,以适应现代化社会之需要。

 

一、对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思考

 

(一)市场需求调研滞后,盲目开设法学专业。近几年来,在国家重视和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利好形势下,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蓬勃发展,许多中专学校升格为高职学院。但是在对法律专业人才市场需求调研滞后,尤其对本省及周边省份法律职业人才需求状况和职业岗位(群)情况不了解,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调研,许多高职院校为扩大规模,办学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一哄而上强行开设法学专业,盲目扩大招生规模。表面上生源数量的急增,带来短期经济效益,但是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鸠止渴,势必造成生源的质量的下滑,就业优势锐减,无法适应激烈社会竞争。“学校的专业设置是指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所提供的专业目录,以及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开设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的过程。专业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也是学校自身能否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1〕学院在开设专业时,应当要考虑专业教育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专业设置得好的目标是要做到“进口热,中间顺,出口畅”,是将学生的需求、学校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高职法学教育中处处打着本科教育的烙印,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时要培养大量的实用型操作人才。创建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理应成为当前高职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刚刚起步,没有成形的经验可以借鉴,对法律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及工作流程不了解,制定不出符合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因此普遍参照或照搬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的要求作为高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如“本专业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工学结合,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能够从事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和其它部门的法律实际工作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学生在掌握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要法律的同时,又具备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法律运用、案件办理、合同谈判、处理纠纷、社会公关、调解矛盾等多项技能,能胜任用人单位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这必然会落入本科院校培养模式的窠囿,失去了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成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附庸,最终被其淘汰。

 

(三)高职生源的素质相对偏低是制约法学教育的瓶颈。目前,高职院校的学制分两种:一是五年一惯制,生源主要是初中毕业生。据了解,在所有的高职院校五年制的学生几乎成了“素质差,学风差,纪律差”的代名词。少部分学生临近毕业,甚至有几十门课程需补考,质量是可想而知了。二是三年制或两年制,生源主要是高中毕业生。这一部分学生的素质虽然好于五年制的,但就目前录取的分数线来看,大多在200至450分之间,从整体来看,生源质量也好不到哪里。而生源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法学教育效果的好坏,有如麻布袋子绣花,出不了好作品。因为法律职业需要的是信仰、伦理、心智、法律理论都较完善的人。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针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

 

(四)当前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虽然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师资力量仍较为单薄,教学设施和手段也落后,教学规模尚未成形,教学内容理论化过强……较之普通高校有着较大的差距。

 

二、对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层次定位的思考

 

教育层次定位准确与否,是学校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大体分为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和技术应用型。高职院校的办学层次是处于技术应用型这个层次。

 

(一)高职法学教育首先是高等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是国家整个教育发展体系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实用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

 

(二)高职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指助理律师、助理法官和助理检察官,书记官、还包括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笔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目标应该定位在第三类,这是由高职教育的性质、学生的知识结构所决定的。高职法学教育与学科型法学教育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岗位、立足于需求,培养的是社会急需的实践能力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三)高职法学教育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高职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对立起来了,以致于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忽略了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人才培养的质量必定受到影响。单独进行通识教育或职业教育不是高职法学教育。高职法学教育应是这两者有机的结合体,两者都重视。法学通识教育是高职法学教育的基础,法学职业教育是目标。基础不牢,目标就无法实现;失去目标,基础就没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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