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遭受挫折、恢复重建、改革发展的坎坷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一席。根据2009年《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公布的数字,截止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在校法学本科生30万人左右,在校法律专科生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在校法学博士生8500余人。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对我国今后法治建设的发展亦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在飞速进步的同时,仍存在着比较严重、令人困惑的问题。总体上说,法学的教育方向、教育内容、人才培养模式等与我国实际脱节或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不尽适应,而且教学方法陈旧、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占住主导地位。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要顺应时代的要求。我国当代的高等法学教育应紧紧契合目前的“中国实际需要”,培养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合格法律人才”为目标。因而,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应重新定位和建构。
一、我国当代高等法学教育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核心价值观:重“个体”权利,轻“整体”利益
一般地说,法的目的价值体现为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为人类追求和期望的内容。因而,在现代法学教育中,给学生建立起以“权利”、“公平”和“正义”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在给学生培育这一核心价值观时,有向维护“个体”权利过分倾向之嫌。而这与中国的以“整体”利益为重的传统观念和国情产生脱节。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与我国大规模地引进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有关。
从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来看,无论是清末民初时期,还是解放后的各个时期,无不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影响。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是在反对“神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以自然法学为主导,提倡“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主张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以此为基础并逐步发展,建构起了以“权利”(包括自由、平等、人权等)为核心的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便是其最为响亮的口号和经典之论。
然而,由于现代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中的“权利”观,是以强调和维护“个体”的利益为核心的,并非以“整体”利益为重,因而其法律制度也相应如此体现和建构,所以我国在学习和引进他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时,并没有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甚至在某些领域全搬西方,以至于导致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及我国当代法学教育的导向出现了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的问题。目前,老师帮助学生建构的核心价值体系无不体现的是以“个体”为中心的“权利”思想,而以“整体”为中心的“权利”思想却淡然无存。于是,“争讼”“、争利”的负面民风被学生认为是要力挺、坚持的,近来法律人中以“维权”高于一切而不顾社会稳定及和谐的现象,也被学生认为是正确的。这正是以西方“个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所影响的结果。
(二)培养目标:重学术培育,轻职业培养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随着我国经济从单一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存在和共同发展的转变,并随着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利益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多样化的时代,各种社会矛盾叠加交织,层出不穷。由此,如何预防、疏导、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防范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建构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而当代法科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法律工作者,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便成为他们当下担负和完成的义不容辞的职责及任务。那么,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高等法学院校,为社会输送大量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也就成为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当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出现了“重学术轻职业”的方向错误。不仅法律院校、法学教师队伍唯学术为荣,且以培养具有一流学术的学生为己任,将法学学术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对立起来,从而导致法学教育与职业结合度严重偏低或二者严重脱离,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单一,结构不合理,进而导致法律人才的职业取向与社会需求发生严重错位,并严重脱离“中国实际需要”。
(三)教学内容:重成文法则讲授,轻法治文化培育
应当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因而中国的法治建设的重点应当及时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以立法为中心到以法律实施为中心的转变。用黑格尔的术语说,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法律事业“起点的终点”,而法官的活动则是法律纠纷的“终点的起点”。
然而,我国法学教育素来以课本的理论知识和成文法则的讲授作为教学的中心,近来又辅之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严重缺乏对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从而导致学生不同程度地缺乏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素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乏,不仅导致学生无法树立起现代的司法理念,且无法培育和锻造学生的职业伦理和专业素质,更无法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