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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2021-4-10 | 财政税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目前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一、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涉及面广,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经过2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亿元,2004年增加到136515亿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约38倍;从相对指标来看,1978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05美元,2004年则增加到1269美元,增长了约6.19倍。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指标,据推算,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与此同时,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元,2004年增加到9422元,增长了约27.5倍。可见,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裕阶层。根据2005年胡润财富排行榜,我国前400名富豪中资产最多的为140亿元,人均财富为15亿元。而美林集团公布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我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人士已达到23.3万人,人均410多万美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外商在华的财产数额已具有相当规模。截至2004年初,全国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2.6万户,累计投资金额11173亿美元,平均每户投资金额为494万美元。可见,目前涌现出的大批富裕阶层,主要包括企业家、承包经营者、文艺界和体育界的高收入者、部分科技教育界人士、证券投资商、房地产开发商、部分白领阶层、部分海外归国人员和在华投资经营的外商等,这些富裕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基本税源。[1]

 

(三)相关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健全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遗产分割和继承程序;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民法中不仅规定了公民的继承权,而且规定“遗产的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婚姻法对于财产和遗产的所有权,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另外,现行的税收法规中也涉及了对遗产课税的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对个人的遗作稿酬以及遗产租金课税的规定;印花税中关于对继承、赠与等产权转移书据课税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在金融和证券投资方面已经实行存款实名制和股票实名制,在房地产、车辆交易等方面也初步建立了一套登记和管理制度,为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能力得到加强和提高

 

从税收收入角度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当年全国税收收入5124.76亿元,1999年突破1万亿元,2003年为20462亿元,2004年增加到25718亿元,税收增幅均超过当年的GDP增幅。在税收征管方面,金税工程、中国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促进了税收与信息化的结合以及征、管、查的结合,在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国税和地税之间以及税收与财政、工商、金融、法院、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逐步加强。2005年初颁布实施了《税收管理员制度》,逐步实现对个人收人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同时税务部门积极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我国曾开征过遗产税,对遗产税问题一直比较关注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可追溯至1938年,国民政府颁布并于1940年实施了《遗产税暂行条列》,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遗产税。

 

解放后召开的首次全国税务会议上提出设立的14种税收方案,其中就包括遗产税。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后几经反复,遗产税并未真正开征。20世纪80年代,财政和税务部门重新提出研究遗产税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也十分重视。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出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在我国“十五”发展计划纲要中也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2](P36-54)

 

(六)国外遗产税的实践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丰富的国际经验

 

近代遗产税已经有40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当中,既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也有韩国、菲律宾、俄罗斯、巴西、智利和匈牙利等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以及南非、古巴、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等经济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遗产税制度的实践,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遗产税制度的成功实践,在诸多方面都为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国际经验。

 

二、当前开征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如前所述,遗产税税制复杂、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而且我国的国情也决定了遗产税的开征绝不能一蹴而就。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当前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还面临以下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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