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互联网
互联网世界的核心精神在于其自由性.政府监管的目的也在于保护网络的自由性。因此。政府对网络管理的根本立足点是使互联网满足公民广泛的、多样性的信息需求.同时又使其服务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并实现其社会赋予功能和经济繁荣的功能。在此要求下,政府必须建构一套适合于我国互联网特性的管理体系。把对互联网的多头分散管理纳入一个系统的规范的统一的管理体系中,通过建构一个有序有机的管理系统,实现互联网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方式的法制化、管理手段的科学化、管理过程的系统化。
一、建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对互联网秩序进行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对人的制约内容进行有效的平衡。如果对公民的自由限制过度,就会牺牲个人的利益。这不仅与网络的“天性”相违背,也会致使社会的发展不和谐;而如果限制过弱甚至不加以限制或者规范不科学,就会牺牲社会的利益,最终还是会导致网络空间失序,进而影响到个人的自由。
因此.建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需要。
同时。互联网不仅仅代表个人,它所构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其实是一个公共领域。在这里,公民可以自由的交流意见、表达观点,它作为公共空间的地位和作用已经树立起来。并且得到广泛的认同。
正因为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公共空间.所以其传播必须要符合公共规范和公众利益。建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也是保证公众利益的需要和要求。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使得管理能力不足成为全球性公共管理难题。即使在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较为领先的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能力的加强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和战略重点.成为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也因此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能否有效的利用互联网.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前进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构适宜于我国特点的互联网秩序管理体系是目前情况下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对互联网世界的内容进行有效的管理,倡导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使网络文化和社会文化、政治文明以及经济发展互相促进,是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稳定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二、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从管理主体来看.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既要求政府建构统一的管理组织体系,又要鼓励互联网行业自律.还要号召网民互相监督。
第一。政府应建构统一的管理组织体系。面对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我国可以从国外的管理体制中寻求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英国将原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等5个机构融合。确立了一个统一的OFCOM(英国通信管理局),打破了原来信息领域中存在的各种壁垒:美国政府建立一个独立机构——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消除了美国通讯产业中曾经存在的政出多门的弊病;日本将邮政省、自治省、总务厅合并成立了总务省,同时监管电信和广播业。我国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也应向融合独立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应集中权利,融合管制机构,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改善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监管平台,像对公民身份证进行管理一样,对所有的网络IP地址实行统一管理.使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充分利用和共享“网络身份”的基本信息,在需要的时候方便的进行行政协助,以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还应建立一套畅通有效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具体的标准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问题处理办法、明确的有效的违规处罚办法和事后监管机制。
第二。应鼓励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的本性在于开放、自由。但并不等于互联网是个人宣泄的场所。网络世界的建设性和自律性依然是保障这个新兴事物健康发展的根本。2001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根据其协会官网的相关介绍,“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会员的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Ⅱ】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互联网协会应充分发挥其行业组织的作用。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建立起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规范、遵守自律公约,积极的、主动的对互联网的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并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以促进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另外。电信运营商也应加强行业整顿。不能因为金钱和利益的驱使而成为互联网不良信息传播的帮凶。
第三。号召网民互相监督。在传统媒介传播中,媒介设置了重重“把关人”,他们会对信息进行取舍,决定哪些内容最终面对受众。互联网的出现,大大解放了平民的话语权,但是“把关人”的群体并没有消失,只是更加扩大化、平民化。它涉及到每一个拥有计算机的网民。因此.政府应发动众多网民的力量,使网民认识到其“把关人”的角色.认识到互联网世界也不是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树立起网络伦理意识和网络自律意识。同时,还应号召网民为了维护共同的网络环境进行互相监督,对不良信息进行举报。
三、管理方式的法制化
和现实社会一样。虚拟网络社会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社会规范和完善的法制体系。然而目前我国互联网的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立法主体众多、法律规定混乱、法律效力较低、监管对象模糊等问题,法律的缺失使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没有统一的依据,直接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