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案例教学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围绕着教师所提供的案例进行阅读分析、评判和讨论,进而得出结论或解决问题的方案,深化对相关原理的认知和对科学知识的系统掌握,从而促进学生能力素质发展的一种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但它真正作为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却是发生在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学院和医学院。20世纪初,案例教学开始被运用于商业和企业管理学,其内容、形式和经验日趋丰富和完善,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内外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实践性、灵活性和趣味性的教学方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能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并在实际案例中得到运用,大大提高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运用水平。在教学中加强这方面的训练,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从容应对走向工作岗位后遇到的各种业务问题。
一、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特点
哈佛学者斯腾恩伯格认为,优秀教师与普通教师存在三大差别,即知识的差别、效率的差别和洞察力的差别。就知识而言,包括三个层面,即原理性知识、特殊案例的知识、把原理和规则运用到特殊案例中的知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归根结底是一门应用科学。目前,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也正由纯粹的理论研究转向制度及实用研究。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应该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即便是将来的硕士及博士人才,其理论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指导和服务实践。就法学教学本身而言,因其具有教学内容的抽象性和实际运用的复杂性等特点,使得案例教学更显重要。
1.法学教学内容具有抽象性。在法律及法学长期的发展历史中,凝聚了人类不同时期众多法学家对法律研究的成果和精华,这些理论成果都不同程度带有一定的抽象性。尤其是对不同时代、不同制度背景下产生的法学理论的理解,其难度更大。同时,现行法律为了体现其权威性、稳定性和效力的普遍性,其法律规范往往呈现出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传统的法学教育一般采用系统讲授法,内容上只注重对立法或学术观点的介绍、分析和评价,忽视研究各国法律实践中的新情况、新经验。这种纯粹从理论到理论,从条文到条文的演绎,使教师的讲解日显空洞,学生的学习也更加被动和疲乏。
2.法律运用具有复杂性。这是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所致,在实际工作中,要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去处理千万种形形色色的案件,生搬硬套、照本宣科是绝对不行的,否则就可能出现对相同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或者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得出相同的裁判结果,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3.法学人才培养的高难度性。现代法学教育要求我们不仅要使学生系统掌握法理论、法规则,还应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培养法律精神,能够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并运用规则去解释现实生活和处理各类纠纷,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所以在法学教学中必须将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提供多元化的支持服务,而其中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各种类型的案例教学,避免高分低能,培养真正的素质型、应用型人才。
二、适合法学专业课程的案例教学类型根据案例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不同运用,可将案例教学分成四种类型:
1.插入型案例教学。这种案例教学方法是由教师根据讲授内容的需要,适时地插入一些短小精炼的案例,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增强教学效果的一种简易、灵活的案例教学方法。这种案例教学方法的最大特点是简便易行,所采取的案例篇幅较小,针对性强,往往能直截了当地说明问题。一般适合高校低中年级学生在学习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时采用。插入型案例易于收集,便于灵活运用,教师既可在讲授前提出案例,也可在讲授后插入案例。前者是先以案例的形式提出问题,造成悬念引发学生思考,然后通过教师的讲授,让学生自己从中找出答案,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后者则是先由教师讲解基本原理、基本概念,然后运用案例加以进一步说明,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所讲授的内容。
2.讨论型案例教学。该种教学法首先是由教师选择案例交给学生,让学生根据所学的知识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对案例形成初步的分析处理意见,再由教师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对不同观点,允许学生展开辩论,最后,由教师作总结说明。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训练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一次综合性案例分析,都会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更上一个新台阶。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讨论式案例教学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具有代表性、有一定难度或可能引起争议的综合性案例,教师选出案例后应先交给学生自己进行分析、判断,这比直接组织课堂讨论效果更佳。
3.观摩型案例教学。通过学校与法院(或仲裁机构等)联系,组织学生旁听法院(仲裁机构等)审理(仲裁)案件的教学形式。通过观摩法院的审案过程,使学生感受实践经历,为后一阶段的模拟案例教学和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观摩型案例教学,既可以是组织学生到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参加旁听,也可以将法院的审判庭搬到学校,该种案例教学法适宜在学习程序法后进行,以便学生在观摩中熟悉诉讼(仲裁)程序,领会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实体公正的法律精神。
4.模拟型案例教学。这是一种选择合适案例,由学生自己组织模拟审判或仲裁的教学方式。模拟型案例教学以教师指导为辅,主要依据学生自己组织完成整个审理过程,因此,必须以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基本掌握为前提,一般适合针对高年级学生运用。采用模拟型案例教学是将法庭(仲裁庭)搬到课堂,法庭(仲裁庭)上的每一个角色都由学生担任,可以说这是他们步入工作岗位前的实战演习,因而每一个细节应力求“演”得逼真,每一道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与讨论型案例教学不同的是,模拟型案例教学不仅能帮助学生消化、运用所学知识,而且还能使学生在充当不同角色时,学会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正义,这更是一种能力和技巧的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