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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变革思考

2021-4-10 | 法律学

 

法律调整机制指由法律调整主体、调整对象、调整行为(包括调整方法和调整过程)结合起来的整个系统的内部结构、内在联系和运作方式的统一,是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实施影响、实现其调整功能的运作原理和运作方式。∞它实质上是从整体、动态的角度探讨如何开发并运用多样的法律手段,加强所有这些法律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以使法律自身的目标导向功能、价值判断功能、规范行为功能、保护功能,以及教育功能等最大限度地正常发挥作用的一个综合性法学理论范畴。②法律规范仅仅是一种可能的秩序,法律的实现才是法律的生命。法律的实施并不等于法律的实现,法律的实现探讨的核心是如何使法律规范真正落实到社会和人的行为中,即将可能的秩序转化为现实的秩序。

 

因此,对法律调整机制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自环境法部门和学科产生以来,环境法调整机制一直处在变革之中。伴随着围绕环境资源的多元利益格局的逐步形成,传统的以“命令一控制”为基本特征的单一行政强制机制以及以市场手段即自主契约、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的市场调整机制已经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生态文明的演进及生态危机的加剧对环境法调整机制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迫切需要对现有环境法调整机制加以变革。关于环境法调整机制何以变革之论题,环境法学界不少学者从各个角度孜孜以求,以期有所突破,文章论著,蔚为大观。而最新的令人关注的一部著作,是由钭晓东教授、欧阳恩钱等中青年环境法学者撰写完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的《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温州模式内在动力的新解读》(以下简称《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

 

《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共7章,凡31万言。该书在众多关于环境法调整机制的论著中脱颖而出的关键在于:著者独辟蹊径,选取“温州模式”作为探究样板,理清和挖掘了蕴藏于温州模式经济现象背后的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并将之置于生态背景下民本思想研究之中,探索环境法调整机制向多中心演变之可能及进路。依据本土资源探索环境问题治理之道,倚跨学科领域之思维火花点燃环境法领域研究新的兴奋点,该书是对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的一次有益探索,充分反映了著者钭晓东教授和欧阳恩钱等中青年环境法学者对于环境法学研究未来发展的良苦用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包括法学在内的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有相应的方法论体系指导其理论研究的发展。汪劲教授曾言:“环境法学要想成为一门能够向学者、现实证明存在之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自主学科,关键是要有‘过人之处’——必须发展出独一无二的理论内核、研究范式和思考进路。”①《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最为重要的贡献就在于其方法论方面的创新。温州模式曾是政治学、经济学领域的重要案例,《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第一次将之纳入环境法学研究的视野之中。这种打破传统学科界墙的思想碰撞在环境法学领域表现为环境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代表了今后环境法学研究走向深入的趋势。

 

尽管该书的此次尝试还只是略显雏形,但它将有力地指引今后更为深层次的持续性的研究。

 

苏力先生云:“对于中国当代法学界和法律界,我们不仅要指出依据和利用本土资源建立法治范例,而且要从理论上说明为什么要借助本土资源。”②《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一书以温州本土资源和著者钭晓东教授、欧阳恩钱等中青年环境法学者数年有关研究成果为基础,对于为何要借助“温州模式”探索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之道,进行了富于哲理又颇多创意的探讨,以期为其他各地环境治理实践提供理论建议与参考。综观全书,该书对于环境问题解决方案的理论变革的构建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生态文明背景下的民本思想在我国传统思想史上,民本思想几乎贯穿始终。它胎息于《尚书》,孕育于孔子,而成于孟轲苟卿,既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治国之术,又是我国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传统思想。③《尚书•五子之歌》说:“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孔子倡导“仁者爱人”的主张。孟子进一步提出了“仁政”学说和“民贵君轻”思想,在《孟子•尽心上》中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苟子继承了孔、孟的民本思想,并进一步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一传统的民本思想主张政者“听于民”,在当时显然具有进步意义。然而正如金耀基先生所言,“中国的民本思想毕竟与民主思想不同,民本思想虽有ofthepeople,forthepeople的观念,但总未走上民治(bythepeo-ple)的一步”。④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在继承传统民本思想的精华的基础上,从三大作风之一的“密切联系群众”到“情为民所系”,赋予了传统民本思想新的内容,实现了传统民本思想向现代民本思想的转型。

 

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新的文明。美国的罗伊•莫里森(RoyMorrison)于1995年在其撰写的《生态文明》一书中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生态文明就是指人类遵循人与自然的发展规律,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所取得的物质、制度与精神成果的综合。⑤生态文明的核心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

 

生态文明背景下的民本思想又有哪些发展呢?《民本视阈下环境法调整机制变革》从生态文明的视角对民本思想重新进行解读。它认为:①“民立”是民本思想的生态基础。同时强调,此时的“民立”不同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是“社会人以其理性反省的能力,面对环境与生态危机在参悟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基础上,体现对于自然的道德与法律地位”(第26页)。②“民意”是民本思想的生态规定。“生态文明背景下民本思想蕴含的‘民意’,彰显人对自然的‘内在自由’,绝不是要求外界力量、自然变化规律绝对服从于它”(第29页)。③“民智”是民本思想的生态路径。“它是依民本思想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路径,要求从肯定民众的智慧出发,相信与依赖民众的自主与自治能力,在多中心环境治理的架构内追求问题的解决”(第29页)。④“民富”是民本思想的生态工具理性目标。与传统的“民富”思想单纯强调经济利益不同,该书强调“‘民富’就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共生、共进、共赢”(第31页)。⑤“民用”是民本思想的生态价值理性目标。该书对“民用”的解读即“利益的共享与普惠”(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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