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近两年,有关“被精神病”问题被一些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吸引了社会关注的眼球。在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中,也针对防止“被精神病”的发生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针对“被精神病”是否存在的问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与一般民众在认识上可谓是南辕北辙。造成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源于精神卫生知识不普及,精神障碍的诊疗程序欠规范和不透明。站在法学角度审视“被精神病”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和防范。
1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长期以来我国民众精神卫生知识普遍贫乏,对精神障碍病症表现不认识、不理解,不认为精神疾病与躯体疾病一样是病理性的疾病。对此,笔者认为不应抱怨民众不懂,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自己应当检讨未尽到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宣传普及医药卫生知识。向公众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是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法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只有让更多的民众通过了解尽可能多的精神卫生知识,才能有效地与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减少误解。
2转变观念。施行无病推定原则为突出。因此,就有可能造成精神障碍诊断的扩大化。出现所谓的“被精神病”问题。面对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要防范“被精神病”问题,医务人员在主观上须转变以病为本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施行无病推定原则。
无病推定(presumptionofnotmentaldisorder)原则是笔者在1997年针对当时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普遍存在的“有病推定”(presumptionofmentaldisorder)思维模式而提出的。即“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首先应当推定为正常,且具有完全相关法律能力,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鉴定人确是患有精神障碍,并且因此而影响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时,方可做出有病以及限制其相应法律能力的鉴定结论‘1]0”无病推定原则是一种反驳性的法律推定。其思想的核心源自于1843年英格兰法院制定的《麦克诺顿规则》(MacNaghtenRules)嵋1。实践证明,施行无病推定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防止精神障碍诊断扩大化的目的。反观“被精神病”问题,笔者以为,无病推定原则也应当在精神科临床医疗活动中施行。
3依法规范、落实诊疗程序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七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由于职业的惯性思维,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医到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界定为医疗过错。第生习惯将前来就诊的人,都视为病人。医生更多关五十八条第一款又明确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注的是病,而不是人。精神医学因学科特点相对更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所谓推定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有一个事实存在,必有另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也就是说,医务人员虽然在技术上尽到了诊疗义务,但在程序上有违法违规之处,仍然认定有错,须承担过错责任。这里所说的违法违规指的就是诊疗程序上的失范。
法律上非常注重程序规范,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这与医生的传统习惯正相反。纵观现代医学发展史,由于医生的传统习惯是只注重技术措施,忽视诊疗程序规范,在法制建设的初期,医生经常当被告,输官司赔钱。
由于精神医学的特殊性,再加之精神卫生知识不普及,精神科的临床诊疗过程便自然地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社会上对精神病的诊疗过程的各种想象、猜疑甚至演绎也就不足为怪。要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除了须普及知识转变观念外,笔者以为,还有一项更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依法制定系统的、涉及精神科临床医疗所有环节的诊疗程序规范,并且要公开透明,认真落实执行。
4建立防止误诊的救济制度为了防止精神障碍的误诊,避免所谓“被精神病”问题的发生,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防止误诊的救济制度,即对精神障碍诊断争议的复检、鉴定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严重违背了精神病学的最基本规律,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鉴于精神障碍诊疗的特点以及我国精神卫生服务水平的现状,笔者认为这一救济制度建立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更为妥当。即由医疗机构内设的诊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复核、治疗等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综上所述,“被精神病”问题不是简单的医学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律的职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笔者希望,以上对“被精神病”相关问题的法学思考,能够有助于理顺精神障碍诊疗中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最终实现促进全民精神健康,促进全社会和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