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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

2021-4-10 | 法律学

摘  要:根据订约语境的不同以及契约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社会契约可分为同意型社会契约、互惠型社会契约、平等型社会契约和人本型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弱势群体可相应界定为:没有实际参与同意过程而使缔约目的没有充分实现的人群;没有从社会契约中受惠并与契约伙伴同步发展的人群;没有在立约时被平等对待并予倾斜保护致其基本人权受到侵害的人群;没有在契约重大变更时处于有利地位而被作为功利考量牺牲品的人群。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责任基础包括:同意型社会契约政府责任之自由基础、互惠型社会契约个人责任之功利基础、平等型社会契约社会责任之正义基础、人本型社会契约动态完善之人道基础。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契约类型、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弱势群体、社会契约基础
        近年来,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理论基础研究收获一批重要成果,多视角地阐释了弱势群体保护的正当性。但从社会契约论这一理论视角系统阐释弱势群体保护理论基础的论著尚未见到。社会契约论所蕴涵的自由、功利、平等和人本精神对于弱势群体保护的人文价值尚未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社会契约论是民主立法的方法论。社会契约是一个关于法律——社会正是通过法律来治理的——协议。它关乎的是在一个由自由、平等、理性的个人组成的社会里,应当如何分配基本权利、自由、社会财富和机会,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待社会弱者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社会契约论实质就是加强社会治理、实施惠民财政、保护社会弱者的哲学基础。弱势群体保护可以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理想社会”的立足点上找到其理论支点。因而,从社会契约论这一社会哲学和法哲学高度全面、系统、深入地诠释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基础,是完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理论基础研究的重大课题,具有弥补学界在这一研究领域之空白的意义。
        有学者指出,“到底用什么样的一套机制来组织复杂的社会是人类自身面临的基本难题之一。契约方法论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制度建构方式,……契约方法论可以用来指导社会利益分配。” “契约性制度和决策形成方式将是21世纪中国公共领域的最佳选择”。“如果说……契约方法论的每一次伟大的应用都开创了一个伟大的时代的话,那么,个人与共同体的矛盾、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发展与稳定的矛盾所带来的有中国特色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然状态’,是我们寻求契约方法论的初衷。” 社会契约的道德理想是欲为利益冲突中的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找到平衡理据与契约治理模式,以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强者与弱者之间的排拒。可以肯定的是,这样一种道德理想在当代人类文明中能够产生强烈的共鸣:政治生活是其自由平等地位得到认可的个人之间,依据公平的合作条件达成的一项协议,这对于那些还没有获得自由、平等地位之充分认可的人——比如,对于弱势群体,这种道德理想是一种巨大的鼓舞。
        一、社会契约的类型
        社会契约可分为同意型社会契约、互惠型社会契约、平等型社会契约和人本型社会契约四种类型。这四种社会契约的分类,主要分类标准是订约语境的不同,进而是不同语境下的社会契约对其传统和价值取向强调的不同。对于社会契约的不同传统和价值,不同语境下的社会契约有着不同程度的表现和强调。一些传统和价值更适用于其中某种语境下的社会契约,一些传统和价值则在另一种语境下的社会契约中更为突出。比如,同意之于人民与政府双边之间的统治契约;互惠之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多边社会契约(亦称公民契约);平等之于次级社会实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多边社会契约;人本之于社会共同体和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社会发展契约,等等。
        需指出的是,这种划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在某一特定语境下的社会契约中并非完全不存在其他的传统或价值因素。事实上,任何一个理想的社会契约应当是蕴涵着这四种传统或价值取向,或者说是四种类型社会契约的融合体。更直截了当地说,一个理想的契约性社会(人们共同约定而达成共识的社会)应当是自由、互惠、平等和人本四种理念相融合的有机体。因此,做这种划分,只是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不过,虽然允许划分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但某一特定语境下的社会契约自有其不同的契约传统、价值追求及其代表性人物。“尽管这些类型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但无论在哪个思想家那里总有一种类型的契约论是主要的。” 比如,洛克之于同意型社会契约,霍布斯之于互惠型社会契约,卢梭之于平等型社会契约,康德之于人本型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类型化处理之于弱势群体保护的作用在于在分工基础上的整合所带来的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整体效应:对不同契约论传统的强调和传承能更好地达成一个理想的社会契约,从而亦必能更好地达到保护弱势群体之目的。比如立法,在总的立法指导思想下要有多个立法原则和考虑法的多种价值取向,为的是在力求满足法自身的多种要求与人们多种理想的基础上最后能够制定出良法。我们还可以以北京奥运为例做进一步的类比性阐释:北京奥运有三个理念——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据此我们可以将北京奥运视为环保型奥运、科技型奥运、人文型奥运的完美融合体。尽管三种类型可能存在交叉,但这种划分的宗旨是欲要在三个不同向度上规划、思考和实施奥运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并明确各个领域职能主体的不同职责。或者说,绿色、科技和人文以及后来又追加的平安等北京奥运的理念定位或目标责任,分别可以以环保型奥运中的大气治理、科技型奥运中的场馆建设、人文型奥运中的志愿服务和平安型奥运中的反恐准备为主要表征得到体现或说明。易言之,环保型奥运需要探究或主要承担奥运“空气治理”责任,科技型奥运需要探究或主要承担奥运“场馆建设”责任,人文型奥运需要探究或主要承担奥运“志愿服务”责任,平安型奥运需要探究或主要承担奥运“反恐平乱”责任。而上述所有责任的完美实现就成就了奥运史上最伟大的北京奥运会。如果说上述分析是成立的,那么基于同样的道理,我们应该可以说,社会契约的上述划分也是完全成立的。弱势群体保护的政府责任、个人责任、社会责任和动态完善责任则是责任内容基本一样,强调的是责任主体的不同,关怀的是不同责任主体分别应承担的责任。同意型社会契约视野下需要探究弱势群体保护的政府责任,互惠型社会契约视野下需要探究弱势群体保护的个人责任,平等型型社会契约视野下需要探究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责任,人本型型社会契约视野下需要探究弱势群体保护的动态完善责任,如此等等。而对这些责任的沉思、规划和高质量的分别完成,必然成就一个理想的社会契约,进而产生其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强大整合效应,当是无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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