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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经费多元化战略研究

2021-4-10 | 教育相关

摘  要:各国公立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一半以上依然依赖政府的财政性拨款,我国政府财政拨款的主渠道地位已经丧失,高等教育投资多元化需依法实现财政主渠道、制定学费收取机制、加大助学金力度、产学研结合、提高社会捐赠收入、开展融资性租赁、开征高等教育消费税、有效控制贷款。
关键词:高等教育;投资;多元化;战略研究
        怎样在体现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承担责任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丰富和扩大经费来源渠道,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化的经费支撑体系,是教育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新问题。
        一、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经历阶段与理论上形成的经费格局
        (一)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经历阶段
        解放前(1898 ---1948年)共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898 ---1905 年,属于完全依靠政府投资阶段。从1898 年我国建立京师大学堂起,到1905 年我国高等教育所有费用,主要包括学生的学费和奖学金, 完全依靠政府投资。第二阶段是1906---1948 年,属于政府投资与学生交费并行阶段。1906~1948 年,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是政府拨款和学生交费并行的政策。因晚清政府经济濒于崩溃,无力完全承担高等教育费用, 故不少缺乏远见的官僚要求停办高等学堂, 但在严复的极力坚持下, 最后的结果是除个别优秀学生可以享受全额奖学金外, 其他学生则需交费上学。进入民国后, 这种有偿教育制度得以继续实行。1912 年9 月29 日, 教育部公布了《学校征收学费规程》, 其中对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
        建国后(1949----)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78年,属于国家包办阶段。中央统一财政与分级管理阶段,高等教育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省、市、县分级管理的体制。高等教育由国家包办,高等办学经费平均98%来自国家财政拨款,1978年国家财政拨款仍占教育总支出的95.5%。第二阶段是1978-1985年,属于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资和院校自筹为辅的高等教育融资渠道多元化初步形成阶段。1980 年, 国家发布《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 批准建立高等学校基金制度, 学校对基金具有自主支配权。同时, 国家还允许高等学校按录取分数线以下20 分招收自费生、代培生等收费方式筹措教育经费。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改革高校的助学金制度,并提出高校收取一定的学杂费和培养费的设想,向着实现多渠道融集教育经费的格局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同时,高校办学经费开始由政府包办、单一拨款向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体制过渡。第三阶段是1985~1993年,属于公费、自费并轨阶段。1987 年国家推行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 开始了高校学生贷款的历程。1985年前后,一些高等学校开始在计划外招收少量的自费生, 收取一定数量的培养费, 逐步推行委培、代培和自费制度。1987年,国家开始推行非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摊和回收制度。1989年,国家从政策上肯定了高等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1989 年, 国家发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1992年开始较大范围地推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自费学生比例和学费水平有所提高,并提出逐步实行公费、自费并轨的思路。第四阶段是1993年至今,属于高等教育投入体制的新阶段。1993 年7 月, 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1994 年5 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1995 年4 月下发了《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明确要求高校要认真贯彻减免学费政策, 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国家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教育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的体制。”1995 年, 全国人大第八届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 并规定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保证国家教育经费有一个稳定的来源。1998 年收费制度全面展开。1998年 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建立了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并在以后的几年连续修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资助体系。我国的大学生资助基本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的“奖、贷、勤、补、免”为一体的资助体系
        (二)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理论格局
        目前,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财、费、税、产、社、基、科、贷、息”九个高等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筹资格局。财指国家财政拨款,是指高等学校从国家财政渠道获得的专门用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拨款,包括教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专项经费等。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拨款的不断增长。税指开征用于高等教育的地方税和校办产业实行减税政策。费指各种收费收入,包括收取学杂费、住宿费等。产指高校从其投资的校办企业、控股或参股的合资企业的盈利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社指社会筹资,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的捐助资金。基指设立教育基金,政府和社会各界等在高等学校建立的教育发展基金、奖贷基金、勤工俭学基金、科研基金等。科指科研经费,高等学校可以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和设备优势,承担国家、企业、集团、社会团体等各种科研项目,获得科研经费,使之成为学校经费来源的重要补充。贷指适度贷款,高等学校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有偿性资金。息指债息及利息收入,对高校中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风险小、收益大的项目,以此增加学校收入。
        二、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现实构成
        尽管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从理论上看已基本上形成了“财、费、税、产、社、基、科、贷、息”体系,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各种渠道的来源数量很不均衡,也很不协调的。我国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还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其他的来源渠道所筹到的经费占很少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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