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主体类群,对其犯罪的法律适用需要从行为人的角度予以区别对待,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教育感化是整个法律适用的根本性原则。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贯彻“寓教于审、注重感化”,是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理念和原则。坚持量刑的宽缓和人道,使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社会危害性,是人民法院审理时必须把握的宗旨和应尽的职责。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随着物质文明高速发展,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未成年人犯罪也随之呈上升趋势,呈现了几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呈低龄化趋势;其二,未成年人女性犯罪率逐年攀升;其三,未成年人犯罪中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比重增加;其四,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其五,团伙类犯罪上涨。
未成年人较之成年人的特殊性表现在:其生理、心理不成熟,对社会和自我认识具有较大的片面性、武断性、情绪性等,遇有外界因素的影响易做出非理智的行为。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和成人犯罪虽然在客观行为和后果上很相似,但往往有本质区别:一是缺乏或只具有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二是行为举止有游戏性和好斗性的表现,没有明确的反社会性和主观恶意;三是犯罪原因主要在外部。
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
l、刑罚轻缓化。未成年人罪犯同样是刑事法律的触犯者,在罪刑关系的对应上,犯罪的特征是“应受刑事处罚性”。但是,对未成年人强调特殊保护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贯原则,因此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必须予以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的实质性要求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对未成年人刑罚与成年人的刑罚在相同或相似的主客观条件下,无论是定罪、量刑还是行刑,都应当处于一种相对轻缓的状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轻缓化,不仅是刑罚由暴虐到文明的必然进化过程,同时也是我们的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宽容和人道的集中体现。随着社会多元价值的演进,刑罚轻缓化有了更为现实的可能性,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2、刑律政策化。刑律政策化的核心在于,刑法要自觉地授受刑事政策的指导,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刑法的运行都是纳入刑事政策的框架。具体到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防轻打”、“感化、教育、挽救”等都是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如果要真正将这些刑事政策贯彻到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活动的导向和调节功能,就必须注重未成年人犯罪多样化。具体到审判工作中,则必须坚持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虑、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使刑罚目的与整个社会的变动和观念的更新趋于一致。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具体做法
1、严格遵守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首先,在程序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通知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指定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快审、快判,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次,在实体判决上,特别是在对确定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上,不仅仅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充分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有无悔罪情形和个人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结合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幅度,决定对该未成年被告人是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
2、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把未成年人审判的着眼点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目的是使他们最终回归社会,重新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多适用缓刑,这是依法体现保护政策、实现惩教、挽救的较好方式。实践证明将那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后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接受监管改造,有利于他们积极改过自新,也避免了判处实刑后服刑时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
3、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惩罚;另一方面,他们的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尚未形成,理性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这个时候,最需要正确的引导和理性的点拨。一是开庭前坚持与被告人见面。在告知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了解其犯罪原因,进行庭前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其在心灵上对犯罪后果有所触动;二是坚持与法定代理人见面。必要时到被告人住所地了解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其犯罪根源,找准感化点和突破点,为庭审教育作好充分准备;三是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全方位地开展庭审教育。庭审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要语气和缓、有耐心,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态度平缓又不失严肃,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待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同时,把庭审教育阶段确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因为未成年被告人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应当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有一大致了解,这是进行法庭教育的基础。审判人员应充分引导诉讼各方从各自职责出发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公诉人员侧重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迫使其产生悔罪意识。法定代理人从家庭角度指出犯罪不仅给社会、被害人造成危害,也给个人前途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促使其产生内疚感、责任感。审判人员运用庭前准备的背景材料等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从感化点入手,分析罪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庭作“课堂”,使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促使其幡然悔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