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网络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以往传统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迅速进人网络世界;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一严重破坏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建设面临直接的挑战;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爆发网络市场之争(下称“3Q之战”),充分暴露J’我国网络经济话动中存在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不完善的问题,深人研究网络经济话动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势在必行、
一、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概念涵义
网络知识产权是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知识产权形式,我国现行法律虽并没有对网络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它与网络经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要研究网络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首先就要清楚网络经济和知识产权的内涵以及特征
(一)网络经济
网络经济(N。•Iw()1长E、•{)rl〔),、ly)是一种新巧缝的社会’I:产和交换方式,它的形成是经济网络化的必然网络经济是一种狭义上的部门经济的概念,它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创新性的经济形式作为信息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网络经济;}不是独认于传统的经济之外、与传统经济完全对立的纯粹“虚拟”的经济活动,它具有与传统经济同样的客观实在性,是种tlJ持续发展的现代新型环保经济形式;网络经济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接性、!吓持续卞}、创新性、智力性等特征
(二)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在不同lf寸期和条件下经历J’一个发展的过程有关知识产权的表述主要有: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广,二权和!_业产权,文学艺术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与若作权相关的权益;!几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吧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所有权等ll];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等,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21。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以知识产品形态表现的成果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13]。无论怎么表述,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无形财产权,传统知识产权法主要保护的有文学和艺术作品、技术发明、制造工艺、商标、设计和服务标记等等客体。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涵及其保护客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的实质其实就是信息。所以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更准确地表述应是“信息产权”。
在理解网络经济和知识产权的新内涵基础上,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就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由于网络信息的发展而引起并与之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即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人们就其智力所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成果信息并依法享有的专有排他独占胜的支配和使用权。
(三)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天生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合法的垄断权既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用,不受垄断立法的规制,但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应当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图。由于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保护知识产权并非对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加以约束,网络知识产权亦是如此。
知识产权滥用(abuseofintelleetu日propertyrights)的概念最早源于英国的专利法。基于专利制度奉行促进技术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知识产权人不积极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的行为被视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只有经过特别许可,才被法律承认。
在我国,虽然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已形成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技术革新、转让、传播,是否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进步及公共利益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l6]三个方面来考察和界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广义和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狭义知识产权滥用仅仅只知识产权持有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lv]o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滥用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使用而言,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者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不正当地利用权利的行为。而在此认识基础上,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作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在网络环境条件下,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者限制市场、特别是网络经济市场的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不正当地利用其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
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可以概括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联合两种基本形式。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在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市场上拥有决定或者控制该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能力的网络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体,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限制竞争,排挤对手,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来说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
(l)拒绝服务
网络经济以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所以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拒绝服务。拒绝服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作为网络知识产权人的网络经营者以各种形式拒绝向其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提供与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借此维持和强化自己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地位的行为。拒绝服务行为既可表现为:拒绝向与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在相同或者相关的产品服务市场内的网络市场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服务许可,以实现限制竞争对手合理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目的,维持其网络经济活动的垄断地位;也可表现为拒绝向网络消费者提供某项产品服务,威胁和限制网络消费者在与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相关市场内的自主消费行为,以实现其网络垄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