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年,中国环宇电子公司生产的带有“桑日”商标的电器进入美国市场时受到美国商标权人的阻止年上海联合利华“’”香皂事件更是引起业内关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逐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显现出来。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为什么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会显现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我们应怎样应对?这些问题是许多学科都必须加以研究的。本文主要从法学角度加以简单分析。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相关问题
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某一特定产品的商标已获进口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并且商标权所有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商标权产品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授权,擅自从国外进口该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应注意的是,商标平行进口的商品并非假冒伪劣商品,而是真品。但是这些商品的进口又没有获得商标权人的同意,而且会害及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商业利益,使独占使用许可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平行进口在国际上也被称为“灰色市场”,以区别于完全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白色市场)和走私、冒牌货贸易(黑色市场)[]。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形成原因
商标平行进口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同种商品在不同国家的价格差,这是造成商标平行进口的根本原因。商品价格差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第一,不同国家消费者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不同,需求状况不同,导致售价不同;第二,汇率被动也会导致市场间发生较大的价格差。灰色交易商可从货币疲软的国家购买产品,在货币值坚挺的国家销售,从中获利;第三,较大的批量折扣也会吸引灰色交易商;第四,制造商为获得最大的利润有计划地在不同市场上实行价格差异化策略,也会导致灰色市场交易(特别是跨国集团习惯如此)。
灰色交易商较低的再销售成本是灰色市场活动长盛不衰的另一个原因。通常经过授权的中间商有固定的销售场所、设施和人员,需为商品做广告,开展其他各种促销活动,配备必要的库存,并提供维修和其它售后服务,因此销售成本较高。一般灰色交易商没有或只有很少的销售设施,既不花钱做广告,又不提供售后服务,所以其销售成本很低,盈利就较多。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日益发展,关税及其他各种贸易壁垒在产品领域的影响也越来越弱,使得跨国进行购销活动成为可能,客观上为商标平行进口创造了条件。
现代交通运输和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灰色市场商能够快捷和廉价地获得全球各地的商品供求及相关信息,并能使商标平行进口得以实现。
市场(国际贸易市场)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现在许多国家法律并不禁止灰色市场的活动,这在客观上促进了灰色市场活动的发展[]。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利弊
商标平行进口的正面影响
商标平行进口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防止商标权人垄断市场,降低一国特定商品的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受益。具体来说,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的被许可人(商标权人)之间的竞争是围绕同一品牌产品展开竞争,它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平行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廉价的消费选择。相同品牌、相同质量的货物,通过平行进口渠道进来的货物比经授权经销的货物在价格上优惠许多,消费者一般可从中直接受益。
当平行进口商从国外大量采购商品时,商品生产商(商标所有人)也会因为销量额增加而获得更多利润。与此同时,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事实上否定了利用商标权的专属性垄断市场的可能性,这有利于市场形成众多商家公平竞争局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客观发展要求。
商标平行进口的负面影响尽管商标平行进口有合理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会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第一,商标平行进口一般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许多情况下,平行进口商之所以能获得高额利润,关键是利用商标权人先期投入市场的广告宣传和市场开发优势“,搭便车”地利用已开发成熟的销售市场、网络与信誉,这种吞食瓜分商标许可使用权人辛勤经营与投入的行为是有悖市场诚信的;
第二,商标平行进口并非必然符合消费者的利益。现代市场商品丰富而差异很大,一般消费者对平行进口及其相关知识知之甚少,面对市场上商标相同而价格悬殊的商品,消费者十分茫然与迷惑。这是因为平行进口的产品往往不能同商标权所有人授权制造、销售的商品一样,享有厂商提供的全面售后服务和质量担保,但消费者购买时往往忽视或看不见这种差别(隐藏在产品背后)。在有些情况下,平行进口的产品与授权生产销售产品在包装、品质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不可能从商标(品牌)辨别商品差异,从而利益受到损失。
从以上分析看来,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判断不能非褒即贬的绝对化定性。客观来说,商标平行进口有利也有弊,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根据自己的法律、经济贸易环境和科技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全面考察作出符合国情的选择。
(三)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问题
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理论分析的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商标权穷竭(或称商标权用尽)理论。所谓商标权穷竭,是指在销售活动中,商标投入只能正常行使一次权利,如果商标权人许可了附有其商标的商品出售,则有关商品的进一步转售、分销,该商标权人都无权过问。按照这一原则,商标权人不能因转售以及再转售的商品上带有其商标,而诉转售人或再转售人侵犯其商标权。
各国从平衡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一般在国内法律中都规定了商标权穷竭原则。一般在此问题上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理论。
商标权穷竭的地域性理论。这是反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商标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商标所有人依据各国法律规定,分别取得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同一商标在各国取得的商标权效力仅在各国法律所及的领域内得到承认,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另一方面,同一商标所反映的商品品质和商业信誉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商标权人会以某一区域的特定消费群体的文化、消费心理以及风俗习惯,在商品品质与包装、销售策略方面采取与国际市场相一致的行动。平行进口商品虽然商标相同,可能会在商品包装与内在品质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必然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购。如果平行进口商品质量较低或不合当地消费者品位(文化差异),就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权人独立的商标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