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会计审计
摘 要:审计主体不仅是审计工作的执行者,更重要的是审计风险的承担者,审计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委托人的确定,合格的审计主体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注册会计师是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理想审计主体。
关键词:社会责任 审计主体 委托人 受托人 审计模式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渐渐泛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它体现了一个企业在一个完整、和谐的社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因此也体现了企业与社会的一种互动性,由于这种相互关系,引发了对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需要将进一步加强,而信息不对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日益严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则成为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审计需求的主要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因此,为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有序,提升整个社会价值,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将必然成为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1953 年美国经济学家霍华德·波文(HowardR .Bowen)出版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完整地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针对社会责任实施的审计。国外学术界与企业界从20世纪50年代起开始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研究与实践,研究内容涉及到了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多个方面,如审计主体、审计内容、审计目标等,在我国,由陆建桥于1993年首次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此后,一大批学者积极参与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主体相关文献回顾
严格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就是审计主体对企业社会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提供合理保证,在当前的研究中,认为可以先由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社会责任审计工作的学者有:(陆建桥,1993;刘长翠 陈增雷,2006;董佳 喻吴,2006;,2010等),认为开展社会责任审计的理想模式是由利益相关者群体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进行审计的学者有:(黄溶冰、王跃堂,2008;张萍萍,2007;完绍芹,郑军,2008;蒋书良,2008;余玉苗,1996;周兰、彭昕,2009等),Michael.Jone.Jones,Jill.Frances.Solomon(2010)对英国20家上市公司的代表的访谈显示:一半人认为外部社会责任审计将提高其可信性,然而另一半人却认为外部审计没有必要,有内部审计就足够了。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当前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主张以国家审计为主,有的主张以社会审计为主,有的认为应由内部审计,也有的主张各部门联合审计,学者们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原因主要在于对社会责任审计主体的理论研究不够完善、审计主体的性质不明确。审计主体不仅是审计工作的执行者,更重要的是作为审计风险的承担者,审计主体这一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必将造成审计责任的落实困难,从而对审计工作的质量缺乏必要的约束。
标准的审计关系由委托方、受托方以及审计对象组成。企业审计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委托人的确定。
二、谁是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最终委托人?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方为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商业伙伴,政府,社会公众,员工等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要求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有所冲突,企业无法同时提供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但在现代的公司制下,由于在企业的破产受偿顺序中,股东处于最底层,即股东是企业风险的最终承受者,企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终结果要由股东来承担,因此股东自然而然要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的需求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企业提供的社会责任信息满足了股东的需求也就满足了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因而,股东无疑应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委托人。
三、谁应是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受托人(审计主体)?
合格的审计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能独立承担审计带来的民事责任
在这里,责任是一种法律约束,审计主体是法律诉讼的最终承受者,也是对利益相关者的最终赔付者之一,如果审计受托人没有这一承受能力,那么,其审计质量就很难保证,因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无疑会给自身带来巨额收益,然而,一旦利益相关者提出诉讼,并最终胜诉,其最终结果往往是,利益相关者赢了官司,却受到了损失,因为他们从审计师那里得不到足额的赔偿,换句话说,审计师的杠杆效应是巨大的,这就导致其不可避免地受利益驱使,从而导致了质量难以保证的审计报告。基于同样的原因,审计主体的责任必然能够明确划分,只有这样才能对其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从而保证审计质量。
(2)具有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几乎涵盖了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仅精通某一领域的知识,而且对其他领域的知识也要有所了解,对于审计小组而言,必须有能力将审计项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加以融合,也就是有能力根据审计项目选择恰当的审计人员,并将他们的能力恰当地结合,以达到审计项目的需要,如果没有这种能力连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中的事实的错报、漏报都难以发现,更不用说运用社会责任各个 不同的领域的联系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更深层次的、往往是影响重大的舞弊了,在这种情况下的审计就是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事务所自身的名声为赌注,来寻求审计师的自身利益,又如何指望其出具合格的审计报告呢?而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则更是成为了一种奢求。
(3)独立于委托方和受托方。
从某种程度上度,独立性是审计职业的生命,一系列的审计失败究其根本原因都可归结为审计师与客户的利益交织。审计师是以第三方的角色实施工作的,这一中间人的定位保证了其审计意见的客观性,也使其能保持灵敏的职业怀疑和谨慎的职业判断,从而小心执业,保证了审计质量,也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然而,一旦审计师与客户有了利益联系,则其独立性就丧失了,此时的审计师不再是实质上的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审计客户进行审计,他们要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执业,此时的审计师不仅仅是丧失了职业道德问题,更是成为了委托人的骗子,一纸由行骗方向被骗方出具的证明没有被骗的文书,又有谁会相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