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会计审计
在学习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几个间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研究,若有不妥之处,欢迎推评指正。
一、会计科目要与核算内容相一致
一个会计科目,是客观经济运行中,反映同类经济现象本质特征的科学概念。会计科目是根据唯物辩证法,关于质与量辩证统一的原理,在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为定量描述规定的质量界限。故它是编制会计分录,记帐、算帐的行为准则一个会计科目,反映同类经济现象量变的规模与量变的关系.但由于客观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故需要制订一系列会计科目,即帐户体系,以便全面、系统地反映客观经济运行中,各个方面的数量和数量关系,为人们认识客观经济运行状况,提供科学依据.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在设计会计科目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科目名称与核算内容必须具有同质性和一致性。然而,1992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的科目就存在着会计科目的名称与其包括的内容相矛盾问题.如第521号科目管理费用,本科目制度定义为: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但从其核算内容来看,却规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费,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来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包括物品交易市场、劳务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这里讲的生产要素是指土地、专利技术、商标等生产要素的交易市场。无形资产是指投资者为取得土地、专利技术、商标等的使用权而花的投资,故它不属于管理费用的内涵,而与固定资产等生产要素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无形资产应当专设科目核算,这有利于经济管理与经济分析和经营决策。
这里所讲的无形资产专设科目核算,是指设置一个调整科目,即“累计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因为无形资产中包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这笔投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其资产价值大,且使用年限长。因此,有了上述调整科目,便于观察无形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摊销后的余值.这样,通过观察上述三个量的变化关系,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再者,在新会计制度中把递延资产摊销费,亦列出管理费中。这也是值得研究的。递延资产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等”。在这里开办费是指新开办的筹办过程中需要花费一笔开办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数额大,若全部一次记入当年经营成本,这对正确地评价企业经营成果是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故需分期摊销。由此可见,递延资产从其主要内容来看,不属于管理费用,故应从管理费用中分离出来,单设调整科目,即“累计递延资产分摊”科目核算为宜。若考虑递延资产数量不大,从简化核算工作的观点出发,把递延资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则应对于管理费用科目的定义作如下的界定: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与递延资产摊销费。只有作如此的界定才使核算内容与其定义相一致。
二、界定科目内容客观性与科学性问题
会计科目内容的界定,是科目设计者,主观认识的产物,但从唯物论的认识论的观点来看,主观认识要反映客观实际,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科目设计者所界定的科学的核算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这是科学地组织会计核算应当遵守的准则。然而,在新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的科目内容的界定,存在着与客观实际不符的间题。如第501号科目工程结算收入,在界定其内容时规定:“企业按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在上述规定中,把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技术装备费界定为工程价款以外的收入是不科学的。
上述所谓“工程价款”是指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者)按照工程造价向建设单位(发包者)出售建筑产品的收入。但由于建筑产品个体大,施工工期长,因此,为了保证施工单位的资金周转,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都是按工程完成进度与工程造价构成要素进行结算的。这一工程价款金额,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报告期工程价款收入一艺QIP。(1+L,)(l+LZ+L3+L;+L:)(l十L6)(l+L,)(1+L。+L,)(1+Ll。)式中:Q,—指已完实物工程量,即完成了预算定额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中间结算标准的实物工程量,故又称已完施工;P。—预算单价,即完成单位实物工程量的预算直接费,Ll—其他直接费率;LZ—施工管理费率;L:—临时设施费率山。—劳动保险费率,L。—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费率;L。—包干费率;L,—远征工程费率;L。—技术装备费率,L,—法定利润率(有的地方或部门改为计划利润率,L】。税率,即营业税率、城市维护费率和教育附加费率。
上述工程造价构成要素,是目前我国法定工程造价构成要素,故上各构成要素,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所不同的只是各地计费率的基数稍有差异,当然,远征工程费率只是符合计费标准的工程才计算。
综上所述,新的施工会计制度中,把上述构成要素中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与技术袋备费说成是工程价款以外的收入显然是不正确的,因而,它是与实际工程造价的构成不相符合的,即施工单位并不是从工程造价以外再获得上述三项款项的收入。
再者,新制度把上述三项费用与施工机构调迁费相提并论,也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前者是造价构成要素,后者是指为了完成特定的工程任务,而作长距离的空间转移而发生的迁移费。这部分费用不是工程造价构成要素,而是由发包单位(基本建设单位)项目概算总投资中的其他建设费用开支的.这在基本建设会计中,当项目竣工时,作为核销费用处理。故只有后者才属于工程价款以外的收入。
三、帐户体系的设计要有利于会计整体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