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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方向

2021-4-10 | 法律学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形势

 

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定位,这是全体法学教育者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一幅复杂纷乱的图景。从三十几年法学教育形成的过程来看,六百余家法学院系,每年十几万的法科毕业生,数百人的超大规模课堂,覆盖本科和研究生的“一言堂”式教学,以机械背诵为主的统一标准的考试模式,因单一的职称及学科评价体系而形成的所谓“学术型”教师队伍,以及由这支队伍制造的与实践脱节的自说自话的理论体系,还有,就是在这一切现状的基础上形成的生源、创收、职称、项目、机构、学科等既得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不愿变革的保守心理与势力。在对过去三十几年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巨大成果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固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和办学方针与当代及未来中国法治社会的需要之间已经凸显出来的尖锐矛盾:巨大的招生规模与低迷的就业率,大规模多层次的法科毕业生供给与法律职业市场上适格人才的奇缺(尤其是国际型高端法律人才的严重匮乏),所谓的精英型理论通识教育与司法队伍中一部分人政治信仰和职业伦理的沦丧,各大学不断扩张强化的法学教育的学术化和研究化与绝大部分的法科学生进入实务界的趋势,法学教师们制造的汗牛充栋的文字与法律实践中理论供给的匮乏,超大规模的教授、博士导队伍与法学教育课堂的冷清与单调……这些现象只说明了一个问题:中国法学院的教育似乎正在脱离法学教育本身,用郑永流教授的话讲就是“法学院离法院太远”了。

 

大学法学教育的功能应当是什么?我们认为这主要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法学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的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在综合大学中存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二是在此基础上逐步深化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层次上的学术人才培养;三是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加以强化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世界发达国家法学院的法律教育重心都集中在第三个层面上,即法律职业教育。

 

作为最古老的专业教育之一,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是职业教育;而这一特征在法学教育模式上的表现,就是从接受法律训练直到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的制度设置。

 

总结各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大概有三点共通性:第一,法学教育基本上是职业教育,科学知识和人文素质或融入职业教育过程之中,或在法学教育之前完成②;第二,法学教育由大学专业学习和职业培训及实习等两至三部分组成,后一两个阶段重在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训练;第三,法律实务界承担职业培训及指导实习的任务,因此也是法学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③

 

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是法治社会中法学院办学的共同宗旨。美国法学院以学士后学生为培养对象,以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为教育方式,以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对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影响深远;而日本自2004年起由政府主持建立的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在亚洲则引起韩国、台湾地区等法学教育界的连锁反应,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核心,就是改法学学术教育为法律职业教育。在这一潮流的冲击影响下,我国也不例外。自1991年开展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不断扩大,近两年又新增法本法硕、政法法硕两个专业类别。以吉林大学为例,在2008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全日制法硕、法本法硕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比例还是1∶2.2,可是到了2009年、2010年,二者的比例分别改变为1.8∶1和2∶1,而这一规模随着教育部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试点工作的开展,还将继续扩大。

 

这一现象在国内极具代表性,即随着学术型研究生培养规模的逐步缩小,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则逐步扩大,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进入变革时期,开始由传统单一化的学术型教育,向实务型与学术型并重,乃至实务型将占主要比重的方向转变。培养精英型法律职业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务高管)将成为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最主要的目标。这一重大变革对高校固有的教育模式、办学思想和师资条件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针对学术型教育和大规模招生所设计的传统教育模式与机制,在面对法律教育向职业教育本质回归的趋势时,必须加以变革。

 

二、欠发达地区高校法律教育改革面临的问题

 

向法律职业教育实现功能转型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大势所趋。但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困难,资金短缺自不必说;在这一系列的困难中,我们还须处理好三对矛盾:一是向法律职业教育转型与缺乏全面实施条件的矛盾;二是全系列培养模式均需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内容与现有师资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三是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对高质量学生供给的需要与研究生生源质量不断下滑的矛盾。

 

(一)在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本法硕、法律

 

硕士多重培训模式并存的情况下,我们尚无条件清晰地按照“法学前教育(本科阶段的综合知识和法律素养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硕士阶段的法律专业教育)”的培养逻辑来安排教学。意图通过理顺法学教育体制,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⑤

 

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在法学本科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中的绝大多数以法律实务部门、政府部门及企业为择业取向的现实状况下,无论是哪一种培养模式,都必须承载法律职业教育的功能,不能再打着所谓“学术型教育”的幌子来推卸这一历史责任。

 

但是,在现有条件下,要全系列地实施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确实又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1)课程体系庞大,在有限的教学时数里,教师没有足够的时间在课堂上将理论与应用兼顾起来,对专业基础相对薄弱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又必须保证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讲授,故实践性内容一般被牺牲掉,更遑论诸学科人文科学修养的综合训练。(2)无论是哪个培养系列,学生规模均超大,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无法对其进行一对一的法律应用性训练(如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只能采取“一言堂”式的教学方式。(3)各专业课程自说自话,缺少融汇交流;除了听课,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其他专业能力(辩论、写作、调查、合作、沟通、信息检索与处理等),都没有整合训练的机会。(4)现有的实践型教学内容,如毕业前到检法机关或律师所实习、偶尔旁听法院审理、参加零散的法律公益活动,因缺少系统性,没有监督管理,没有现场指导,没有实际参与审判和代理案件的机会,均不能有效实现实践教育的目标,反而白白浪费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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