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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防卫的限度与范围

2021-4-10 | 法律学

 

1武警防卫的概念和特征

 

武警防卫,是指武警部队作战官兵在履行其所担负的国内安全保卫任务中为确保其自身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制止违法犯罪和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对违法犯罪分子或其他暴力分子直接反击或者直接进行的军事打击。武警防卫不仅仅是对自身安全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是一种广义的、职务性的防卫。

 

由于武警部队主体地位和担负职能任务的特殊性,武警防卫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与人民警察的防卫也有所不同,有其自身的特征,武警防卫的特征主要是:a.行使主体和行使时机的特定性。即:行使武警防卫的主体只能是武警部队和武警人员,而且必须是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武警人员在非执行任务时单独实施的自我防卫或者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属于武警防卫的范围。b.手段的特殊性。武警部队和武警人员实施防卫主要是采取武力手段。包括使用擒拿格斗、依法使用配备的警棍、高压水枪、催泪弹、特种防暴枪等非致命性武器装备,如果在执行的任务性质发生改变时接到上级命令后,方可使用手枪、冲锋枪、步枪等杀伤性武器。c.权力与职责的双重性。实施防卫任务对武警部队来说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这是武警防卫的独特性的特征,与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不同,不可以任意处理,不可以放弃,是权力和职责的统一。d.一定的程序性。由于武警防卫手段的特殊性,主要采用武力手段,有时会涉及到警械武器的使用等等,因此又受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程序方面的制约,在正常情况下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例如:在使用杀伤性武器实施防卫的情况时,应遵循先口头沟通,喊话,口头警告,鸣枪警告,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经上级允许方可使用武器。

 

2武警防卫的实施

 

武警防卫的实施需要具备法定条件,要分清实施对象,遵守一定程序,并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内。

 

2.1武警防卫实施的条件和时机

 

简单的说武警防卫实施的基本条件和时机是:有不法侵害发生,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此处所讲的“不法侵害发生且正在进行”是指违法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或者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例如: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开进途中遭到暴徒以暴力手段进行强行拦截;犯罪分子暴力袭击武警人员或者抢夺警械武器;武警官兵协助公安机关逮捕、押解人犯时遭到暴力抗拒;犯罪分子正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犯罪分子使用枪支、炸药、剧毒等危险品正在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炸药、剧毒等危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等等,诸如以上所列举的情形武警部队都可以实施防卫。由此看来,武警防卫实施的条件要宽于一般公民的正当防卫。在武警部队执行任务过程中只要有客观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生就可以实施防卫。但没有对我方、社会和人民群众进行实质性的破坏和危害的行为不视为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如人民群众一般性的游行示威、静坐等;对于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我方或其他群体构成实际的威胁时可以慎重行使防卫

 

2.2武警防卫的手段

 

武警防卫的手段有驱散、控制、使用警械武器等武力手段。驱散主要是指对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执勤目标安全;危及我方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闹事群体。利用人驱、弹驱、水驱、剂驱等方式将聚集人群驱散开的一种手段。控制是指武警人员在违法犯罪正在发生时、必须马上制止消除危害等紧急情况下采取擒拿格斗、使用警械武器来控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终止犯罪、消除危险的一种手段。使用警械武器是配合驱散和控制事态发展,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根据任务的实际情况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控制、限制违法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

 

2.3武警防卫的实施程序

 

武警防卫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一点与普通公民行使正当防卫不同,普通公民行使正当防卫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可实施正当防卫,而武警部队和武警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实施防卫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因为涉及到警械武器的使用等问题,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在使用警械武器进行防卫时,首先要进行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时鸣枪警告,鸣枪警告无效时方可使用武器,否则不经警告直接使用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在“无限防卫”1的情形下也可以不受这一程序的限制。

 

2.4武警防卫的限度与范围

 

武警部队和武警人员在实施防卫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和范围,以能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为原则。此处的“必要限度”有两个标准:总标准是“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侵害行为”,具体标准是:a.对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使用警械进行防卫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这要求对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防卫只能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不能使用杀伤性武器。b.对于暴力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使用武器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法律责任。例如,在一些如暴骚乱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劫持、袭击等含有严重暴力性质的事件中,犯罪程度足以危及我方及群众生命安全、高度危险时实施防卫可以使用杀伤性武器,造成违法犯罪分子伤亡的不属于超过限度。

 

3武警防卫的情形及后果

 

按照防卫的一般原理,武警防卫从整体上可以分为正当防卫和非正当防卫两种情形。

 

3.1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严格按照行使防卫权的法定条件,对象、程序,要求实施防卫。此外,正当防卫还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情形。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自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正当防卫容易分辨和理解。

 

3.2非正当防卫。非正当防卫包含了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消极防卫几种情形。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基本上同普通公民的防卫相同,不同的是:消极防卫,它是和积极防卫对立的,我们应重点研究。武警防卫的职务性特征决定了武警防卫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职责,既然是职责,就应当积极行使,消极行使就是消极履行职责。近年来,武警部队一直在努力树立“威武之师”和“文明之师”的双重形象,但如果“文明”过了头就会失去“威武”,文明只应对“文明人”而言,对于“野蛮人”过分文明意义不大,或许还体现自身的软弱;对违法犯罪分子过度文明只会让他们变的更加肆无忌惮、更加猖獗、更加无法无天,只会纵容他们违法犯罪,对执法者而言,纵容违法犯罪本身是另一种形式的违法犯罪!所以,武警部队和武警人员在执行国内安全保卫任务中,面对暴力犯罪分子的围攻、冲击、对我方人员实施的殴打等暴力行为,包括暴力分子对无辜群众的伤害都应当积极实施防卫,这时不必过分担心使用手中的警械武器会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不要把自己手中的警械武器当“摆设”。对于那些残暴的、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不能过分讲文明、讲人道,应大胆的拿起武器来保卫自己的安全、保卫战友的安全、保卫人民群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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