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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宋明理学中蕴涵的人文精神及其时代价值

2021-4-10 | 社科相关

摘  要:宋明理学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时的统治思想有其自身的不足,但其提出的一些命题思想如“存天理,灭人欲”、“格物穷理”、“天人合一”等对现代社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摒弃其不合理因素的前提下探究其值得我们学习和提倡的某些人文精神,并从中得出一些有益于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价值启示。
关键词:宋明理学;人文精神;时代价值
    自辛亥革命以来,儒家思想特别是宋明时期理学因社会的急剧变化而迅速没落,其价值与思想也成为许多先进知识分子的批判对象。“从‘五四’洋溢浪漫激情的伦理革命到“文革”充满荒诞与严峻的政治批判,戴震的所谓‘以理杀人’成了知识阶层与社会公众鄙弃宋明理学的口头禅。” 宋明理学作为近千年来封建统治时代的统治思想,其本身是有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糟粕,但其中的一些合理思想和人文精神在当代依然绽放着思想光芒。
    一 、宋明理学中所蕴涵的主要哲学思想
    宋明理学指宋明(包括元清)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哲学思想体系。从狭义上理解:理学主要是指在宋代占统治地位的以洛学为主干的道学,至南宋朱熹达顶峰的以“理”为最高范畴的思想体系。其主要哲学思想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理学“存天理,灭人欲”思想。“天理”包含有道理、规律、秩序、准则、规定性等意思,而“灭人欲”主要是指克己省身。因此,“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防范个人欲望的过度膨胀,追寻维护社会、道德的和谐与美好;其次是“格物穷理”的思想。主要指穷究事物的原理法则而总结为理性知识;再次是“天人合一”观念。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天人一致。指宇宙自然是大天地,人则是一个小天地;二是天人相通。指人和自然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故一切人事均应顺乎自然规律,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其中“天”并非指神灵主宰,而是“自然”的代表。
    二、宋明理学中所蕴涵的主要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是指人文知识化育而成的内在于主体的精神成果,主要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人文精神包含人性、理性和超越性三个主要元素。宋明理学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有见识的知识分子在思考和解决现实社会问题中所产生的哲学智慧,它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后半期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走势。因此,发掘其人文精神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
    1.“存天理,灭人欲”思想中蕴涵的人文精神。
    “人性”主要精神就是尊重人,尤其是尊重人作为一种精神存在的价值,它是尊重人的理性价值追求,而“存天理,灭人欲”恰恰体现了这一思想的命题。
    理学家们着重于封建社会伦常秩序的建立,因而提倡节欲以维护封建社会的人伦关系的平衡。“天理”反映的是人的理性追求和理性精神,而“人欲”反映则是人的感性需求。因此“理”就成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从某种意义上说“理”就体现了人的人性,而“欲”只是人的非理性部分。鉴于此,理学家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思想。其中,“‘天理’是指社会的普遍道德法则,而‘人欲’并不是泛指一切感性欲望,是指与道德法则相冲突的感性欲望。” 因此,“灭人欲”就是消除这些不合理、没有人性的欲望。至于“饮食男女”的“人之大欲”,理学家并没有加以否定,并称“饮食男女之欲”为性,性就是天理,而天理则是加以肯定。此外,“富贵利达、取之有道”也可看作为“理”。二程说:“以富贵为贤者不欲,却反人情。人无利,直生不得,安得无利?” “富,人之所欲也,苟于义可求,虽屈己可也。” 主要是指人们追求物质利欲是正当的合理要求,但是这种追求不是不择手段、不通人情,而是生财有道、取之有道。    
    从“男女之欲”和“富贵利达”之欲中可知:理学家并没有对人的欲望加以否定,而是对人的欲望加以区分。理学家的“去欲存理”的道德修养,虽然有其许多不足之处,但他们在否定的同时又肯定了人的正当利欲追求,对于现今社会中存在的不择手段、追求利欲最大化确有其反思功能。只有在合理性、合理义的前提下追求利欲,人们才能保持人的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就是尊重人自身,进而才能达到人文精神中尊重人的要求,再进而实现人性与理性的统一,其所具有的人文精神也就不言而喻了。
    2.“格物穷理”思想中蕴涵的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的另一个命题就是“理性”,指的是人是有思想、有头脑的,能够思考真理、追求真理,而“格物穷理”思想就体现了这一人文精神要素。从 “格物穷理”、“格物致知”上看:理学家要求人们成为理性的认识主体和实践主体。
    首先,理学家认为人是理性的认识主体。理学家们的“理”是通过“格物”得来的,而不是从感性直观中得到的。二程曾说:“格物,须物物格之,还只格一物,而万理皆知?怎生便会该通?若只格一物,便通众理,虽颜子亦不敢如此道。 从中可知,“理”即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上帝赏赐给人们的,而是靠人们“格”所得的。一个“格”字就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是人们在认识“理”过程中主体地位的完美表现,也是人理性的认识主体的体现。
    其次,理学家们的知行关系也要求人们成为理性的实践主体。不管是二程的知先行后,朱熹的论先后、知为先,还是王阳明的“知行合一”,都要求人们重视“知”的重要性。从某种层面来说,“知”代表的就是人的理性,“行”则表明是人的实践。理学要求在“知”的理性指导下进行实践的“行”,也就是说“行”必须是有理性的。从这一点上看,虽然理学家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践观,但他们在“格物”的观点中体现出的人是理性的实践主体这一思想是不可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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