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财务管理
近日,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1.27%,突破“50%”的关口,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并要在2012年建成以养老、医疗、低保为重点的基本社会保障框架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因此需要有一个持续可靠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资金。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国家财政拨款、雇主和个人缴费、社会筹资。社保基金的筹资方式也主要分为三种,征税方式、征费方式、强制储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依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改革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
一、社会保障费的弊端分析
(一)覆盖面窄,收缴率低
首先,我国并未建立起统一、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保基金的收缴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其在地方既可以由社保部门征收,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在城市参保单位仍以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为主,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参保率低,在小城镇、农村社保推行更是困难重重,对流动人口的跨区转移也一直难以给予保障。
其次,法不到位,政策缺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社保领域立法滞后,各地方规定杂乱无章,《社会保险法》没有实质性的飞跃。各地立法层次不高、强制力不足,无法调动人们的参保缴费积极性,部分地方参保单位及时并足额缴费的意识不强。
再次,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过高,企业负担过重。
目前职工工资普遍上涨,成本上升,中小企业更是拖欠款现象严重,劳资矛盾恶化。社保缴费过高,若欠缴还需上交滞纳金,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影响到了企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刺激消费、提振经济。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给予人民的保障自然不到位。
(二)多头管理,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体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核定和征收的管理权限分属社会保障和税务两个部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社会保障在各地又是条块分割、城乡分割,各级、各部门间认识不一致,角度不同。这样的多头管理体制就造成了征缴体制不顺,责任不清,部门相互脱钩,难以协调配合、集中运营管理,遇到问题相互推诿。同时社保部门征收效率低下,其需要单独安排人力去进行企业财务核算,对企业公司监控、调查、稽核,而这些工作大部分在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时已经进行,机构重叠、人员臃肿。这个过程产生了行政工作的浪费,效率低、成本高,社保基金返还率低下。
(三)透明度低,监管薄弱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不独立、不透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总额286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10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社保基金管理的资产总额为866.90亿元。如此庞大的基金数额,应该得到合理的保护、稳定的运营。但就目前情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未独立,使得社保基金监管力度薄弱,缺乏外部权利的制约性监督,加上内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及责任心不强,就造成了“批条子就能挪用”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
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这对于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透明度,强化监管力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对于我国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的现实情况,其是否可以得到贯彻实施,解决社保基金被挪用、挤占等问题还有待检验。
(四)缺口大,入不敷出
首先,虽然社保率高,但是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率却低,资金收入有限,多头管理又使得征缴的效率降低。
社保支出完全由财政负担,但财政部门却只可以掌握社保资金收入中的有限部分,这就造成了更严重的收支不对称。
当前逐步扩大的社保资金缺口对社会保障资金形成巨大的压力。
其次,社会保障基金存在贬值风险,保值增值压力大。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方式主要限于以下途径:一是投资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三是投资于证券市场,四是其他途径,如购买其他国家债券和专户存款方式。当前我国通胀率高,物价高企,加上近期国际金融市场普遍不稳定,对如何实现将社保基金投入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项目,确保保值增值目标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另一方面,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对社保资金的需求也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改进社保出路建议
(一)改革筹资方式,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笔者认为,现有社会保障筹资方式问题较多,亟须进行改革,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将是必经之路,但这个过程不可以一蹴而就,现阶段应进行谨慎的尝试。我国应继续坚持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资金的原则,多支柱支撑社会保障基金,增强社会保障系统的自我平衡能力。
首先,可由企业、个人负担社会保障税,按照可承受的能力制定合理税制使其承担相应社保基金份额,企业所缴纳部分划归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个人所缴纳部分划归个人账户。企业缴纳社会保障税,不再完全按照人数缴纳,而是分两部分:一部分按人头算,比照社会保障费缴款制度;另一部分比照企业所得税制按照“累进”原则征税,以减轻利润率较低的企业的压力。其税制的制定要以实现全国统筹、打破条块分割与城乡分割为目的,为流动人口提供保障,充分考虑社会负担,为企业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