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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的人才培养方式

2021-4-10 | 人力资源

 

法学教育的核心就是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就是整个法律人培养的教育教学理念与方法。[1]

 

高师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能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办出自己的特色,重要的一点是要看是否有面向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准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有关人才的知识结构、实际能力等方面都有了较高的要求,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不断影响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阵地的高师院校在培养法学人才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为在尚未有完善的司法人才选用制度、法律职业相关制度的背景下,高师院校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法律部门提供法律人才来源,而且要为社会进步和国家建设培养多方面、多途径的法律教育人才,以适应《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报告》所指出的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当前,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再加上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社会性等应用型特征,决定了高师院校法学教育必须树立创新的办学理念、创新的培养目标以及创新的办学模式,以满足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在知识、素养和能力上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一、办学理念创新:面向社会发展

 

办学理念是对“办怎样的学,怎样办学”的深层次思考的结晶。办学理念作为一所高校办学的总体指导思想,对培养目标和办学模式具有先导性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以及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高校法学教育也蓬勃发展,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之外,理工科、医科、农林、水利、财经和师范院校也大都办有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法学院系不断递增。据《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所示:目前,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00余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0多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法学博士在校生8000余人。在如此的背景下,高师院校为了拓宽生存和发展空间,也积极申办法学等非师范类专业。面对这样的形势,面对社会和大学教育的转型,高师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办学理念必须与时俱进,面向社会发展,方能谋取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面向社会发展和以市场为导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笔者看来,人才培养强调市场需求是必要的,但简单地过度地强调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则极具功利性,是一种短期行为。虽然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其盲目性和滞后性亦不容忽视。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人才,高校即完全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人才,这一方面容易造成人才的过度培养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对于适应社会长远发展所必须的人才却难以顾及。例如,随着我国加入WTO,涉外诉讼与日俱增,然而在中国大陆熟悉WTO规则和精通外语的法律人才却少之又少,这已成为制约中国企业胜诉的瓶颈。从中国申请复关到入世的十多年,中国大陆法学教育未能培养适应中国加入WTO后所需的法律人才与高校的办学理念不无关联。简而言之,缺乏前瞻性和可预见性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办学理念的通病,这也说明了以过度强调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理念有其致命的不足。面向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不光要着眼于短期,也要放眼于长远。它是对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理念的一种升华,在某种程度上也能避免以市场为导向的办学理念的缺陷。因为,根据面向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不光要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还要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复合型储备性法律人才,所谓一身兼二任焉。在此,所谓复合型储备性法律人才,顾名思义兼具两种属性。复合型即是市场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储备性则是能适应未来社会发展之急需的法律人才,储备性并不意味着是浪费法律人才资源。总之,复合型储备性法律人才不仅能契合市场需要,也能适合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高师院校法学专业要想在激烈的法学教育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认清时发表展的趋势,利用自身的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必须以面向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为指导,在培养目标和办学模式上有所创新。这是迎接和应对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高师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二、培养目标创新:具有高师特色的综合性人才

 

培养目标是基于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一种价值取向,一个科学可行适应社会发展的培养目标能增强人才培养行为的自觉性和目的性,培养目标的设定不光要立足现实,更要放眼长远。在当下中国大陆,法学教育事实上已经走上了大众化的路径,但是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必须且理应具有战略性、长期性和前瞻性。这就要求我们运用保守性和逆向性思维,以目标来审视、检验和评判现实。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学界向来有“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和“学历教育说”的争论,但在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基本已达成共识。然而在争论和共识之虞,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低是不争的事实。

 

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大量复合型法律人才形成鲜明的对比,“只要法治是一门技术,同时也是治国的艺术,则它的专业性、专门性和综合性就只有相关的精英才能胜任。”[2]6只要有构建法治国家的欲求,法学教育培养专业性、专门性和综合性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就不能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步入大众化而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大众化和精英化并非不能找到均衡点,我们可以换一种角度和思维来理解:即大众化针对法学教育的招生规模,精英化则针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就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问题来说,大众化导致了师资的严重不足、法律图书馆资源的紧缺,从而影响了精英化的培养目标的实现。但是在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现精英化的培养目标绝非天方夜谭。大众化和精英化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所幸的是,有论者已经提出了在民主化的时代下,精英与大众、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这些提法本身的正当性或合法性的论题,[3]28这个论题值得学界深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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