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人力资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何构建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成为从事法学教育的高校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什么是法学人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其涵盖了很多种意思,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其含义也有所区别,这就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应变策略。一般学者将法学人才区分为四种:从事基础法律工作的普通型法学人才;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的研究型法学人才;从事法学实践及理论研究并取得重要成就的法学精英型人才;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具有一定法律职业能力水平的法学应用型人才。这四种法学人才,除了法学精英的形成需要具备很多因素外,其他三种人才的形成都与其相应的人才培养模式直接相关,一个人才培养模式是否有效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成败。因此,笔者从我国现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定位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上,明确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提出合理构建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途径。
一、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沿袭了原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但是又没有完全模仿原苏联的这种教育模式,而是采用细化专业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把法学这门学科细化为若干个专业来进行不同方面的人才培养,例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我们可以把法学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称之为“细化专业的个别培养模式”。这种培养模式主要具有四个特点:其一,法学专业具有多门化特点。一般高校都把法学分为多个专业,例如,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等若干专业。这就人为地把法学分割成多个方面,使其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其二,法学培养设置依据具有部门化特点。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以法律部门和法律岗位的具体需求为依据,依据不同的需求其教学知识的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其三,法学人才素质体现为专门化特点。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才仅适合某一领域的法学需求,因此,其只对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学习,缺乏全面和专业的法学知识教育。其四,法学培养目标具有单一化特点。
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一般定位在基础法律部门上,如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可以看出,培养目标是比较明确具体的。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上发挥了一定的重要作用。
首先培养了大批的专业人才,满足了一些法律部门的需求。
其次,该模式的发展和建立逐步稳固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实现了由政法教育向法学教育的转变”。最后,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培养了一批适合教学研究的法学人才,为法学科学研究的发展储备了一定的人力资源。
虽然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仍应该意识到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人才要求又有所更新,因此,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社会对人才新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弊端。其一,把法学人为地分割成各个专业不利于法学学科的发展。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其实是一个整体的学科,即使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也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因此,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把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教学是较为科学合理的,可以更有效地反映法律内部的逻辑关系。其二,专业细化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利于综合素质人才的培养。不管是哪一个法学实践领域对人才的需求都不是片面的、单一的,所以不能只是培养对应职业要求的专业人才。作为一个法学应用型人才,不能只具备本专业的知识,还有对社会、工作以及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都要有所涉及,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很难实现的。其三,现行人才培养模式不利于学生的就业,与社会需求有一定的距离。由于学生在学校学到的是法学的某一个专业,在毕业选择上只能从事该法学专业的工作,这对于学生择业有很大的限制。同时培养出来的学生与现今社会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有所出入,传统教育的纯课堂教学使学生只具有理论知识,实践操作能力较差,缺乏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这显然不是我国现代社会所需求的人才。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具备综合素质的“全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能适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对其进行全面的改革是有必要的,而且也是较为紧迫的。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及其定位
1.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
法学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门学科,首先应该明确其人才培养目标。这是完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关键的核心所在。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提出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着重体现了对于学生素质及能力方面的教育和培养。我国在法学教育上一直以为政治服务为出发点,不管是在教学还是人才培养方面都体现了政治的需要,这样没有很好地体现法律自身的学科特点和职业方向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在我国很多法律相关职业中都有所体现,在法院、检察院以及一些其他的法律职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法学教育出身,这一点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在西方国家想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其法律职业的专门性特点非常明显,“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适应我国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其实对于法学人才而言,不外乎有两种类型:一是科研型人才,二是应用型人才。而对于科研型人才来说,其培养需要很多种因素相结合,不是一般的普通高校可以完成的,只能由部分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学校来承担。所以大多数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都应该是应用型的,能适应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学职业的需求。总之,我们现今应立足于社会的职业需求,培养全面的具有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即我们培养的是“通才”而非“专才”,这就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的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