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教育研究
在19世纪以前,“教科书法”是各国通行的法律教学模式,即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台下边听边记。后来,西方率先进行了改革,提出了“布莱克斯通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不再单纯讲授法律,而是在政治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理论的框架内分析法律的原则。由于这种教学模式仍然不能摆脱教师在讲台上以说教为中心的窠臼,因此,又被称为“讲演式教学法”。在1870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兰德尔教授提出了案例教学法(csaemethod)和苏格拉底教学法。该教学方法通过对法律的概念和原则的一系列分析及师生之间的问答,使得学生理解法律的内涵。这种教学方法符合普通法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但对教师和学生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推广过程中曾遇到不少的阻力。不过,这种教学方法对于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一、有教学,有自学,使课堂教学质量得以保证
教学相长是教育工作者所孜孜追求的一贯主要目标。但是,教与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教固然重要,但没有学,教学质量仍然难以得以切实保证。一般而言,学生的学主要分为课堂上学和课外自学两种。课堂上的学主要是听取和接受教的内容,并对老师所教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思考;课外的学主要是对老师在课堂上没有讲的内容进行自学和对在课堂上已经讲授但尚未把握住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消化、巩固和提高。这两种学习必须紧密结合,互相配合。从一定意义上说,课外自学比课堂上的学重要得多。因为学生的学习兴趣主要是由课外自学而培养出来的,很难想象,学生不进行自学就可以成才。正因如此,有人认为大学生在学校可以什么都没有学到,但不能没有学会自学。尽管这种观点有些偏激,但有一定的道理。当然,本文所说的自学主要是指课外的自学。
教育家B.F.Skinner曾说:“如果我们将学过的东西忘得一干二净时,最后剩下来的东西就是教育的本质了。”所谓“剩下来的东西”,其实就是自学的能力。学生必须要学会自学,然而,学生能否学会自学,关键是看老师能否给予正确的引导。这种引导不是简单说教,而是体现在老师对授课内容的选择、授课内容逻辑的安排以及对问题的分析等实际行动中。
目前,有不少学生对法学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主要体现为带一本教材到课堂,而且听讲不认真,不做笔记,下课以后不复习、不预习、不思考。其实,之所以如此,尽管原因可能很多,但老师所讲授的内容与教材上的内容相同是主要原因。有的老师不仅所讲授的内容与教材相同,甚至所讲授内容的结构安排、逻辑顺序都和教材相同。这样将会造成他们不仅不在课堂上认真听讲,而且课余时间也认为不需要去花力气学。与此同时,有的老师在考试之前往往会给学生划定一个重点范围,更促使他们认为只要在考试前强化记忆一阶段就可以轻松搞定成绩。但是,学生在考试之前突击背诵所学到的知识一般会消化不良,容易忘记,故不应赞成老师划定考试范围。在一定意义上,这说明老师对其教学效果缺乏自信,亦是忽略学生自学能力的体现。因此,教师的教学固然要以教材的内容为核心,但必须要多于教材的内容,要高于教材的内容。
教材是书面材料,其内容结构的安排必须符合书面材料的要求,但老师在课堂上主要是口头讲授,其逻辑的展开和结构的安排可以灵活多变,无需和教材一致,甚至可以和教材相反。比如,教材通常是采用演绎的逻辑,先讲概念,然后展开;但课堂讲授完全可以采用归纳的逻辑,先讲材料,后总结出概念。但是,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比较容易,对教师的要求比较低,一般的老师都容易做到;而多于教材和高于教材的内容却比较困难,对老师的要求也比较高,有的老师可能一时难以做到,这需要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然而,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并非易事。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大学教师中相当一部分经济收益仍然不高,尤其是青年教师,因而在外兼职往往是提高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其必然结果是:不少老师多年不学习,不充电,不认真从事科研,知识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甚至呈现下降的趋势。可以想象,那些没有时间自学或者没有自学习惯的老师,其教学的效果自然难以令人满意。学生自学能力的提高更是无从谈起。
换言之,学生的自学能力的养成或提高与一个老师的自身自学能力的高低密不可分。
二、有所讲,有所不讲,使学生有自学空间
照本宣科式的、枯燥的教会扼杀学生自学的兴趣,但对教材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生动的教同样会消除学生自学的必要性。青年学生一般只对新知识、新内容感兴趣,对其已经理解和掌握的内容则不愿意再花费时间和精力,因此老师必须要给学生预留一部分内容去自己学习。
给学生留一部分内容自学,可以使老师有相对更多的时间对其它的内容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在相同的时间内对相对较少的内容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有利于对教学内容的深化,有利于引导学生对某些问题的深入理解和深入思考,也有利于对学生的启发。
如果老师对所有内容都进行同等深度的教,必然会导致对所有内容的教学深度不够,学生对所有问题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入,或达不到应有的高度。这样,教学质量就不可能有好的结果。
通过对某些内容进行深入的教,使学生对某些问题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也可以使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和掌握形成方法论,从而指导学生运用已经掌握的方法去理解和掌握老师在课堂上没有讲授的内容。这样,学生就可以对所有的内容都能达到较高程度的理解和掌握。但关键的问题是对哪些内容进行详细的讲授,对哪些内容进行简单的讲授,或对哪些内容根本不讲,必须做到科学合理。这就要求老师能对所需教授的内容有全局的把握,对教材能居高临下,而不是仰视。
任何事情都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样,教材也要有所讲,有所不讲。换言之,教材上的内容,要么选择不讲,要讲就一定要讲到一定的深度。即老师要做到需要讲的讲透,而没有讲授的内容,学生一定能通过自学掌握。目前,有的老师总是抱怨法学教材越变越厚,而学时仍然没有增加,其主要原因在于:他要将教材的内容进行全面的、细致的、深入的讲解,企图使学生不需要任何自学就能全面掌握教材。实际上,这仍是老师对学生自学能力不够信任,或者因为其没能做到对教材的掌握游刃有余,所以才不知道何者该讲,何者不该讲。因此,大胆放手,让学生自学,提高学生自学的能力,使学生学会学习。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