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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的金融服务发展现状

2021-4-10 | 货币金融

 

金融重点服务龙头企业发展的原因

 

早期关于龙头企业的文献,大多局限于概念、意义和问题等层面的讨论,但存在的明显缺陷是,缺乏从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角度认识农业产业化,对龙头企业中企业家的作用也缺乏深度分析。实际上,龙头企业在当时出现并获得较快发展,恰是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规模化和现代化的新阶段这一趋势。如果舍此背景不论,则关于对龙头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的展望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支持的建议,便显得有些盲目,也不利于形成利用市场经济而非计划经济的手段推动龙头企业发展的决策思路。另外,我国农户分散经营的国情决定了其创造性和经营才能分布不均,可行的路径只能是,经少数的大户(准企业家)以及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企业家,通过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形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或者说,支持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企业家才能帮扶农户对接市场并有效助其增收。从这个角度看,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因为顺应了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的大趋势而成为一种理性行为,又因为有利于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而成为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

 

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开始,关于金融服务龙头企业的研究型文献逐渐增多。例如,有研究认为,区域发展理论中的发展极理论,可以成为金融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理论根据。这是因为,农业是一个非均质产业,各参与主体所起作用不同,其中,龙头企业由于具有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和规模经营效应,具备成为发展极的条件,经济和金融资源应相应地进行集中配置。尽管关于区域发展的宏观理论是否能直接套用到农业产业化这种相对微观的领域,尚待深入分析,但尝试利用既有的理论解释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却是一种正确的努力方向。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缩小地区收入差距。

 

有研究认为,龙头企业带动型组织模式在中西部地区尤为关键。

 

笔者新近的研究证实,由于城乡之间资本占有量不均等造成的地区差距程度,大约在30%左右。故而,通过金融手段支持中西部地区龙头企业发展,促使其资本和资产规模扩大,应是政策当局倡导的施政方向。

 

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扶持。较之于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地方政府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更富兴趣,这主要是因为,以龙头企业为载体进行招商引资,逐渐成为地方干部根据量化的GDP增长率来审核“政绩”的一个关键部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可以粗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于地方政府“越位”和“错位”的干预所导致的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支持(主要是信贷支持);另一部分是,金融机构借助地方政府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利好背景,将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盈利点而主动进行金融支持。长期的计划体制思维使得政府常出现“越俎代庖”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强行要求金融机构与相关龙头企业联姻。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按照市场规律配置金融资源,逐渐成为独立自主的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在全国各地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环境中,金融机构主动选择做好龙头企业金融服务,属理性行为。

 

总之,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实践,符合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有利于借助企业家才能带动农民增收的行为,并且似乎也能得到部分理论(如发展极理论)的支持,能成为逐步市场化的金融机构新的盈利增长点,因而对金融机构而言是个理性选择。做好金融服务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由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因而更容易受到政策当局鼓励,加之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政绩”考核的原因,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具有正向激励,又在客观上为金融机构开展龙头企业服务提供了利好环境。以上便构成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主客观基本原因。

 

金融服务龙头企业发展的路径金融如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问题属于农村金融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村金融被简单化理解为农村信贷,甚至是农户信贷,这里,不妨称之为“小金融”。而农村金融的本意是“大金融”,信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多种金融形式都应是题中之义,涉及的主体除了农户,还应包含中小企业(含龙头企业)等。从“小金融”逐步过渡到“大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条明显线索。这一部分笔者也将循着这一思路,在部分既有文献基础上,按照从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小金融)到全方位金融支持(大金融)的顺序,对金融如何才能服务好龙头企业进行分析。

 

(一)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小金融”视角

 

大致可以概括为五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一般意义上来看,如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第二,从地区的角度来看,对中西部地区的龙头企业金融支持是否具有特殊意义;第三,从龙头企业的类型来看,对大型和中小型龙头企业的支持是否有所侧重;第四,从农业产业化链条来看,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如何开展;第五,从金融供给的角度来看,在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应该如何有重点的创新。

 

有研究较早指出,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指农业银行、农信社和农发行)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应该注意有科学的分工和良好的合作,特别是,认为农村信贷的重点是支持龙头企业,并促使其与农民结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紧密联合体。应该指出,这种基于产业链“系统”视角展开研究的方法值得肯定,因为在农业产业化大背景下,支持龙头企业从来就不是终极目的,实现农民增收才是根本。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与“三农”问题之间并非简单的支持和被支持的关系,而是一种共生共荣的关系。而在这种共生共荣关系中,地方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但是,很多研究却发现我国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是低效率的。可见,如何提高政府财税政策支持的效率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农区,要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工作,需要一个外生性政策变量发挥驱动作用,并且政府的财税手段要保持与金融支农手段实现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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