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期刊 | 网站地图 周一至周日 8:00-22:30
你的位置:首页 >  社科相关 » 正文

图书馆信息传播中版权间接侵权风险探析

2021-4-10 | 社科相关

摘 要:图书馆信息传播行为中存在着版权间接侵权的风险。应采取完善间接侵权制度,认清侵权认定规则,坚持“一声明三审查一配合”原则等措施,积极规避间接侵权风险。
关键词:接侵权;版权;风险规避;信息传播

  在国际上间接侵权制度法定化、趋同化的形势下,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关于版权间接侵权的明确说法,但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条文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一些案例,都表明我国实际上已建立了版权的间接侵权制度。在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传播极大便利条件下,搞清版权间接侵权认定标准,充分把握图书馆在信息传播中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使信息服务者既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息传播,又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 版权间接侵权及适用范围
  
  所谓版权间接侵权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由于他协助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或者由于他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而应当由他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一定民事责任[1]。
  目前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版权间接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帮助侵权。前提是实际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对侵权的发生构成实质性的帮助,即帮助、鼓励或诱导该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正在帮助直接的实际侵权行为。(2)替代侵权。行为人有监督和控制的权利和能力;行为人从直接侵权行为中获利。(3)引诱侵权。行为人引诱、怂恿、劝说或其他肯定措施诱使第三方从事侵权行为[2]。
  我国法律中没有对版权领域的间接侵权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侵权并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等等。”
  
  2 图书馆信息传播中常见版权间接侵权风险分析
  
  2.1 提供非法作品服务引发的间接侵权风险
  在当前盗版与正版并存的复杂出版发行市场,而采购方式、渠道又多样化的背景下,图书情报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将非法出版作品提供给用户的情况。如:2002年,读者从广州市中山图书馆借来的一本《席慕容文集》,因排版、装帧及印刷质量,怀疑是盗版图书,并向媒体反映。由于盗版图书的原作者属于非大陆地区,加上图书馆在接到记者的反映后,及时对书籍进行了验证,马上将盗版图书撤架并追溯购书来源,让图书馆侥幸躲过了知识产权纠纷。又如:2005年,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突击检查部分图书招标工作,就曾发现有的学校图书馆新进6万册图书中超过6成是盗版和非法出版物[3]。
  同样,图书馆在提供数字资源服务中也存在着类似情况。2006年,作为自由撰稿人的李昌奎无意中在深圳南山图书馆、长春理工大学图书馆等单位网站的“超星电子图书数据库”中,发现了自己曾出版的《国际通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指南》一书完整的电子版本,随之将长春理工大学、深圳南山图书馆等20家单位告上了法庭[4]。其中,被告长春理工大学认为“超星电子图书数据库”是为教学目的向特定对象提供的,同时被告并未实际参与超星电子图书数据库的制作,地位亦属于用户性质,且图书馆对数字资源内容也无实质权利去删除或更改,但此抗辨理由被法院否决,且判决被告负有连带责任。
  对于公益性图书情报服务机构来说,没有合理使用非法出版物的豁免理由,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非法出版物服务,也可能会被认为未尽审查、配合义务,属于帮助侵权的行为,是要承担一定的间接侵权法律责任的。虽然图书馆在系列版权纠纷案件中,大多数因非赢利及免费服务性质,而免予承担法律责任,但也要考虑到版权纠纷案件对图书馆的负面影响,如造成购买的数字资源不稳定,涉嫌侵权作品退出数据库后,影响使用;付费使用涉嫌侵权的数据库变相助长侵权行为者的得利;图书馆的形象受损,等等。
  2.2用户使用资源不当引发的间接侵权风险
  图书馆提供数据资源服务中,常出现因用户使用数字资源不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图书馆购买的全文网络数据库使用许可协议书一般明文规定,严格禁止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和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将被认为是“恶意下载”,会出现版权纠纷。如:2009年3月,由于国家图书馆相继发生4起过量下载事件,美国化学学会公司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了严重侵害,查封了国家图书馆的IP,并声明国图需要协商出一个解决办法,否则将不再对国图开放;2010年3月,美国化学学会公司因用户对“ACS数据库信息资源”的“恶意下载”,关闭了陕西师范大学该用户IP访问权限;2010年8月,因用户“恶意下载”行为,中国石油大学图书馆的“SPE OnePetro数据库”被停止使用,等等。尽管上述事件没有诉诸法律,但用户的不当使用,给图书馆数字资源服务带来了很大困扰,影响到图书馆与供应商的合作;对违规者的查找浪费不少人力,影响正常的工作进展;也影响了其它用户的使用。
  对于图书馆是否承担用户非法使用导致的知识产权责任,目前尚存争议,国际图联认为,虽然图书馆在保证遵守版权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侵权的责任,最终应该由侵权者负责。用户通过图书馆的阅读和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由用户独立作出判断,并独立承担责任。图书馆不应为任何第三方侵权带来的后果承担直接的或连带的责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