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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2021-4-10 | 财政税收

 一、引言
  
  2004年我国启动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差别在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直接抵扣。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在购入环节抵扣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价值通过折旧转入产品价值后作为产品增值部分再行征税。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在购入环节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进行抵扣,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理论上,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起到激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但增值税转型改革能否起到预期的效果,以及不同地区的实施效果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仍有待经验证据给予解答。
  从2004年第一批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开始,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历了长达5年的试点期,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作为增值税转型第一批试点的东北地区,资本密集度相对较高,其税收负担中增值税占相当大的份额。在东北地区率先开始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希望通过允许企业直接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革新,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调整。2007年在中部地区、2008年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和四川地震灾区先后开始的增值税转型试点也主要强调了转型改革的减税效应,希望通过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
  以往评价税收负担对企业行为影响的研究大多基于横截面数据,容易出现内生性问题。2004~2008年在东北等地区实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为我们评价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际效果提供了一个绝佳的“自然实验”,使我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样本选择的内生性问题。同时,较长的试点期也给我们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政策影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使我们可以更好地对转型改革的长期政策效果进行评价。
  
  二、制度背景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税款抵扣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所得差额即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根据计算增值税所含税金时的不同扣除政策,可以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的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当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有助于抑制投资膨胀(杨志勇,2009)。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型增值税暴露出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的抑制作用。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在这样的国际主流下,我国依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很好地与国际接轨,不利于本国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震海,2009)。
  200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开始对东北三省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此后,相关规定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三省部分行业率先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为今后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做好铺垫。试点涉及的行业有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和农产品加工共六个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在购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时所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增量抵扣。抵扣行业随后加上了高新技术和军品行业。同时,抵扣方式也逐步由增量抵扣改为全额抵扣。
  200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进一步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这次试点涉及到中部地区6个省份的26个主要工业城市,试点的行业与2004年东北地区试点的行业基本一样。2008年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的部分城市和地震灾区。同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实行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设计
  
  于1994年开始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在当时经济过热的宏观环境下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首先,从我国的地域特点来看,中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采掘业、能源等基础产业所占比重大,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相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东部沿海部分省份,税负也相对较高。其次,由于现阶段我国的产业政策是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的建设,促进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已征税额部分的重复课税问题在客观上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抑制基础产业、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
  2004年开始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直接抵扣企业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方震海,2009)。但是,目前增值税转型研究从宏观层面分析的较多。而从微观角度研究转型对企业影响的文献相对较少,对于增值税转型政策效果的实证分析则更少。
  聂辉华等(2009)发表了第一篇以大样本对增值税转型改革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的文章。通过以双重差分方法对1999-2005年增值税转型试点前后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的分析,发现增值税转型改革显著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但是,由于该文使用的只是大样本统计数据而没有考虑到企业具体特征,影响了文章结论的一般性。同时,评价一项政策的影响时通常需要考虑其长期效果,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调整作为长期决策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对政策变化有所反应,而文章只涵盖了转型改革之后一年的数据,其研究结论是否稳健也值得商榷。以双重差分模型研究税制改革的政策效果在国外经济学文献中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方法(Eissa 1995,Feldstein 1995),但在我国的经济学相关研究中应用较少。由于我国的增值税转型从2004年到现在足够长的试点期间有利于我们对政策效果的详细分析;而且,上市公司的公开财务数据也方便我们在考虑企业特征前提下从企业微观层面加以分析,避免了统计数据在企业行为分析中的不足。因此,本文选择2001-2008年(即试点开始前3年到试点开始后4年)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对增值税转型政策影响做进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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