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体育
1 体育政策———引领了我国的体育改革实践
体育法学著作关于政策与法律的研究中主要涉及了党的政策与体育法律的关系,其实政策的制定主体还包括国家或各级政府。党的体育政策与国家或各级政府的体育政策有联系也有区别,如书中所言:“党的体育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体现[1]。”因此,不能对公众产生直接的约束力,不能直接解决体育方面的事务;而国家或各级政府的体育政策则可以。从二者联系的角度看,中国共产党是宪法规定的执政党,所以,政府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的,党的体育政策对国家或各级政府体育政策的形成起着主导和决定的作用。
大量的实践证明,我国体育改革取得的丰硕成果主要得益于党和国家的体育政策。由此,我国体育改革初期,政策也成为调控改革的主要手段。原因在于: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个政策社会,就是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邓小平在1986年就曾经说过,“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另一方面,体育改革处在复杂的环境中。1992年,以足球改革为先行军的体育改革与政治、经济、社会转型同步,因此,一些政治、经济、社会的矛盾集中反映在体育改革中,体育改革体现出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处在这种大环境下的我国体育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这样的局面,需要一种不断适应实际变化的治理手段。
由于具有前瞻性、指导性、明确性、时效性、灵活性与弹性等鲜明特点,因此,体育政策担当起调控体育改革的重任。在这一点上与我国的整体改革情况极为相似: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一切重大变化都是以党和国家政策的变化为开端的[2]。总之,我国体育改革取得的巨大成绩得益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体育总局颁布的政策,如:《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等等。在此基础上,各地还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体育政策,有力地配合了上述政策。
2 依法治体———时代的呼唤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体就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行业的具体体现。由于体育特定的价值取向,承载着公众的精神寄托,发生在体育领域的违法事件就尤其引人注目,其对社会的影响也往往超越体育的范畴。法律介入、实现依法治体的意义不仅仅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对健全社会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重大体育涉法事件,应该允许法律介入,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因为法律在道义上的公正性,在形式和内容上的明确性、稳定性,在效力上对全社会的普适性、权威性都是其他规则所没有或者不全具有的特征。
有研究认为: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稳步推进法治化相比,体育领域显然是落人之后了。在对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化的进程,必须从努力完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深化体育体制改革着手,进一步树立体育法治的观念,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完善体育法制、法规体系,稳步推进体育的法治化[3],最终实现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到2010年,从根本上改变体育法制工作的滞后状况,基本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全面进步相协调,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符合现代体育发展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核心,结构合理,衔接配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规体系以及相应的体育执法与监督体系和法律服务体系,将体育事业全面纳人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普遍形成依法治体的工作局面[4]。
3 体育政策与体育法律———谁主谁从
3.1 体育政策与体育法律的一致性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的重要研究领域。历史上我国法学界曾有过两次较大规模的讨论。第一次在1957年,这次论争的主要结果是形成了所谓的“政策至上论”,主张政策就是法律,导致了“法律虚无论”。第二次讨论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1979年到1980年。
这次讨论批判了“政策至上”观念,坚持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依据,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政策具有指导作用,形成了“法律工具论”。及至后来,更有学者认为,政策与法律的矛盾是权与法的斗争[5],靠政策治理的实质是一种人治[6]。
体育政策与体育法律关系是一般政策与法律关系的缩影,对待体育政策与体育法律的关系,应该反对非此即彼、简单化的观点(“坚持党的领导则政策应当高于法律”或者是认为“党要依法执政则法律应当高于政策”),并且“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和义举”的论断也已经不合时宜。目前二者关系的主流观点是:政策与法律作为不同的社会性规则,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着区别,它们各有其独特的、不能取代的调整机制。但是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方面高度一致。因此,体育改革实践中体育政策与体育法律并存是客观现实,体育政策活跃,具有前瞻性、凝聚力,体育法律稳定、具体、规范,二者相得益彰,优势互补,合理并存。
事实上,体育法律与政策都是一种“制度安排”,与具有时代特色的体育政策联系的紧密程度正反映了体育法律同日益变化复杂的体育行业的紧密程度,也反映了体育法律部门的生机与活力。无论是体育政策还是法律的形成,为了达到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目的,都必须充分了解各种有关体育发展的建议,以获得直接、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做出正确判断和决策。因此,从形式主义出发简单地认定体育政策必须依据或服从法律,或者体育法律必须依据或服从体育政策都是不可取的,而是要以实质内容上哪一个更能全面、正确体现体育事业和谐、健康的发展为根本标准,即应当以两者共同一致的方面(特别是指导思想、根本目的)作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属来认识和处理两者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