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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

2021-4-10 |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成效

1.服务统一化,开拓金融服务与支持。农业企业在推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重视为农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多数企业都不同程度建立了供种、技术指导、用药、施肥、收购等统一服务机制。有些企业以优惠价甚至免费为农户提供生产物资和技术服务,有些企业在不同生产环节综合采取免费、优惠、保底等措施,还有些企业允许农户赊购生产资料,或借助担保、投资、互助基金、自有资金等多样化金融工具,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2.带动组织化,积极建立合作社与服务站。农业企业近些年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普遍意识到需要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中介性组织推动生产经营发展。很多企业积极引导农民创办合作社,或者直接参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取得较好效果。不少企业通过在生产基地建立服务站所,为农户提供系列化服务。3.合作多样化,给农户返利与风险保障。近些年,农业企业不断改进与农户的合作方式,除了按照合同交售产品之外,还通过土地流转、入股、共同投资生产设施等方式深化与农户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多的企业允许农户自主选择不同层次合作模式,如土地的保底分红或入股不保底等方式。前者以承诺保底收益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企业再根据经营效益给农户二次分红;后者实施土地入股,所获效益按约定比例分配。还有一些企业试图通过二次返利机制稳定和强化与农户的关系,比如对订单农户实行加价返利政策(在农产品交易结算时额外加价返利)。此外,一些农业企业组织(补贴)农户参加各类农业保险,协调保险公司给予农户理赔,对不在承保范围内的生产物资,还由企业承担受损费用。

二、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完善面临的问题

1.传统小农户占多数,履约意识和标准化生产能力不高。大多数农户仍处于小规模生产状态,依靠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很难获得体面收入,年轻的家庭成员有不同程度的外出打工需求;留家务农的劳动力难有足额资本投入农业领域,也欠缺学习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机会和能力,其从事农业生产仍然主要依赖于传统的生产器具和经验。这使许多农户虽参与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参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同程度欠缺依据企业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的意识和能力。而且传统小农对市场价格较为敏感,一旦出现市场价格高于企业收购价的情况,就容易选择毁约、易主售货,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稳步推进。

2.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实力偏弱,组织管理不够规范。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交易存在着较高的交易成本,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但由于合作社发展时间较短,欠缺资本、技术等要素支撑组织发展,管理层欠缺组织运营经验,普通成员更是缺乏足够的意识和能力参与合作社发展,这就使合作社的整体运作不够规范有效,很难按照企业的标准化要求组织农户进行农产品生产,也使一些龙头企业不得不投入较大人力物力自建生产基地进行原料生产,迫使一些企业亲自领办参办合作社,或者在生产基地建立网格化服务站。

3.龙头企业产品需求与农户期望存在落差,利润分享不够。农业龙头企业有巨大的农产品收购需求,也愿意以市价或者略高于市价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但不容忽视的是对于多数农业龙头企业而言,其收购农产品主要用于深加工用途,因此更加看重农产品的内在成分特性如糖分、蛋白质含量等,相对忽视产品的外观色泽等。而对多数农户而言,除了希望以量换钱获得稳定收益之外,更希望能实现优质优价。这就使企业的需求与农户的期待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诸如水果等领域,加工企业与农民之间有着相对明显的产品需求和期望价格差距,导致农户经常选择中断与企业合作。究其根源,在于企业对于农产品的加工增值收益较少分享给普通农户,而农户也欠缺资本和能力去参与企业生产经营,致使彼此利益关系的脱节和矛盾出现。

4.利益联结涉及全过程多主体,政府等外部监督较困难。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涉及农业产业链上、中、下游全过程和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方主体,这就使农业等政府部门很难有足够精力和能力监管利益联结机制完善所涉及的有关环节和内容。政府部门涉足过深还会涉及越俎代庖的问题,会有不当干扰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嫌疑。此外,农户和合作社主体的整体实力薄弱,与企业博弈的能力不足,导致农业企业拥有产业链条上的优势话语权,也会使外在监督较难奏效。

三、关于新时期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若干思考

1.如何看待农业龙头企业强势地位。中国属于典型的东亚小农国家,传统农民缺乏规模基础和资本积累。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纵向一体化先于横向一体化,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公司制相对于合作制拥有制度优势,再加上加入WTO后来自国际市场的同业竞争加剧,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农业龙头企业的优先蓬勃发展和龙头企业主导的产业化模式。理论界虽不太满意于“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并努力倡导发展合作社等农民组织,但各级政府一直看重农业龙头企业的价值,并不断出台税收、土地、用水用电、产业项目等优惠措施扶持其发展。我们认为,需要更加客观理性看待农业龙头企业在我国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强势地位和关键主体角色。政府部门应该依法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分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避免介入其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以防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波动对地方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等带来的负面冲击。

2.如何面对农民合作社发展不规范。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一些问题与争议。倾向看空合作社的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偏离欧美经典合作社模式,不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七项基本原则。他们认为中国当前过半合作社属于所谓“假”、“空”等状态,成为少数农村精英和能人牟利的工具,这些人认为中国下一步应发展日韩综合农协模式。倾向看多的人认为,我国目前合作社发展形势很好,正面作用很强,其现有发展数量还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建设需要,应该继续大力扶持合作社发展。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内核和组织宗旨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精神,同时,合作社发展具有中国情境下的特殊性,当下的合作社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组织管理规范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较弱,短期内还无法与其他市场主体抗衡,也无法满足农民农产品销售和附加值提升需求。因此,政府部门既需要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又需要通过允许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和推进合作社资金互助等制度创新,为合作社创造更为优良的外部环境。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前合作社具有鲜明的“强者牵头,弱者参与”的发展格局,应避免意识形态化地看待合作社中的农村能人、大户。

3.农民的农业产业化收益是否合理。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农户通过加入产业化经营户均增收2803元,如果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3.1人的户均家庭人口规模计算,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每个农民增收930多元,占到了201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左右。但一些学者并不满意于农民的此种收益情况,认为农民的收益可能被农业企业挤占和压低,担心相关数据可能因为项目申报等原因而虚高。我们认为,大量农业企业带领农户闯市场,引导其应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换用新思维,改变了农民传统生产模式,推高了其生产效益提高,这是企业带给农户的间接收益,值得肯定。同时,也应理解以赚取更多利润为目标的龙头企业在“出大力”之后希望“得大利”的价值取向。只是要看到,以畜牧行业为典型,相关农业企业越来越倾向于与规模化、专业化的农户进行合作,畜牧产业参与产业化经营较好的农户也更为明显地体现为拥有一定生产经营技能和生产经营资本。这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正在不断提高小农户参与畜牧产业发展的进入门槛,某种意义上越来越体现出对小农户的排斥效应,大批传统状态下的中老年农民正在面临被淘汰的局面。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农民培训,提高其生产经营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要尽快通过完善社保、土地流转等制度为老年农民创造合理的退出机制和通道。

4.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关键是什么。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企业或农户有可能为降低采购成本或者增加生产收益而选择改变(放弃)既定的生产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这其中有一种观点值得商榷——面对强势的企业主体,合同改变过程中利益受损的往往是弱势的农户。中国传统的农民由于看重眼前的利益和趋向于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即使与企业签订了合同,农户仍会经常在市场价格高于企业的时候选择将农产品卖给第三方。而由于法不责众,企业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惩处农户的毁约行为。我们认为,传统农户有其局限性和现实性。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产品生产的毁约行为具有买卖双方的相互性,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下的协作推进和配合。在鼓励相关主体建立更为紧密利益联结关系、积极进行利益联结机制探索的同时,政府和社会媒体应逐步开始注重对农民进行公民意识的宣传和契约精神的培养,唯有此,才能从根本上将传统农户逐步改造为具有法律精神和市场意识的现代公民,这样的农民也才更有能力建立起更具市场竞争力的合作社,摆脱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依赖,为自己谋得更加优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境遇。

四、对策建议

1.继续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顶尖标杆。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安排,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支持龙头企业重点引进贮藏、保鲜、烘干、配送等方面的设施设备,或支持其进行新产品研发、关键环节生产工艺创新。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组织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产业技术联盟和重点实验室,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通过专项经费设置、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对获得各级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以及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申报经费补贴。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通过兼并、重组、股权出让、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吸纳外部投资者,重组企业资源要素。推动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开拓海外销售市场,为其提供信贷、风险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2.鼓励企业加强产业化基地与核心示范片区建设,加大设施与服务投入。以农业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为核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在基地建立农产品生产核心示范片区,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等,引导周边农户、合作社按照示范片区模式开展高标准生产。鼓励企业加大对生产基地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引导高产创建示范片、标准化园艺基地、健康养殖小区等工程与生产基地建设相结合。鼓励企业在农机、植保、育种、防疫、农资配送等环节与农户合作组建专业化生产服务队或服务合作社,为基地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同时,允许和鼓励企业在产业化基地探索建立风险救助与资金互助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对企业产业化基地、核心示范片区建设所需设施用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优先给予保障落实。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与合作社、农户合作,实现关键环节和内容的技术和制度创新。

3.推动企业与合作社对接,强化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大相关人才培养。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以产业化基地为重点,参与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创建,并与之进行全面的业务对接。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合作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完善合作社章程、财会与盈余分配制度,落实成员账户。鼓励和引导同一产业化基地内各合作社之间实现功能和角色的合理分工。多措并举加大对合作社各类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帮扶与支持。帮助企业、合作社积极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年度性工资补助、享受学费补偿等政策。

4.全面推进家庭农场为骨干、专业大户为核心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继续支持专业大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一部分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化,鼓励其领创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通过教育培训、认定和政策扶持等方式,下大力气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重点使农民掌握农业实用生产经营技术,有效提高契约意识,鼓励在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试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在金融、保险、财政、技术等方面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更为优惠的条件。培训部门要分产业、分环节研究制定教育培训课程,建设稳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加强教育培训教材建设,探索建立一对一的跟踪服务指导模式。

5.鼓励企业、合作社、农户通过合同、合作、合股等建立多种利益联结。企业要以尊重农民的参与意愿为基础,针对不同生产规模、能力水平的农户和合作社,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利益联结机制。重点强化生产规模较大、标准化程度较高、质量水平可靠的专业化农户和合作社的利益联结程度。鼓励专业化农户(合作社)参股企业领办的合作社(企业),为农户提供基于订单的贷款担保、农资、良种赊购,与合作社合作探索建立内部性的风险补偿基金。企业可以考虑和农户(合作社)合作建立专业化的生产服务组织或为其提供优惠的专业化生产服务内容,并基于产品年度交售情况给予其合宜比例的返利。企业要努力确保合同的履约率(哪怕短期内因此亏损),建立起订单生产的诚信度,努力规范合同内容,逐步实行合同可追溯管理,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合理的购销关系。

作者:邵科 朱守银 汪明 单位: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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