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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市场的不足及对策

2021-4-10 | 公路工程论文

一、现阶段监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1.部分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

按最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要求,监理工程师资质须由交通部核准,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现场监理人员没有交通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证,持证的监理工程师中,有的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有的持有省一级监理协会发出的监理工程师证,有的仅仅持有监理培训证,甚至相当一部分监理人员连监理培训证都没有。资质的缺乏既反映了监理市场人员的不足,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阶段监理人员专业水平的程度。

2.监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理

作为代表业主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监理人员,应该具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相关知识,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对工程进行全程监控,可现状却是:现场监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大部分监理人员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经历,项目总监一般只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经历,现场其他监理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只有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经历,少数项目还聘用无工作经验的毕业生,就是大型建设项目也很少配有安全、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就是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其他规范、相关文件不了解、不熟悉,编制的监理计划、实施细则是一些空话、套话,甚至偏离实际情况,实施过程也没有按规定的监理程序进行,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缺乏全过程监控,放任施工单位按已方意愿施工。大部分监理甚至不知道规范有要求对重要原材料作独立抽检,也不知道覆盖前要对工序进行独立检验,对工程质量安全没有科学的、有客观依据的评价。

3.监理单位普遍缺乏独立性,不能严格执行监理职责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来说,监理单位应该是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应有的职责,但一个突出的现状是社会监理的独立性并不强,至少在东莞地区,大部分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并没有属于自已出资建设的生活、办公场所,大部分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在工地同吃同住,使用施工单位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甚至是交通工具、仪器设备,这就导致了监理与施工单位有理不清的利益关系,基本不能实行严肃认真的监理风格,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也就无法保证。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有效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行为,保证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持续有效管理,对在建项目监理可采取以下的监督管理措施:

1.进入本行政区域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组织体系完整、工作制度完善、编制针对工程特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配备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等,专业监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对越级监理、跨行业监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2.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现场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后对监理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其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工作制度有效性、岗位责任制实行情况、监理人员稳定性、监理程序执行情况等,对监理机构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语、对监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必须更换或离岗培训,通过这2次考核,拒绝不合格单位或人员进入建设市场。

3.加强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诚信档案。把监理单位、所属监理人员及所监理的项目质量安全情况等作为指标,对监理单位的诚信作客观评价,低于某一界限列入诚信黑名单,与投标管理部门协商限制其投标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监理个人,不应再担任本地区在建项目的监理人员。

4.各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主要是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监管,为有效抑制一些在职不在岗、或冒名顶替等行为,应定期(7-10d)检查在岗情况或规定时限内到某一机构报到,对连续几次(2-3次)未报到或在某一时期内报到总数(6-8次)未达到要求的也应列入黑名单,不让其再担任在建项目的监理人员。

5.加大监督检查的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重检查、轻处罚的问题。对出卖和伪造监理资质证书、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监理合同、转让监理业务、履约能力差、管理混乱、由于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加大力度,依法惩处。

三、结束语

推行监理制度以来,建设监理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建设监理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克服种种困难,共同努力去解决,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的管理力度,促进监理自身内部的规范化管理,有效提高监理服务质量。

作者:孔青柳 单位: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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