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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经济学论文(共3篇)

2021-4-10 | 经济学论文

第一篇:经济模型的确立

一、数理经济学分析

数理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的区别,主要就是在理论研究中,采用数学推理的方式进行,这样推理的过程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理论性,但是在实际研究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经济问题,都可以进行数学推理,因此数理经济学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推理的过程中,由于推理的方法不通过,得到的观点和理论德国,也会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可以看出,数理经济学最大的特点,就是将数学推理等,引入到了经济学中,在数学推理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一定的经济模型,将一些实际问题和数学函数等联系起来,这样就可以直接解决经济学中的一些问题。数理经济学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很多专家和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大量的经济模型,如英国学者提出的社会选择和社会福利函数的关系,其中很多模型对现代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现在依然有很多学者,对这些经济模型进行研究,希望能给找到一些先进的经济理念,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二、数理经济学中影响经济模型建立的因素

(一)样本数据

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模型,首先应该获得一定的样本数据,尤其是数理经济学中,经济模型是建立在数学推理的基础上,要想保证经济模型的准确,必须确保样本数据没有问题,而且样本数据越多,相应的模型也就越精准,但是在实际模型建立的过程中,不可能收集所有的相关数据,只能根据模型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选择一些特殊的数据,组成一个样本。样本数据的多少会对经济模型的建立产生影响,样本数据的分布情况,同样也会对经济模型造成较大的影响,要想保证经济模型的准确,在获得样本数据时,如果从不同的地区获取,应该保证各个地区的数据量差不多,然后尽量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数据。由此可以看出,样本数据的多少以及分布情况,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模型建立的情况,而样本抽取情况,受到数据调查人员素质的影响很大,在抽样调查的过程中,需要对数据进行一定的鉴别,挑选出对模型建立有用的数据,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经济模型的准确性。

(二)数学推理的方式

对于数理经济学来说,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采用数学推理来建立经济模型,而对于同样的数据和理论,通常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推理,每种推理的形式,都能够得到一个不同的结果,因此对同样的问题进行分析时,由于建立经济模型学者的不同,以及推理过程的不同,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和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数学推理方式,对经济模型的建立能够起到很大的影响,甚至会改变经济模型,由于经济模型研究的通常是现实中的问题,具有很多不可控的因素,以此这些不同的结果和理论,都是正确的,只是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使得数学推理的方式不同。

三、数理经济学中对于经济模型的确立分析

(一)经济模型的设计

在实际的经济模型确立之前,首先应该根据研究问题的情况,针对性的设计一个大概的经济模型,这样可以避免建立模型过程中的一些错误工作,如样本数据采集中,可以根据设计模型的内容,针对性的进行数据采集,以此来提高样本采集的效率,对于经济模型建立来说,这个事先设计的模型,就相当于一个工作大纲,表示出了每个环节中应该做的工作。学者在建立经济模型之前,都会先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通常情况下,会提出一个假设的模型,很多情况下,这个假设的模型就是事先设计的模型,这样实际的模型建立过程,就是对假设模型验证的过程,如果每个环节都和假设的一样,就说明假设的经济模型成立。如果在样本采集的过程中,发现实际的工作于假设存在差异,说明假设的经济模型有问题,这时应该根据差异的实际情况,考虑是直接放弃假设的经济模型,还是在假设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最终得到准确的经济模型。

(二)经济模型的确立

数理经济学中,主要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经济模型,通过对以往数理经济学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很多学者的研究成果,都是以经济模型的形势呈现出来的,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模型的确立,对于数理经济学的重要性,而且数理经济学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开始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实际的调查发现,很多实际的问题,可以转化成相应的数学模型,将问题利用特定的数学符号进行描述,就可以把解决问题的过程,变成数学计算的过程,这样可以极大的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数理经济学中的经济模型,也是一种数学模型,只要注意样本数据的情况,同时建立相应的逻辑关系,尽量将实际问题采用数学符号来描述,就可以很轻松的确立经济模型。因此,在进行市场经济环境的分析与发展的进程中,确定经济模型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能够掌握经济的发展规律,把握市场的动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对于经济规律的分析。模型是一种能够建立在数学分析的基础上,将经济以及市场的数据进行归纳与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概况分析,最终得到一组真正的模型归类。总之,确立经济模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着手,将重要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通过数学方式进行归纳与总结,得到属于某一经济领域内的特定经济模型。

四、结语

通过全文的分析可以知道,数理经济学作为传统经济学的分析,随着现代经济理论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数理经济学可以采用数学推理的方法,建立相应的经济模型,对于实际的经济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模型建立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样本数据的多少和分布情况,同时采用适当的数学推理方式,以此来保证经济模型的准确性,为了最大程度地确保经济模型的确立,在具体的建模之前,应该先提出一个假设的模型,然后在实际建立的过程中,对假设的模型进行验证。

作者:唐俊波 单位: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篇:经济学下的生态文明

1、新制度经济学起源及内容

科斯的贡献主要有两点:提出了“科斯定理”和引入“交易成本”,将制度因素重新置于经济学分析的核心。科斯认为,制度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节省交易成本,使资源配置达到优化配置的机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但只要创立制度的成本低于其要替代的交易的成本,制度就会被创建出来。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赋予经济学新的涵义,用新的假设方法进行分析,引导人们从全新的视角来审视经济学,为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新制度经济学主要包含四个基本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其中,制度变迁理论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占重要地位。通过研究制度变迁规律,尝试用一种动态的、历史的观念来看待制度。“产权”和“交易费用”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它们主要探讨制度结构及制度变迁对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认为当交易费用为正时,制度是重要的,而产权制度作为其他制度安排的基础,尤为重要。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是诺斯。他认为,当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环境发生改变时(如生产技术发展、市场规模扩大、价格上升等),由于规避风险或政治大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原有制度未能发生相应的变化,制度与环境的匹配不再是最优状态,人们会选择用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制度来替代原来的低效率制度,使得交易成本降低和实现效率最大化。如果人类没有制度创新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固定下来,那么人类社会持续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是不可能的。制度变迁对于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制度变迁过程又是具有一定规律性的,因此,可以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制度演变的规律。

2、生态文明的内涵及特征

2.1生态文明由来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提出生态文明概念,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共处、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综合应用物质、能量、信息与生物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过程,是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和文明形态。我国正式提出“生态文明”这一概念是在2005年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不仅继续使用了“生态文明”概念,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任务,还对建设生态文明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此外,党的十七大还在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建设的关系上做出了初步探索,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地位的战略安排。党的十八大提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中国的战略关联。生态文明建设是“美丽中国”的实现路径,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构成部分。

2.2生态文明内涵与特征

2.2.1生态文明内涵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遵循客观规律,遵循对自然界开发和保护并举的原则,克服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因素,综合应用物质、能量、信息与生物科学技术进行生产,所取得的物质、精神与制度成果的总和。它表征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进步状态。建设生态文明就是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理性”,用尊重自然规律,用科学的手段提升人与自然互相依存和互相促进的关系,达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是尊重自然规律,本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出发点,始终坚持生态文明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齐头并举,融合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制度是指在社会上形成的支持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引导性、约束性规定和准则的总和,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生态文明制度是通过软硬兼施的双重手段调整人们的生态文明行为,最终达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人们通常认为“制度”是以文字约束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硬性规定,但实际上,在调节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中,融入人们价值观念的“软性”规定,往往会发挥出更坚定、持久的作用。

2.2.2生态文明特征

(1)以环境保护为核心,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及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合理控制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规模与程度,谋求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人类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利用、保护和发展自然,给自然以人文关怀,从征服自然向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转变。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十分迫切。环境保护取得的任何成效,都将改善自然系统运行的安全状况,直接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

(2)生态文明建设是个长期过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既要“补上工业文明的课”,又要“走好生态文明的路”,因此,面临双重任务目标和巨大发展压力。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生态文明的因素也会不断积累和丰富。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生态问题的长期性,提前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3)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上具有渐进性和阶段性。由于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广泛、时间长久,在建设过程中必然表 现出渐进性特征,因此,要把握好规律,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才能取得实效。生态文明的初级阶段,是转变工业文明发展方式的实施阶段,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仍是最迫切的需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仍是这一阶段最突出的任务。在生态文明的高级阶段,低碳经济和低碳文明真正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逐渐降低,气候系统自然运行。可持续发展模式真正实现,经济和社会子系统高效运行,全面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4)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多重目标性。生态文明寓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之中,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它要求我们要探索出一种新的产业结构,这种产业机构在人口、资源、能源、科技和政策等约束条件下追求着多重目标(经济平衡稳步增长、社会进步、环境保护和资源能源节约等)。

3、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问题分析

3.1环境产权制度不明晰

3.1.1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摸索试行阶段,我国还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的合法性缺少法律制度层面的明确规定,不同企业间如何进行排污权交易,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换算标准,以及如何合理界定不同单位间排污权的配额,排污权的交易信息平台和交易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缺少成熟的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3.1.2尚未开设环境税税种

目前,我国还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企业违反规定向环境排污的行为成本过低,也在较大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自利行为。排污与不排一个样,排多排少一个样,这种“大锅饭”“一锅端”的做法只会打击环保份子的积极性,助长环境破坏分子的污染行为。这种做法弊端明显,其不良后果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得到了充分印证。我国还未向非环保型产品开征消费税,一次性用品和塑料袋尚未纳入税收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类产品在我国的使用率居高不下,这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加重生态环境的负担。3.1.3生态补偿机制存在诸多漏洞由于环境产权界定不清、资金支持不足以及补偿标准低,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很不完善。在我国,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补偿资金多来源于政府的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缺少其它的融资途径,因此,生态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狭窄,政策激励性不足。转移支付的形式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单项转移,在跨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方面未形成机制。3.1.4未形成环保的价格机制由于我国再生资源价格高于原始资源价格,导致企业在完善再生资源价格方面缺少行动的动力。由于排污控制设备购置成本高,排污成本低于排污控制成本,因而,许多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也不愿对污染物进行处理。我国的资源行业是垄断行业,垄断性行业的成本监管欠缺制度性规定,过低的资源税并不能体现出资源的全部价值。

3.2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不完善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起步晚,使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近代以来备受列强欺凌,尝尽了落后挨打的滋味。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把经济建设作为日后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近三四十年来,我国采取了“重经济、轻环保”的发展模式,并在这种策略指导下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同时也令我们的资源环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开发与破坏。在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直都是“两张皮”,经济部门与环保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制约机制不强。在经济发展决策时,不能有效地对环境政策加以设计和实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带来了诸多的环境问题。人类生态观的演化一般经历四个阶段:原生态、生态破坏、生态觉醒、生态自觉,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我们现在越来越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正处于破坏与觉醒之间。

3.3环境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3.3.1生态环保政策难落实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还面临环保政策落实难的问题,许多生态环保策因不能贯彻落实而流于形式。我国早在推行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时,就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政策,但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却不太理想,环境破坏问题日趋严重。

3.3.2生态文明建设监督机制不完善

我国环境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环境执法部门很难真正地发挥作用。在我国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方式是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机制,这种考核方法忽略了自然资源消耗与环境的污染破坏,这跟我们的生态文明理念是相背离的。在这种机制导向下,政府官员往往过分关注GDP增长,缺乏环境保护的动力。一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的考虑,不惜牺牲生态环境以换取短时期、快速的经济增长,对于企业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很好地尽到监管责任。更有甚者,滥用手中职权,为其大开方便之门,沦落为企业的帮凶。此外,我国现存的监管机制也存在诸多漏洞,这也在客观上为违规者提供了便利。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相脱节,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没有真正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轨道。环境保护政策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而且缺乏连续性和协调性,未能形成一整套长效运行机制。地方政府预算内环保资金到位不足,环境欠债越积越多,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不完善,覆盖范围狭窄,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制度严重缺位。例如,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湿地资源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现行资源环境法规内容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差,使得“执法不严”和“有法不依”行为有了可乘之机;现实中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缺乏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法规对各级政府决策的约束性不强。在生态保护方面,一直采取“命令式”和“补偿式”,它们并不能保证实施效果,收效甚微。在资源利用方面,资源要素价格缺乏合理界定也助长了资源的浪费。

3.3.3生态违法成本低

一般来说,企业违规排污的制裁以行政罚款为主,因此,就使得企业形成这样的认识:只要交罚款就可以随意排水排气、污染环境。对于企业而言,出于资本逐利的本性,只要能够顺利进行生产,他们会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压缩成本。相比按要求购置配套污水废气处理设备而言,罚款的费用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以获得合法的排污权,也不愿投资建处理设施。有些企业即使投资建设了处理设备,也只是做做样子、搞搞形式,仅作应付环境监管部门突击检查之用,平时基本上不运行。这样一来,罚款反而成为其明目张胆破坏环境的保护伞,相比与他们为环境带来的损害和非法获得的利益而言,罚款的数额更是微乎其微。

3.3.4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而我国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的机制建设滞后,社会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参与范围狭窄。生态文明的社会参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环保组织参与不足、专家参与不足和公民参与不足三方面。在环保组织方面,由于其资金来源依赖政府,活动受控于政府,不能拥有完全的话语权,在意见表达方面不能享有充分自由,进而不能很好地发挥对政府行为的监管作用。在专家参与方面,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政策制定的程度较低,许多时候专家咨询建议并不能影响政府最终决策,专家参与流于形式。在公民参与方面,由于专业技术能力的欠缺和信息不对称,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的效果不佳。公众意志被政府意志左右,很难形成自己的独立观点,公众参与也被实质上空洞化,很难起到理想的监督作用。

3.4公众生态意识差

公民的素质决定公民的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传统的发展观和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造成我国公民整体生态意识淡薄。一般来说,公民仅仅关注与自身密切关联的生态环境问题,而缺乏对于更大范围生态文明状况的关注和了解。公民对于生态文明的具体知识和相关法规了解较少,我国公民生态文明意识普遍较低。这导致了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难的局面,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强大阻力。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意识缺失将阻碍生态环境问题的政治主流化进程,企业的生态意识缺乏直接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层出不穷,社会公众的生态意识缺乏使得生态文明建设缺乏社会基础。对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普遍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对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环保和资源有效利用方面起到的积极意义认识有限。在内力不足的条件制约下,加强外力的强制约束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制度建设意义就在于,人都是有缺陷的,不能仅仅依赖“自觉”“自律”之类的口号,需要有完善的体制建构,这样才能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夯实的推进基础。

4、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探究

4.1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树立生态文明新理念

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自发形成且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标准。这是对人的行为的不成文约束,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对应。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行为约束更多地来源于“软约束”,即非正式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不仅要依靠政府监管,而且也要充分利用各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环保。非正式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提高全民的节能环保意识,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来提高全民环境意识、进而提高全社会环保水平。人民群众是环保事业的根本力量,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应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和帮助他们养成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建议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知识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体系,相信一定会对与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环保水平大有裨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中非正式制度的确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层面的生态价值和生态理性教育,促进其形成包含生态指标的政绩考核观;(2)加强对于企业的生态保护责任教育,增强企业把环境、资源要素纳入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自觉性;(3)加强对于社会公众的生态道德教育,引领全社会形成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推动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4.2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明晰产权

产权是本人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缺乏对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会导致搭便车行为,并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效应,有些甚至会酿成“公地悲剧”。产权不明确带来的外部效应可通过排放标准、庇古税和排污权交易等手段进行纠正。各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产权问题制度化,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详细规定,使得各项政策措施更具可操作性和连续性,从而能够更好地对现实实践发挥指导作用。明确的产权规定还能够避免因政出多门和多龙治水而导致的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使得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沟通配合,各项政策措施都落到实处。如此一来,就能避免因产权不明而导致的各种问题,也减少部门间的合作障碍,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合作和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系统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4.3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在这一制度下,每家厂商都必须有许可证才能排放,每张许可证都明确规定厂商可以排放的数量。任何厂商排放了超出许可证规定的污染时都将受到巨额的惩罚。许可证在厂商中间分配,所选择的许可证数目是使污染排放量达到理想的最高水平。在这种制度要求下,那些减污边际成本相对较低的厂商会最多的减少排放,而那些减污边际成本相对较高的厂商会购买较多的许可证,并最少地减少排放。该制度的制定主体一方面决定了总的许可证数目(即总的排污量),另一方面又通过许可证的交易制度使得污染的减少以最低成本实现。排污权交易可以增进非排污者的现实利益,提高人们减少排污的积极性。此外,因为管制当局只负责确定排污权的总量,而排污权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机制所决定。因此,可以有效避免因管制当局自身估计失误,而使得庇古税低于控制成本,进而导致厂商宁愿交税也不愿添置环保处理设备。

4.4加强正式制度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约束环境

正式制度国家、政府或统治者有意识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正式制度建设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法规体系。

(2)建立生产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制度。

(3)强化价格、财税、金融等配套制度的约束作用。正式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的法律依据,道德约束是一种软性约束,由于人自私自利的本性使然,单纯依靠公民的道德自觉和自律对公民行为的约束力毕竟有限。道德规范由于本身缺乏有约束力的实施机制,其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形式。它只有借助于正式制度法规的形式,才能真正使道德规范变成可预期的行为准则。制定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正式制度法规,形成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生态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对资源进行科学、高效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探索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资金来源渠道和具体的补偿方式等,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使生态补偿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进程。此外,政府部门还有必要建立权威的绿色标识制度,以便帮助人们有效识别绿色环保产品,增加消费者的购买环保产品的信心和积极性,这样有利于提高绿色环保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5、结语

总之,制度理论为我们提供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使我们尝试从制度层面来重新审视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从制度优化层面为问题解决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但在实践中,只有把理论细化为具体的规则、并给予一定的法律保障和实施监督才能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因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完善现有制度,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相应监督机制以保证生态环保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稳定有效地推进,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作者:施生旭 曹瑞阳 单位:福建农林大学

第三篇:失地农民入股安置经济学

一、制度替代

制度替代是制度变迁的一种模式,它是在社会市场的外在作用下,政府通过制度调整或创新,把原有制度中的利益转移到新制度中,改变原有制度中利益分配不均衡状况,实现这些利益的相对均衡配置。制度替代的制度变迁模型包含以下要素:

1.制度替代的主体:地方政府制度替代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它包括如下几个基本涵义:

(1)“刺激——反应”的动态性,“刺激——反应”的动态性是指地方政府不是主动地进行制度替代,而是在某些力量的推动下被迫做出的行为,而且这些力量不断地刺激政府行为,呈现动态性。这些推动力量即制度替代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市场的作用和社会民众的力量。市场推动是制度替代的根本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在经济、政治、社会三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是推动制度替代的强大动力;另外,社会民众个体力量的不断增强,必须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成为促进地方政府实施制度替代的辅助性动力。

(2)利益性,它是指在中央政府默许或同意的情况下,省级及以下层级政府,为追逐利益,成为制度替代的实施主体。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参与者,相反,为追逐公共利益和合法性利益,成为了一个理性的行动者。在制度变迁初期,地方政府热衷于经济利益的追求,但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开始注重寻求社会利益,实现以社会利益促进制度发展。同时,地方政府也很在意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它的合法性来自于普通民众和中央政府的认可,因此在制度变迁中必须考虑社会秩序的稳定。

(3)垄断性,它是指地方政府垄断着制度替代市场。本文仅指政治制度的替代,所以政府是制度替代的垄断供给者,决定着何时、何种方式、提供什么商品。中国改革的特点是,地方政府先行“试点”,进行探索性改革,等“试点”成熟后,中央政府再把经验推广至全国,从这种意义上讲,地方政府是制度替代的实施主体。

2.制度替代的途径:政策制度替代的变迁模式的变迁方式主要是政策方式,政策具有灵活性,能使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制定适宜的策略。地方政府实施的政策手段主要有政策调整和政策创新两种。

(1)政策调整。政策调整是指在原有制度规范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利用政策来调整原有制度内含利益的一种制度变迁途径。具体可分解为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政策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既得利益者预期将享受的制度利益,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制度内成员能够按惯例知道自己的应得利益,政策调整就是要把部分潜在预期收益进行分流,有新的制度承担;第二,政策调整的方向是分流制度附着的部分利益,减少既得利益者所获得的利益种类和利益数量,这是一个减少制度利益的过程;第三,政策调整以政府主导的市场化为调整工具,政策调整是减少利益的过程,因此政府不会自上而下地强制性推行,而会选择运用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手段推行政策调整和利益分流。例如,政府通过医疗、养老保险社会化分流失地农民的利益。

(2)政策创新。政策创新是指地方政府创设一种新的制度,承载原有制度利益,使得原有非受益者也可以受益的一种制度替代的途径。具体可细分为如下特点:第一,政策创新的对象主要是制度的新进入者,就分析安置制度而言,涉及的是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第二,政策创新的方向是利益增加的过程,制度创新使得体制外未受益群体进入到制度利益分配格局中,使其享有部分制度利益。新增加的制度利益来自于两方面即原来无法享有到现在可享有部分利益及随着政策的不断创新,新进入者获得的利益种类、数量会不断增加;第三,政策创新会促使新的制度变体的产生,随着创新的新政策的不断固化和普遍化,政策就转化成制度。

3.制度替代的效益:利益均衡制度替代的效益就是实现利益的相对均衡,从不同利益均衡主体的角度分析,包括既得利益者与外来者的利益均衡及制度供求双方的利益均衡。

(1)既得利益者与新进入者的利益均衡。在制度体内,实现既得利益者与新进入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是通过政策调整降低既得利益者的预期潜在收益及增加新进入者的制度利益,这样通过对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剥离和对新进入者利益附加,使得两者的利益差距不断缩小。

(2)制度供求双方的利益均衡。制度供求双方之间利益均衡是指在制度供给过程中,只有制度供求相等,制度供给才是有效的,政府虽作为制度供给的垄断者,但当制度需求小于制度供给,民众的需求会影响制度提供的有效性,若政府仍持续不断地提供此类型制度,则会造成制度效能低下。例如,招工安置制度虽然提供了较多的工作岗位,但由于失地农民素质差,不能满足岗位需求,招工安置制度绩效低下,为此,政府必须调整安置制度或创设新的制度。制度替代有利于实现制度供求双方的利益均衡,对政府而言,制度变迁的直接经济效益是生产要素被吸纳进市场,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制度需求方而言,他们分享到了原不能享有新的制度利益,实现了两者之间的相对均衡。

二、失地农民安置制度的变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不断创新,由原来的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发展到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移民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

1.初始状态:强制性利益分配,利益失衡本文认为,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这三种早期出现的安置制度是强制性利益分配,维持着资源的稳定结构,使得城乡利益严重失衡,农民获得的只是短期收益,失去了与土地的一切联系,最后引起大量失地农民失业。政府的这种依靠强制力实现的资源稳定结构,会随着强制力的减弱使利益失衡问题凸显出来。

2.利益失衡的矫正——利益均衡——制度替代随着失地农民群体的日益庞大,失地农民的个体分散风险逐渐演变成群体风险,严重影响到未来社会的和谐发展。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安置方式相继出现。招工安置是20世纪80年代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增加了非农就业安置方式,使得农民及时就业,增加了农转工的机会,使其收入稳定,这给失地农民带来了很大的诱惑,许多农民主动农转工。住房安置为失地农民建多层住宅,不仅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居住问题,而且可使农民靠出租多余房子增加收入,有利于推动农民市民化进程。移民安置通过积极引导,失地农民能够自谋出路,转向非农生产,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入股安置通过工业园区建设,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提高了失地农民的素质,增加了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完善了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了农村体制的改革。现在失地农民的安置制度正在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推进,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全社会的保障体系,完成农民性质的转换,能够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更多的农村老年人口、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人口、进入小城镇落户的人口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有效推动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扩大;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维持了社会稳定。

三、结论建议

就以上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在制度变迁尤其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的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行为会极大地影响到制度变迁中的支付大小,其不规范行为也是影响利益配置时能否达到相对均衡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规范政府行为,从而推动入股安置制度的高效运行。为此,就必须做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度,强化各级政府行为的规范性,通过强化学习和教育培训,努力提升公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办事能力。保障农民利益使得各利益主体之间达到相对利益均衡就需要完善失地农民入股安置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加强监督方面:一是督促政府相关部门深入企业和农民之间,不时展开实地调查的监测活动,不定期的抽查或进行问卷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详细了解入股安置的落实状况,从而有效评定入股安置模式的效果;二是为防范政府工作效率低下,且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实施不规范行为,就必须建立独立的入股安置监管部门和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使得农民利益受损时可通过监管部门进行诉求,有利于农民受损利益的有效补偿。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政府的“作为”和“不作为”做出详尽、全面、清晰的规定,对于不合法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制止以及对于引起损害的行为予以法律或行政追究,使得政府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防止政府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另外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系统的土地流转法、解决好土地的评估问题、在入股公司破产清算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出明确的特别规定、对于股权流转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及建立土地认定程序和完善入股安置程序,加强建设性项目的合规审查及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有效保障农民利益,也会大大减少入股安置制度的制度支付和提高制度所得。

作者:郭娅娟 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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