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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工作思考

2021-4-10 | 环境污染论文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2013年10月9日,临汾市安泽县太岳焦化有限公司脱硫工段脱硫液3#循环泵出口软管破裂,导致脱硫液泄漏,部分脱硫液排入蔺河。9日7时39分,接到该焦化公司的报告后,当地环保部门第一时间向上级环保局、本级县人民政府进行了报告,第一时间责令该焦化企业采取封堵外排口等处置措施,并对该焦化公司下发限产保炉的通知。该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抢险指挥部领导,为确保事故得到科学、合理处置,指挥部快速成立了专家组,同时安检、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18人组成调查组。应急指挥部按照专家组意见,采取了层层设坝、清污截流等措施,共在蔺河设置9道水坝,将上游清水与受污染河水分别设坝截流,确保事故不对沁河造成影响。应急指挥部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

a)通知沿途村户禁止使用蔺河河水;

b)将受污染的河水全部拦截在事故点下游约7km的坝内,随即调用了21台消防车、运水车等将污水运送至该焦化厂污水处理站和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部分运至周围洗煤厂、煤矿等企业事故池暂存或喷洒至煤堆;

c)立即组成200余人的专业施工队伍开始施工,将上游清水截流在坝内,并通过2800m管道引至坝下游,以减少河水流量,减缓受污染水体流速。同时要求上游焦化厂停止排水,在上游设置多道清水坝层层截留清水,并采用大功率抽水机将清水提至农田,以减少河水的流量;

d)抢险过程中,为了减少河道的污染,在水体投放活性炭80t余,用于吸附水体中的污染物;

e)当地环保局第一时间责令该焦化公司采取封堵外排口等先期处置措施,并下发通知,要求限产保炉。该焦化公司焦炉结焦时间已延长至50h,焦炭生产负荷已降至45%;

f)共布设21个监测点位对污水流经河道(约7km)浅层水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污水流经的河道浅层水未受到污染。未发生人畜伤亡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情况:监测站共布设14个监测断面对蔺河、沁河水质进行了监测,同时为了了解蔺河过污河道潜层水受污染情况,在7km河道内布设21个监测点位对潜层水进行了监测。

结果表明,过污河道潜层水未受到污染。从15日22时到17日2时,蔺河入沁河前200m断面COD、氨氮、挥发酚浓度稳定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本次事故未对沁河水质造成影响。在本次污染应急事件中环境监测站出动应急监测车7辆,动用监测仪器、设备20余台(套),每2h采集1次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共出具监测数据2000余个,为指挥部科学处置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市潞安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苯胺泄漏造成浊漳河水体污染的环境突发事故。事故原因是,该公司苯胺罐区一条软管破损,而雨水排水系统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如果企业的管理到位,雨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泄露的苯胺就会流入事故池,出不了厂区,恰恰就是企业的疏忽导致泄漏的苯胺通过下水道排进浊漳河。2012年12月31日早7时40分,事故发生,省环保厅1月5日才获知消息,中间间隔了5d。

2012年1月6日,长治市政府和天脊煤化工集团才实施了应急预案,在浊漳河河道对水质污染物进行活性炭吸附清理。泄漏事件导致河北邯郸市区从1月5日下午起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和居民抢购瓶装水,河南安阳境内红旗渠等部分水体有苯胺、挥发酚等因子检出和超标。根据2012年3月山西通过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2h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山西长治出现苯胺泄漏污染水源迟报,事故在12月31日发生,直到1月5日才得以披露,主要是因为该公司和当地的环保部门对苯胺泄漏污染浊漳河水体的事故严重性认识不够,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如果把化工企业作为一个重点监管对象,尤其是在安全、环保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企业对自身设备、设施管理到位,完全可以避免外泄的苯胺通过雨水、污水管道流入浊漳河,造成污染。也不会由一般性安全事故发展成环境污染大事故。以上两件突发环境事件如出一辙,但是因为当地政府对污染事故的认识不同、警惕性不同,造成了处置方式的不同。长治市政府在第一时间知道事故后,未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在5d之内,长治政府和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只是将污染的河水拦截在市境之内,结果事态无法控制、污染了的河水已流出市境(同时是省境),当地才急忙上报。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没有认真核查苯胺泄漏量,误报为1t~1.5t,迟报了苯胺泄露导致浊漳河污染事件,误导和延误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次环境污染事件的准确判断和快速处置。

造成了应急处置失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存在疏漏等问题。企业在日常巡检维护中,没有重视对雨水阀的维护,雨水阀处于开启状态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长治市环保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规定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不高,执行力不强。在得知苯胺泄露的事件后,面对大量的监测数据未能及时作出正确判断、不能向领导和上级提出正确建议,在监测数据连续超标的情况下,仍坚持将污染事件暂定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而临汾市和安泽县的环保部门在2013年10月9日,得知脱硫液泄漏,部分脱硫液排入蔺河的事件后:a)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b)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c)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d)协调对周边地区污染源的监控工作;e)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f)根据现场监测结果,随时调整应急方案;g)每天向上级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进展情况。通过积极努力,避免了一场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未对环境造成破坏。

二、结语

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是企业,尤其是从事化工、焦化、印染及有毒有害危险品存储和运输的企业造成的,所以更要强调这些企业的环境应急责任,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能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防治环境污染范围的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因此企业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尽量恢复。环境污染事故是在瞬间或短时间内大量排放污染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恶性事故。它和一般的环境污染不同,具有发生突然、危害严重、扩散快、难在短时间内确定污染物等特点。因此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就要做好污染事件的预防,尤其是对化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于每户企业的外排口等敏感区域一定要检查到位,并且提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处置的应变能力,逐步建立健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作者:苗玉莲 单位:临汾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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