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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情感建立分析

2021-4-10 | 法律学

 

推进和加强中国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短时间简单轻易就可成就的。“然而,在我国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当中,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固定化的思维倾向,这种思维倾向或者思维定势,就是简约化而比较缺乏对法律的精神层面的法的意识与观念的重视”[1]。加强法治的法律环境研究,是法治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则是法治和法律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根本基础。本文着眼于法治的视野中,从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内容、法律情感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情感的培养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内容

 

情感,作为心理学上的一个概念,指个体对外界刺激产生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与社会活动紧密相联。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中的一个内容,是基于法律现象作用于人们的感官而产生的肯定或否定的心理反应。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是指社会公众在法治化与人治化的不同环境下,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稳定性与倾向性的法律感性认识、法律理性认识与法律信仰的心理反应的总和。

 

人的情感是一个由多因素构成的多层次的复合体。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也是由多因素构成的多层次的复合体,法律感性与法律理性直至法律信仰,是一个由浅入深、不断递进的过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且复杂的法律情感世界。

 

(一)法律感性情感

 

心理学告诉我们,情感伴随着感觉而发生,没有感觉就没有情感。外界各种事物作用于我们之时,我们意识反应首先是感觉状态。如果是能引起好奇、愉悦、满足与美好的刺激反应,人们就会进一步地认识和探究,最后达到认同与接受直至信仰。反之,如果外界事物引发的是厌倦、压抑、痛苦与不适的刺激反应,就很难激起人们探究的热情,自然会产生隔膜、陌生与距离。

 

社会文化产品对公众欲望的满足自然也应建立在人们的情感感受基础上。法律感受同样如此。如果人们对外界法律(广义上的各种法律法规,甚至还包括法律的制订和运行过程)能产生好奇、愉悦、美好与需求欲望的心理刺激反应,人们就会去探究它,反之人们就会远离它,甚至反对它。实践表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最初感受来源于法律对社会公众的亲和力,包括立法的宗旨、执法的过程和司法的公正与否。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从独特的“权利”观出发引发对待法律的感受观可见一斑。“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它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对于所有人来说,法律确实代表了正确和公平。

 

只有一个人看到他的政府和公共官员尊敬法律为道德权威的时候,即使这样做会给他们带来诸多不便,这个人才会在守法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的时候,也自愿地按法律标准行事。”[2]“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3]由此可知,法律状况引发法律感受,不同法律状况会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法律感受,这是社会公众对法律最基本、最表层的认识。

 

(二)法律理性情感

 

人们对外界事物的感觉是认识事物的开始,建立在感觉基础上,是否引发其进一步认识与探究是情感是否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如果自我感觉良好,就会产生进一步探究事物的冲动,对事物进行分析、解剖与评议,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在此过程中,情感因素始终参与并影响其认识的过程。“宪法的巩固依靠风俗的善良,依靠的神圣人权的知识和理解”[4]。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它事物的认识一样。如果法律感受是美好的,必然引发其进一步了解,探究与认识法律,从而把握法律全貌与本质。人们基于对法律本质的理性认识,才会建立起法律的理性情感。

 

(三)法律信仰情感

 

人们对外界事物通过感觉和理性认识,在情感参与与理智作用下,把握了事物全貌与本质。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完全接受、认同与信赖它,或许还会批判、排斥与否定它,这就进入了大脑意识活动的最高层次,达致情感的提升与升华。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经过法律感受与法律认识阶段之后,必然沉淀与归宿为两种不同的方向。一个方向是对法律的认同、接受与信仰,从而自觉地去遵守法律,并积极参与法律建设。另一方向是批判、排斥与否定,从而抵制法律,也就会视法律为虚无,甚至违反法律。

 

法治文明的发达意味着良好的法律被真诚地信仰和遵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5]

 

法律及其法律作用的发挥必然以确立其权威、被人们认同、尊重与信仰它为前提。“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权威,而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自由视宗教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6]。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接受与遵守,直到信仰,这是法律情感的升华与最终归宿。“正如心理学已经证明的那样,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7]

 

二、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地位和作用

 

正确把握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关键是剖析与确立其地位和作用。孤立地去谈社会公众法律情感是无意义的,必须置于法治视野中,从法治及法律环境相关性角度,全面分析社会公众法律情感对于推进法治,加强法律环境建设所起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8]。我们讨论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地位和作用,正是基于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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