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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图书馆法对比

2021-4-10 | 法律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图书馆立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世界一些图书馆立法较早的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对过去数十年的图书馆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和评估,以制定出符合新时期需要的图书馆法,从而使图书馆在新时期保持着快速的发展。当今时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广泛应用,图书馆面临的竞争与挑战更加激烈。我国在还没有图书馆法的情况之下,更应该借鉴和总结世界图书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图书馆立法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一个适应新时期图书馆发展需求的图书馆法律体系。

 

1 日本图书馆法的发展过程简述

 

日本最早的图书馆法要追溯到1679年,它包含在当时的教育法当中。明治维新后,日本传统的“书籍馆”开始向近代图书馆转化。1899年,日本以天皇“敕令”的形式发布了被认为是日本最早的图书馆专门法令———《图书馆令》。1933年,日本又对明治《图书馆令》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至此形成了日本战前最为详细的图书馆专门法令。日本现代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设开始于1948年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和1950年的《图书馆法》。此后,日本又发布了一批与图书馆相配套的规章及相关法规,其中包含1953年的《学校图书馆法》、1954年的《图书馆自由宣言》和1980年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经过了50多年持续不断的发展,日本基本形成了较为科学而完备的图书馆法律体系,这也使日本成为世界图书馆事业较发达国家之一。

 

2 日本图书馆法发展过程中主要的图书馆法及其影响

 

2•1 明治《图书馆令》

 

日本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图书馆法令———明治《图书馆令》的产生,从源头上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过程中“义务教育制度”的普及。其内容比较简单,全文共8条,但它却是日本传统“书籍馆”向近代图书馆转化的一个标志。2•2 日本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1948年2月9日,日本颁布了《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它是二战后日本颁布的最早的图书馆专门法律,标志着国家图书馆体制在日本以法律的形式最终确立,被称为日本现行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三大支柱”之一。

 

2•3 战后《图书馆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在美国占领军的支持下,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而且图书馆改革是当时教育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战后《图书馆法》就是在改革的过程逐渐形成的。《图书馆法》的颁布是日本现代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开端的标志,同时它也是日本现行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中“三大支柱”之一。

 

2•4 日本的《学校图书馆法》

 

1953年日本颁布了《学校图书馆法》,它是日本战后教育改革的直接产物。《学校图书馆法》中所说的“学校”指的是当时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阶段的小学、初中、“高等学校”以及同等级别的特殊教育学校。此后该法在1958年、1966年和1977年又进行了3次修订。现行的《学校图书馆法》(1977年6月修订)共有2章10条。《学校图书馆法》的颁布,为日本文部省、全国学校图书馆协议会等教育机构为图书馆制定配套的规章、规定、标准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是日本现行图书馆法律体系中“三大支柱”之一。它的颁布在日本学校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同时对英美及北欧等图书馆事业较发达国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2•5 日本的《大学图书馆基准》

 

二战后,日本大学运营基本实现了当时教育改革要求的“自治”。大学图书馆作为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发展就不能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而主要靠大学本身的努力。因此,直到今天,日本仍没有像《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一样用来规范大学图书馆的国家立法。1952年6月,日本“大学基准协会”制定了《大学图书馆基准》,这是二战后日本第一个有关大学图书馆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它只规范了大学图书馆的一些最低基准,并没有对大学图书馆起到预期的推动作用。大学基准协会作为一个民间协会缺乏权威性,使得该“基准”产生的影响很小,但是它提出的大学图书馆“以利用为中心”的全新理念以及大学图书馆的功能和任务、组织及管理、人员与设备等方面的基本原则,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

 

2•6 日本的《大学图书馆设施计划要项》

 

1966年3月,日本大学图书馆设施研究会议提出了名为《大学图书馆设施计划要项》的咨询报告,并由文部省管理局设施部公布。这是日本经过近3年对大学图书馆发展状况的调查与检讨的成果,虽然从名称看它只是一个有关大学图书馆设施、设备改善的文件,但实际上它是以全新的大学图书馆理念为基础,对大学图书馆的功能服务、指导方针、运营管理、基本标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大学图书馆设施计划要项》被认为是“展现了战后大学图书馆理念所达到的最高水平”,它是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对大学图书馆的一个重要补充。

 

3 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状简述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在党和国家重视支持下迅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是与国际图书馆事业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综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建国以来还没有任何一个有关图书馆事业方面的国家立法。

 

2001年初,由文化部牵头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在天津召开专题会议,在随后的3年中,完成法律草案修订稿、第三稿和审批稿;200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主持召开“《图书馆法》研讨会”,但由于各种原因,该项立法出现了停顿;2005年9月,在全国人大代表方案的促进下,文化部牵头组建了图书馆法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2006年9月公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把“抓紧研究制定图书馆法”作为“十一五”时期加强文化建设的重点工作;2008年3月,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国家图书馆馆长詹福瑞再提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图书馆法》;2008年7月15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到国家图书馆做中国图书馆法立法进程专题调研;2008年11月18日,文化部正式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由文化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条文,并委托国家图书馆牵头,联合中国图书馆学会,负责相关支撑性研究和《国家图书馆条例》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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