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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2021-4-10 |

一、河北省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除中央每年拨付的大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河北省还安排大量专项扶贫资金,2014年河北省将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达到5亿元,另外要求各市和重点县每年要着力落实“拿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以上、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各县及阜平县每年要拿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2%以上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大量资金投入确实在反贫困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一)地方配套扶贫资金无法保障。由于分税制改革造成的中央与地方财力不平衡,同时又由于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科学、不彻底,使得地方财力、尤其市县一级财政困难,因此无法保证上级政府要求的配套扶贫资金。1997年颁布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各省区市向扶贫开发重点县投入的扶贫资金应当达到国际扶贫资金总量的30%~50%。2000年颁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的配套应不低于30%。2012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在扶贫资金投入上过分依赖中央政府。市级财政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扶贫资金,而县级财政状况几乎无法安排配套的扶贫资金,使得农村扶贫项目达不到预期效果,有的干脆实施假配套或者再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用专项资金配套扶贫专项资金,不但增加了项目申报成本,还不利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过于分散,缺乏有机整合。财政和扶贫部门负责财政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发改委系统负责以工代贩资金的管理,财政和民委系统共同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也都参与相关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资金多头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争夺资金和项目的分配权;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过高,难以将有限的扶贫资源整合投入到最迫切需要的贫困地区项目上来,大大降低了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农村扶贫资金投向不尽合理。具体表现在:第一,农村扶贫资金投入农村文化建设、教育、卫生等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及基础设施等方面较少,从而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规定的扶贫范围是连片特困地区及以外的重点县和贫困村,具体扶贫对象是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但由于我国财政扶贫资金不能以现金形式直接到村到户,而是以项目形式实现扶贫,但很多扶贫项目不能涵盖大多数贫困群体,从而导致扶贫范围内的贫困群体不能得到扶持。

二、河北省加强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对策

2013年习近平在阜平县和基层干部座谈时讲到:“我非常不满意,甚至愤怒的是扶贫款项被截留和挪作他用,和救灾款被挪用一样,那是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坚决反对,坚决查处”。李克强在2013年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部署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明确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健全制度机制,筑牢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指出: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因此,必须加强农村扶贫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反贫困作用。

(一)取消市、县级政府农村财政扶贫配套资金的限制。一般说来,农村居民贫困与地方政府财政不良时是相辅相成的,越是贫困越是急需要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支持,在当前分级分税财政体制下,要求市、县级政府必须达到农村财政扶贫资金配套比例要求,结果只有两个:一是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得不到应得的财政扶持;二是虚报瞒报,获得了扶贫资金。但不论如何,这两种结果都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因此,在动态并合理确定农村财政扶贫对象的前提下,取消市、县级政府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加大中央、省级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才能使扶贫资金真正发挥其扶贫脱困的积极作用。

(二)有机整合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推行县级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整合制度。建立县级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整合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发改委、扶贫、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开发、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整合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县农村扶贫开发建设规划,监督本县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矫正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投向。第一,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教育、卫生等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农村扶贫资金的投入,发展贫困地区的种养业,调整贫困地区的产业结构,推进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第二,强调将农村扶贫范围落实到村或户,充分发挥产业扶贫的带动作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申报扶贫开发项目,扶贫项目的立项条件必须包括对项目区大多数贫困群体的带动作用,使得农村财政扶贫资金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带动农民脱贫。

作者:刘梦岩 张悦玲 焦学芹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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