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环境法受到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重要影响,是从民法中产生而来的,并且民法的价值观念(私权神圣、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对环境法的影响是有限的[1],现在的环境法已经从传统民法理念与制度中脱胎而出,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如果非要借用一个比方来形容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那就是历史悠久的传统民法是母法,新兴的环境法是子法,子法是从母法中脱胎而来,然后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形成与母法有区别的独立的性格。不过,在子法成长过程中,母法也不时会受到子法的影响而形成与子法更加类似的性格。环境法从民法中脱胎而来并不断发展壮大后,民法也依然要为子法所努力的方向提供更多的便利与机会,于是民法为环境法的目标任务的完成也在不断地进行自我变革。这种自我变革与努力,是指在已有相邻关系制度的基础上,首先在侵权责任制度中做出表率,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的便利与机会,但这做得还相当不够,民法还需在基本原则上做出一种新的生态化的拓展或解释,以为其具体制度规范的生态化设计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从而最终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加有利的理念支持与制度支撑。
民法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已成为法学界当前关注的焦点。民法是环境法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制度渊源,当代环境法与民法应功能互补,共同致力于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2]但民法典如何进行含摄环保理念的制度创新,创新至何种程度才既不失民法传统本色,又彰显这一古老学科和制度的生命力,则是一个需要认真探析的问题。[3]在民法如何含摄环保理念问题上,我国早已有学者提出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观点,但是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的价值理念与技术路径问题则仍存在着不少的争议。试问:民法基本原则之生态化问题的解决,究竟是应走立法化道路(即是新增一个基本原则,比如绿色环保原则),还是应走司法化道路(即对原有基本原则进行新的解释)?如果对原有基本原则进行新的解释,那么怎样去解释?进言之,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问题,如果我们认可民法生态化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意义的话,试问民法基本原则是不是应有生态化的改变?如果应有生态化的改变,那么怎样改变?是否应该新添一个基本原则比如绿色环保原则?在认可生态环保价值理念应在民法领域得到贯彻与执行,而又不认可绿色环保原则单独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的话,那么民法基本原则进行生态化拓展与解释就显得极为重要,那么如何对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进行拓展?其意义是什么?技术路径如何?益处何在?有人认为,民法基本原则的生态化只是公序良俗原则的生态化,即将环境道德与可持续发展观引入公序良俗条款之中,为公序良俗条款注入新的生态化内涵,也就是说将环境道德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纳入现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之中,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法官的审判标准。[4]266
因此,公序良俗原则是环境法与民法的联接点与对话通道。[5]73有人认为,民法基本原则的生态化包括诚实信用原则的生态化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生态化这两个方面,即在现代社会中,当环境问题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将环境道德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纳入公序良俗原则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6]15也有学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的生态化应该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生态化,其他的原则不能做生态化。但是,目前已有观点没有提及与论证其余基本原则是否可以生态化,即究竟是只有部分基本原则能够生态化,还是全部基本原则都能生态化?在笔者看来,对以上这些问题的认识与探讨,主要涉及这样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的价值意义如何,这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的必要性的探讨;二是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的技术路径怎样,这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的可行性的探讨。
二、民法基本原则生态化的价值理念
如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各国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主张。[7]1就法律制度而言,需要对利用环境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的规范,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最初人们认为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只是环境保护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任务,并且认为通过环境保护法就能获得令人满意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的效果,而其他法律部门仍然在其传统目标任务下自我运行,对生态环境保护似乎不那么关心与支持;后来人们才逐渐认识到解决环境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打组合拳,没有任何一套单独的“拳法”能够打遍“天下无敌手”。[7]14
即,在法律制度层面,仅靠环境保护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显然是无法有效完成生态环境保护这一宏大而艰巨的目标任务的;生态环境保护这一任务的有效完成,还必须有其他法律部门的大力关心与支持。随着环境资源市场化的深入,环境资源的归属、利用、流转、管理关系以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需要民事手段予以调整,环境问题的法律调整出现了向私法回归的趋势。各国现代的民法典,无论是德国、瑞士民法典的修改,还是俄国、越南民法典的制定,都开始将环境保护的生态理念融入其中。可以说,借助民法手段治理环境问题是大势所趋,民法研究领域将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得以拓展。[5]5-6民法生态化就是民法为适应这一时代要求而做出的一种理念上的自我变革与制度建设上的自我创新。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法律的创制与施行过程中,发挥指导、统领、协调与评价功能,体现法律的根本价值理念与基本精神的原则、原理。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指导思想。任何一部法律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人类世界自从法律这样一种制度诞生以来,没有不存在基本原则的法律。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其也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等。的确,“民法生态化”是一个相当宏大的命题,其包含民法基本原则的生态化这一重要内容。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基本原则的生态化的民法,只能算作是一种传统意义即非环保意义上的民法,即使其某些制度规范有生态环保的功能,或者说有着生态化的趋势,但其整体层面或功能性认识仍局限于传统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保护,着眼的不是其生态环保功能的发挥与贡献,这样的民法在环境保护法制队伍里也只能算作是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