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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研究

2021-4-10 | 英美文学

 

一、概述

 

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专业语言。它是一种行业用语,里面融入了英美法系国家千百年来的法律文化传统。国内有的学者将法律英语归为“属于专门用途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这是有待商榷的。因为,法律英语最主要的是为法律相关的人员所运用的专业术语,它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都是定型化了的,不能离开英美法国家的法律传统来学习法律英语。如果仅仅只是专门用途英语的分支学科之一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脱离英美法国家的法律传统,甚至简单地用中国的法律作为学习内容,只不过用英语表述出来,岂不更容易让学生掌握?所以,首先对法律英语的定位应该是一种不可脱离英语语言国家法律文化传统的行业用语,定好了位才能够在教授法律英语过程中用最合适的方法,才能事半功倍。

 

既然法律英语离不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那么,在教授法律英语过程中就应该把自己当成是一个英语国家的老师,把自己和学生完全放在他们的大背景下,象他们一样教授法律语言。而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郎得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意思就是说,要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其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增强了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即使他们记不住法律条文,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近几年法学教育已经开始重视“案例教学法”,但是主要停留在部门法教学过程中,还没有纳入到法律英语教学中来。在此认为,法律英语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比任何部门法更加适合。因为本来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以普通法或判例法为基础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法官裁决案件主要是以以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遵守先例”原则,也就是说今天法庭裁决的案件必须与以前裁决过的类似案件保持一致,至少不能完全发生冲突。由于司法判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十分注重案例教学。要学习别人的专业语言,当然也应该吸取他们的先进教学方式,也采用“案例教学”。

 

也许有的人要说: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法学院的学生是从最优秀的申请者中录取的。学生进入法学院之前,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学生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同时,学生进入法学院还要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wSchoolAdmissionTest),且成绩优异。

 

此外,在他们进入法学院的时候,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交际能力,写作能力,并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而作为一个中国人,连基本的日常英语可能都过不了关,怎么能要求他们象要求美国学生一样,对他们用同一种方法呢?现在小孩都早熟,到大学阶段已经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且法律英语一般都是在大三、大四开设,对于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的部门法都已经学习过了,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已经有一定的了解,有专业基础。而美国的学生在没进入法学院之前还没像中国学生一样接受专业的学习。并且,学生们为了过英语四级、六级一直在学习英语,语言也有一定的基础。所以,对大三大四学生的专业英语授课实行象美国等国家的“案例教学法”是行得通的。

 

“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是以实际案例的分析作为教学内容,以学生充分参与讨论作为手段,以案例分析作为考试的题型。但是由于法律英语横跨了法学和语言学两个学科,所以在法律英语授课中的“案例教学法”有其独特的特点,除了要从案例中学习法律方面的内容,还要学习它的语言特点。具体的来说就是:指导学生以具体的案例为范本,采用整体阅读法,即首先从文章的总体入手,分析案例的结构、写作方法、中心议题及其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然后研究段落的衔接、连贯性及段落的中心议题,并在此基础上学习主要词汇,重点句子和特殊语法现象的用法。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学生在课堂上不再只是一个“听众”,而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合作者和研究者。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二、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基本上每一所有法学专业的大专院校都开设了法律英语这门课程,说明了对法律英语的重视。但是在课程设置上确大多数不合理,使得学生都把这门课程当成是一种负担,很少有人是真正感兴趣的。针对法律英语的课程设置,在教学过程中体会到有如下问题的存在:

 

  (一)课时短人数多普通高校的法律英语一般都是在大三下学期开始开设,一共学习两个学期,每个学期32个学时。也就是说,学生整个大学四年学习法律英语的时间一共是64个学时,即48小时。要想在两天学一门专业语言,别说掌握,就是连基本的了解都很困难,最多只能算是接触过了。另外,上普通英语都是小班授课,专业英语应该说比起普通英语来讲要难得多,确是一两百人一起上,学生和老师之间根本无法交流。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使用“填鸭式”的讲授课的方式教学的最主要原因。但是这样一来,学生的积极性根本无法调动,老师上得辛苦,学生听得也辛苦,到最后学生不仅没兴趣,大多数同学还认为是一种痛苦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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