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医学
县级供电企业是各类法律法规、政策的最基层执行者,同时也是法律风险的后果直接承担者,因此县级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应定位在如何应用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结合近几年在县级供电企业从事法律工作,将常见的停电、人身触电伤害侵权、电力线路架设纠纷、行使用电检查权利不当,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处理等法律风险问题谈一些对策。
一、慎重履行停电,强化重点客户管理
在供电企业中,最常见的风险就是供用电纠纷中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不当停电给电力用户带来生产上的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主动停电的程序及要求做了相关规定。如果我们在停电过程未能遵守规定,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供电企业可能会按照停电给用户带来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作为县级供电企业一方面要规范自身的停电程序,同时需要按照停电对用户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对用户分级管理,特别是加强《电力供应条例》中临时检修需要通知的重要用户的管理,做好风险防范。
关于重要客户,2008年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就重要用户范围做了界定,明确重要用户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因此,在防范对此类用户停电的风险过程中,首先,在实施停电行为时一定要履行法律义务,及时提前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避免损失。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停电,应该及时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其次,还应意识到由于自然灾害、人力破坏等因素供电企业不可能保证连续不断的供电,这就势必造成突然停电带来的损失问题,需要供电企业在与此类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针对对方负荷性质确定合适的供电方案,设计双电源或者双回路,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同时,还需明确外力导致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情况下,对方应该自身提供充足的备用电源保证其生产不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现实中,许多企业往往会从减少电力投资的角度出发,不愿设计双电源、双回路,这就需要企业营销人员将其中的利害关系向客户阐述清楚,依照国家电监会的要求,坚持自己的立场,依法从严审查供电设计方案。
在县级供电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一类特殊的用电,即水产养殖用电。它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重要用户,但夏季长时间的停电也会给养殖户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导致纠纷,有必要将鱼虾塘养殖用电纳入重要用户的管理。
二、合法建设电网,依法解决电力纠纷随着国家电网建设力度加大,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现象日益增多,因此遇到阻扰施工的情况也相应增加。近年来高邮市供电公司采用依法排除妨碍的诉讼方式确保了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此类问题给供电企业的主要风险为电磁辐射对人体伤害的误解,阻扰线路跨越房屋或从房屋旁边经过,而导致工程停滞不前。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保证工程进度,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架设过程中遇到阻扰,通常以妨碍施工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先予执行排除妨碍,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但在此过程中,需要保证工程的合法性,并做好宣传、解释和相关安全措施,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采取先予执行排除妨碍的程序确保电力线路正常建设。
第一,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及相关配套规定,35千伏及以下送变电系统属电磁辐射豁免水平,不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110千伏及以上需要事先根据规定做好环境影响审批报告表或报告书,根据环境影响审批报告表或报告书中的意见架设输电线路。
第二,做好电力线路工程建设前期规划许可工作。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规定,电力建设需要经过规划许可。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的文件要求,输电线路工程建设需要具有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红线图,作为合法施工的依据。
第三,做好电力线路对被跨房屋的安全措施。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的要求,220千伏及以下跨越房屋的电力线路应根据电力线路架设的行业标准保证对居民房屋有足够安全距离,方能进行跨越,否则需要拆除房屋。在线路跨越房屋施工过程同样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居民的安全。
第四,做好前期说服教育工作。在排除妨碍的过程中,为了能够保障施工的及时进行,需要申请先予执行排除妨碍保障施工建设,在法律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紧急情况下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需要对阻扰人进行前期的交流说服,说明线路的安全保障措施、讲清电磁辐射知识,从道理及事实上告知,在此过程中当地政府的参与是最重要的,宣传解释工作是先予执行的不可缺少的步骤,在这当中,县级供电企业一定要做好阻扰施工的证据收集工作,这样才能进入诉讼阶段,有针对性地锁定阻扰施工的人员,需要时给以法律的威慑。
三、加强供电管理,防范高压触电事故
人身触电对于供电企业来说主要分高压触电和低压触电。2001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触电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高压触电属于无过错责任,意味着高压供电设施产权人无论是否过错均要承担在其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的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在高压人身触电方面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加。在县级供电企业范围内常见的高压触电有两种类型,一是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二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引发的触电,此两类触电均是可以通过宣传、警示以及加强管理等防范手段控制它们的发生,达到规避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
应完善供用电合同中电力设施产权的划分的条款,将供电企业的设施与用户资产分界点明确,确定各自的维护责任,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因产权不清而无辜承担责任。目前供用电合同中通常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进行约定,但此条款与实际情况并非能够完全一致,只是一种通用条款,因此尽可能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分界点进行划分,用文字在供用电合同中进行描述,配合以示意图,可以直观表明产权分界点,但是示意图一定要与现场状态相符,也可以通过在现场的照片进行标注产权分界点,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