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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人文精神建设

2021-4-10 | 法律学

 

2005年2月2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时指出,“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①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和谐社会观包含着人与人和谐与人与自然和谐两个方面。它们的达成需要一定的工具,民法便是实现它们的最佳工具之一。

 

②对民法来说,只有人本身才是目的,而财产仅仅是实现人的目的的手段。民法文化作为伦理文化,所体现的价值则以对人自身的关怀作为首要的和最终的价值取向。“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③自由、平等、正义是民法追求的永恒价值,同时也是民法所拥有的最基本价值。民法在整个内容设计上体现为权利法,它以一系列权利的设定来给人自由选择的空间,承认、弘扬人的理性。19世纪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亨利•梅因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该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获知答案。大凡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其民法就相对比较发达,并且会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居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与此相反,在文明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其刑法就特别发达,而民法相对萎缩。

 

④马克斯•韦伯曾提出并论证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假说,即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而这种以社会精神气质为表现的时代精神与特定社会的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的渊源关系。从形式上看,近代欧洲市民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市民法律体系,而实质上则是孕育了一种蕴含于市民法之中的伟大的私法主、自由、平等、分权制衡等具体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原始智慧”、“原始经验”和“原始形式”。

 

①斯多葛学派在法学上则吸收了之前的自然法思想,认为人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理性在人身上必然体现为一种独立不依的普遍人格,一种自由自在的力量,它不因任何外在的命运、压迫和权威为转移。这是一种理性绝对自由的个人主义,一种平等的世界主义。“雅典公民是独立的,人人都参与政事,人人都有主人翁感觉,他们不靠权柄,而靠意见的正确来取得公众的信任,每个人就像自满自足、怡然自得的独立自由的小原子”。雅典城邦民主制透射出人类最早的民主曙光,充满了民主与法治精神原创智慧的古希腊法律思想非常鲜明地表现出法律至上、尊重个人权利、尊重人的价值的人文精神。

 

在古罗马的前期,法律确立的是一种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制度,法律主体仅限于“家父”,家庭内部就像一个有主权的政治单元,家父对家子、妇女、卑亲属、奴隶有决定其生死之权。古罗马的中后期,罗马人开始了商品贸易实践,在个人之间频繁的基于商业目的而不是共同体维系为目的的交往中,个人的存在作用逐渐突现出来。商品生产和交换,要求独立自由的主体,只有独立自由的主体,才能成为劳动产品的所有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去交换。与此同时,他也必须把交换的对手当做与自己同类的独立自由的人。

 

正如马克思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了。”②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交换规定了当事人的身份差异无须考虑。在这种家族作用逐渐消退、个人活动日益突现的社会面前,罗马法的家族主体暴露出明显的不适。“罗马人把拉丁化的希腊文明带过了亚平宁山、波河、阿尔卑斯山,一直把它移植到地中海的欧洲大陆的腹地,从多瑙河三角洲起到莱茵河口止,并且渡过多维尔海峡把它移植到英国。”③所以与此同时,希腊哲学也产生了影响,使罗马人的思想中萌芽了最初的个人主义,逐渐形成个人意识意义上的自然法观念。家父的主宰权力逐渐受到削弱,子女、妇女的主体身份也日益受到广泛承认。

 

罗马法之后的欧洲,处于教会法的阴影之下,基督教思想取代个人主义和国家共同体思想而具有优势。

 

但中世纪西欧商业活动促使法律上直接形成了具有个人主义色彩的商法领域。最后,从商业精神中产生的个人主义观念终于取得胜利。④14世纪,欧洲出现了所谓的三大运动:一是文艺复兴,一是宗教改革,另一个就是罗马法复兴。学者认为三大运动的前奏和核心都是罗马法复兴。因为人们发觉,在现代社会中,如果希望得到安宁、幸福的生活,能够理性地理解和规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政府的关系,只需要恢复罗马法里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就可以,因为罗马法已经找到了迄今为止最完美的答案,所谓罗马法其实主要就是罗马私法,即民法。⑤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市民社会的壮大,经历了文艺复兴和启蒙时期思想的洗礼,文艺复兴的要旨就是要回复古希腊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精神———其在政治制度上所带来的巨大变革较之在文学和艺术上取得的成绩更为辉煌,这种自由的种子一旦撒播,就太具有生命力和诱惑性了,克里特靠着渺小在大海的深处点燃了自由的火花,而复兴的欧洲仗着伟大通过海洋将自由的火焰燃遍全球。

 

⑥个人主义、主体平等的思想的熏陶,加之资产阶级革命的催化,到了19世纪,近代民法⑦获得极大的发展,而这种发展首先表现在对古代民法主体不平等的否认和对所有自然人格的恢复上。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代表,其受“天赋人权”和“平等”思想的影响,确立了个人为中心的主体制度。第8条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宣示了个人主义的主体原则,明确了个人是法律上的真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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