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版本《标准》内容上的四大变化
(一)特殊教育教师准入条件由多到少
对于准备获得专业资格成为特殊教育教师的人,《标准》先后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第一版有七项条件:(1)至少获得学士学位;(2)修满师范教育鉴定合格的教师课程取得大学院系必要的学分和评价;(3)获得教师资格证书;(4)至少当1年的辅导教师;(5)具备CEC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应掌握的共同核心性知识和技能;(6)具备CEC规定的在特定异常领域或年龄组从事特殊教学工作应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7)每年最少参加25小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对知识进行定期更新。第五版删减了第一版中(2)(3)两项条件。第六版又进一步简化,删除了至少当1年辅导教师的要求,不再将其作为获取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而是作为入职之后需考虑的工作。还删除了继续教育学时的硬性要求。总的来看,《标准》设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准入条件的门槛降低了,这是否会影响到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观察。但CEC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学位要求、掌握和运用共同核心性知识和技能、特定领域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始终未变,可见这三项是该组织固守的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的底线与核心内容。
(二)特殊教育教师的类型由少到多
第一版《标准》中所列出的特殊教育教师只有听觉障碍、早期干预、情绪和行为障碍、超常教育、学习障碍、智力落后及其他发展障碍、肢体障碍和视觉障碍8类。第五版和第六版《标准》提出了“初级特殊教育教师”、“高级特殊教育教师”和“专业助手”的概念,增加了特殊教育教师的类型,而且对其工作内容有了更为细致的划分(见下页表1)。在第五版《标准》中,初级特殊教育教师的类型划分,一是根据特殊个体安置环境,分为个体化普通教育课程领域教师和个体化独立课程领域教师两类;二是按个体特殊学习需求,分为聋或重听、早期干预、情绪或行为障碍教师等8类。高级特殊教育教师划分为特殊教育诊断专家、特殊教育管理者、特殊教育科技辅具专家、特殊教育转衔专家等4类,专业助手种类未进行划分。在第六版《标准》中,初级特殊教育教师种类不再根据特殊个体安置环境和学习需求进行区分,统一归为10类;高级特殊教育教师种类增加至6类;专业助手种类划分为一般专业助手和为盲聋者提供服务的专业助手2类。至此,CEC共为18类特殊教育教师规定了任职资格。值得注意的是,《标准》所列特殊教育教师类型划分是从单维度向双维度转化的。第一版《标准》仅有特殊教育对象的维度。而第五版、第六版是双维度,在特殊教育对象的维度上,它与1997年美国《残障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IDEA)所规定的13种残障对象基本对应,同时扩大到超常学生,是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在特殊教育工作领域的维度上,初级特殊教育教师的职责主要是不同教学环境与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高级特殊教育教师的职责则在于诊断、科技辅具运用、就学就业转衔、管理、早期干预、听力学等非教学方面的工作;专业助手的职责显然是起辅助教学的作用。美国特殊教育教师类型的变化,体现出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现代特殊教育形式与内容的多样化、丰富化,以及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理念。
(三)特殊教育教师知识和技能要求的项目数量稳中有变
三个版本的《标准》在特殊教育教师知识和技能项目的数量上有增有减,稳中有变。首先,从项目总量上看,三个版本《标准》出现了由少到多,又由多到少的“∧”型变化。第一版共列出知识项目246条,技能项目289条;第五版的知识和技能项目数量增加,分别为365条和415条;第六版的知识项目减至301条,技能项目减至347条。其次,所有类别特殊教育教师均需掌握的共同核心性知识和技能项目数量渐趋稳定。第一版《标准》历时6年,最终确定了107个项目。又经四次修订后,第五版《标准》增至126条。第六版在知识项目和技能项目上各增减1条,总数仍为126条。最后,不同类别特殊教育教师要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项目的调整较大。整体变化趋势为知识项目数量减少,技能项目数量增多,反映出美国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技能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
(四)特殊教育教师知识和技能要求的内容有增有减
随着项目的增减,三个版本《标准》中有关知识和技能要求的内容也相应发生了以下主要变化。
1.在任职标准中扩展出内容标准每一版《标准》中,特殊教育教师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部分都是重点,但第一版到第五版,仅制定了知识和技能标准(KnowledgeandSkillStan-dards)。而第六版在知识和技能标准的核心内容基础上又延伸出内容标准(ContentStandard),对特殊教育教师应掌握的技能和承担的责任进行集中阐述,虽涉及的范围与知识和技能标准相同,但叙述更为详细和深入。
2.初级特殊教育教师任职标准的变化第一版《标准》从八个方面对初级特殊教育教师提出知识与技能的具体标准,第五版《标准》通过简化、扩充、整合和新增方式调整为十个方面。在简化上,第五版《标准》将原“评估、诊断和评价”改为“评估”,缩小初级特殊教育教师的职责范围,要求其将重点放在评估的伦理和过程上;将原“交往与伙伴合作关系”改为“合作”,强调特殊教育教师与家长、其他教育者及管理者的合作,体现特殊教育跨专业、跨领域合作的特点。在扩充上,将原“特殊教育的哲学、历史和法律基础”改为“基础知识”,要求教师主动掌握一切有利于特殊教育教学活动的知识与技能;将原“学习者的特征”改为“学习者的发展与特征”,要求教师以动态眼光看待特殊教育对象。在整合上,如将原“教学内容和实践”“教与学环境的设计和管理”整合为“教学策略”;将原“学生行为和社会交往技能的管理”“交往与伙伴合作关系”整合为“学习环境和社会交往”;将原“职业特征与道德规范”改为“专业原则和道德原则”,重点对教师的专业自觉性提出要求,避免与第一部分中特殊教育教师伦理准则重复。在新增上,将原来散在各部分中有关个体学习特征、家庭环境、语言和教学计划的内容集中起来,新增“个体学习差异”“沟通”“教学计划”三个部分,要求特殊教育教师在这些方面有深入了解,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并以此为基础为特殊学生制定适宜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对初级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要求,第六版《标准》与第五版相同(见表2)。
3.高级特殊教育教师任职标准的变化高级特殊教育教师任职标准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第一版《标准》中没有高级特殊教育教师的概念和职责。第五版《标准》有高级特殊教育教师,并也从十个方面对其提出知识与技能的要求。而第六版《标准》将高级特殊教育教师职责要求的领域改为六个方面(见表3),除继续强调“评估”“职业道德”和“合作”外,其他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从“领导力和政策“”项目发展和组织“”研究和调查”方面对高级特殊教育教师提出专业要求,要求其更具宏观的规划决策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协调实施能力和调查研究的能力。这样就显示出高级特殊教育教师与初级特殊教育教师的区别所在。
二、第六版《标准》的几个特点
(一)对特殊教育对象采用新的称谓
首先,在特殊教育对象的总体称谓上,第六版《标准》不再使用第五版中带有“标签”作用的“残疾个体(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用词,采用“有特殊学习需要的个体(individualswithexceptionallearningneeds)”的称谓统称所有特殊教育对象。“有特殊学习需要的个体”的概念外延要比“残疾个体”的概念外延大,它界定特殊教育对象的主要依据是看学习上是否存在困难,而不再强调学生是否存在残疾。这与国际特殊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相吻合。其次,在每一类特殊教育对象的称谓上,第六版《标准》也作出了一些调整。如将“聋和重听(deafandhardofhearing)”改为“聋或重听(deaforhardofhearing)”;“视觉损伤(visuallyimpaired)”改为“盲和/或视觉损伤(blindand/orvisuallyimpaired)”,使特殊教育对象的分类更为精确。
(二)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岗位职责进行划分
纵观第一版到第五版,初、高级特殊教育教师知识与技能要求的项目还显不出分化的特点,但第六版则明显地将初、高级特殊教育教师的岗位职责和知识与技能要求的项目作了区分。这种分级要求、区别对待的理念,让任职标准在保持原有全面、具体特点的同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
(三)突出强调“基于研究的实践”
第六版《标准》在“教学策略”“教学计划”和“专业和道德原则”部分分别新增“根据个体和环境特点灵活运用基于研究的实践成果”、“根据基于研究的实践成果和实时数据修改教学实践”,以及“承诺参与基于研究的实践”等内容,突出了对“基于研究的实践”(evidence-basedpractice)的强调。
(四)教育教学方面的专业化要求是重点
第六版《标准》延续了以往各版本的特点,教育教学方面的知识与技能要求数量多,是整个《标准》的主要内容。初级特殊教育教师标准的第二部分到第八部分有56条,高级特殊教育教师标准的第二到第四部分有23条,各占总项目数的44%和51%。同时,强调个别化教育思想。以初级教师标准的“教学策略”部分为例,要求教师“能根据个体的特征和安置环境,选择有数据支持的教学实践方法”;“能利用各种教学策略,促进不同背景的融合教育的推进”;“能根据个体不同的特殊需要选择、调整和使用不同的教学策略和材料”;“能在不同的学习环境中,采用教学策略来保持和迁移个体的各种技能”等。高级教师标准中“个体和项目评估”,要求教师“使用多种方式测量和评估个体表现”,“能灵活使用诊断个体的策略”等。
三、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任职标准的演变对我国的启示
1999年,笔者之一基于第一版《标准》发表了《美国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及其对我们的启示》一文,时隔十几年后,现对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任职标准的数次演变进行历史比较,感到其对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的建设又有以下一些启示。
(一)制定标准是引领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然举措
美国通过制定和修订特殊教育教师任职标准引领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保证特殊教育工作的专业化水准,说明这项工作是相当重要的。同样,制定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和专业化标准也是我国的既定方针和当前的工作。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之后,教师专业化标准成为我国教育标准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点任务。2012年8月2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体系。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出台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同年9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提出“: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这些都说明我国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现在必须加快进展的步伐。
(二)全面认识特殊教育教师的多样化结构
特殊教育对象的多样性和特殊教育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特殊教育教师的类型与工作的多样性,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任职标准说明了这一点。我国在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和专业标准时必须全面考虑特殊教育教师的结构,既要包括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教师,也要涉及在普通学校指导随班就读的教师;既要包括学科教师,也要考虑康复训练、行为矫正等专业技术人员,转变用普通教育的模式认识特殊教育,以为特殊教育仅需要学科教师、团队辅导员,至多加上心理咨询师的习惯思维方式。
(三)借鉴对特殊教育教师分类要求的制度设计
CEC形成了初级特殊教育教师、高级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助手三类人员构成的特殊教育教师任职标准。这种任职标准体系,既设定了每一类特殊教育工作者入职的门槛,也为其专业发展提供了规划指导。我国在制定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或专业标准时可参考这样的做法,将每一类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内容进行细化,分别提出具体、有针对性的知识与技能要求。
(四)动态调整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标准
CEC自1995年推出第一版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后,18年间五次修改,平均每3年进行一次。每一次修订都有成百上千的专业人士参与,并参考和吸收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成果,更新任职标准的内容。这说明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与时俱进。现在我国已经确定教师资格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证,这就为将要出台的特殊教育教师任职条件与专业标准的不断更新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作者:顾定倩 刘颖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系 成都大学学前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