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达国家城市环境治理模式及内容
(一)政府主导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
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重视传统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机构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政策和环境标准,采取一定的行政、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式,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该模式中政府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行动主体,模式运作的方式是由上至下,具有行政集权和政府主导的特色。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政府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强势影响力,并具有主导地位。与环境治理有关的市场主体的生产运作、农民的生产活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相关活动都受到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第二,政府不仅是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者、动员者、促进者,还是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者、主要监督者和仲裁者。这种具有垄断性和一方独大的角色使得政府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权限很大,很多不该管的事务也一并管理。第三,治理工具上以行政手段为主,以经济手段为辅。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垂直性,政府制定城市环境治理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的检测、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市场主导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
市场主导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重视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主体的作用,通过市场化机制来筹集城市环境治理所需的资金,引导和激励企业、社会个体参与城市环境治理。一方面,市场可以弥补城市环境治理所需的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加大处理城市环境污染的力度;另一方面,市场机制可以利用其对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等信息的快速反应和灵活处理的优势进行城市环境的资本投入、运营和效益管理。城市环境治理的市场化机制的措施包括:收取产品税、资源税、污染税、原料税、排污费、使用费、补偿费等;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环境基金,建立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押金—退款制度;污染许可证和资源配额的交易等(陈海秋,2010)。
从形式上来分析,市场化治理模式主要表现为建设—运营—移交、政企合资、合同委托、社区自助、TOT等多种形式。这些不同形式中,市场主体都有不同程度的资本融入或管理参与,重在发挥私营部门的优势,减少政府的微观管理,避免政府失灵的出现,同时又可以保证企业的利润,分担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和社会负担,从而互相取长补短,实现多方共赢。以建设—运营—转让的形式为例,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以私人资本参与城市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通过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回收资本投入赚取利润;待特许权期限结束时,城市的基础设施无偿转让给政府,其运作过程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转让(Transfer)三个环节。
(三)多元主体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
相对于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该模式中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存在多个机制,致力于建立多主体投入、多形式经营的经营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种治理主体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政策和环境标准,调控城市中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们损害城市环境质量的行为,以维护城市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多元主体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中,政府充当其“元治理”的角色,制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职能部门承担环境的检测、检查和监督职能,维护良好的政策环境,投资成本较大的与环境治理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因经济外部效应产生的环境污染而受害的群体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企业协会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通过和政府、社会的互动,及时就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沟通,积极寻求降低和遏制城市环境污染的对策。第三部门由于其成员遍布各个领域,且深入基层,获取信息快捷、全面、真实,发挥着政府和企业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二、西方模式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启示
(一)完善法治和政府战略引导
完善法治对于中国城市环境的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个层面,二者不可或缺。一方面,在城市环境治理上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形成一套完备的系统。环境保护的法律要增加专项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事务性、针对性。另一方面,城市环境治理需要培养市民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外在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要内化为政府官员和市民个体“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观、行为原则和社会精神意识,树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经济增长不能以环境恶化为代价的理念。
政府战略引导主要体现在城市环境的治理要加强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发展。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二者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城市市民追求的生活是精神、物质、文化的全方位、有品味的生活,而非仅仅是物质的生活。生态效益是形成经济效益的客观自然条件,经济效益是形成生态效益的物质基础。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目标导向,服从于经济人假设,是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选择,但是也具有负面的经济外部性。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创造持久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指标设置要涵盖多个方面,既要科学,又要合理、可行,既要有质的要求,又要有量化的操作,要兼顾环境质量、污染防治和城市建设三个方面。完善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提高政府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环境治理层次的提升。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的设计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第一,顶层设计和实践的操作性紧密结合。指标体系的顶层设计需要规划城市环境治理的长期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同时,城市环境治理的具体政策设计应以战略目标为指导,具有操作性,保证相关的政策在基层得到顺利执行。
第二,系统性和协作性紧密结合。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设计要使得各部分的指标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发挥整体性功能。指标设计遵循协作性原则,有利于使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更加规范,有助于城市环境治理的开展。
第三,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紧密结合。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和沉痛的教训,需要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同时,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要植根于中国现有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瓶颈问题所在,针对性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四,正强化和负强化紧密结合。正强化是指对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发展低碳经济、减少环境污染的行为实行奖励,激发优化城市环境治理的行为主体的内在积极性,实现城市环境治理的正面效果和良性循环。负强化是指对与城市环境治理目标相违背的短期行为、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的实行罚款、停止营业、法律追究等手段。
(三)积极发挥第三部门组织和社会
公众在城市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第三部门组织在城市环境治理中发挥着政府和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政府由过去的全能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转变,公民社会也在发育过程之中,大量的第三部门组织得以产生和发展,积极关注城市治理生态危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为了发挥第三部门组织和社会公众在城市环境治理中的作用,需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努力:首先,政府要创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组织成长和发展的环境,为环保组织提供政策支持,积极采取其提出的合理建议,配合其保护城市的行动,为其提供一定的基金支持,使其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与社会间的桥梁与纽带,建设和谐社会,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其次,环境保护组织要加强自身的建设,要处理好和政府的合作关系,规范自身的管理和组织活动,提高组织人员的素质,严格进行组织的财务管理,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社会的环保参与,提升市民的环保意识,改进市民的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和法律援助,参与政府环保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再次,第三部门组织要积极进行管理创新。当前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环保组织要面对新形势与时俱进,探索第三部门组织、政府、市场、社会大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多方参与,共建美好家园。
作者:杨亚南 单位: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