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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品卫生监管与食品安全

2021-4-10 |

一、目前的形势及存在的隐患

1、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宣传。但我国广大消费者防范意识淡薄,应对食品中毒态度消极。《生命时报》曾对北京、广州、重庆、武汉、上海5个城市的1367名市民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在问到如果购买了问题食品如何处理时,有84.3%的人选择扔掉不吃,10.1%的人觉得问题不大可以继续食用,只有5.6%的人采取其他处理办法。公民对问题食品的漠视、对危险食品的视而不见,助长了造假人员的侥幸心理,纵容了他们的违法行为,使得他们为了暴力不择手段、置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危于不顾。

2、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修改),公布了173种(类)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制定了中国200多种兽药的休药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颁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共收载了222种兽药的残留限量、200多种兽药的休药期)、《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规定了30种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的适用动物品种、适用阶段、适用剂量、停药期和配伍禁忌)等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让奸商们为了谋取暴力钻法律的空子,给广大消费者造成很大的困扰。

二、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措施

1、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监督部门要抓好畜禽饲料的质量、兽药的经营管理和使用、加强休药期药物残留的检测、疫病的预防、饲养环境的监控、屠宰检疫出证等诸多环节的工作。

2、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

在饲料、兽药的生产经营环节中,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规范畜禽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执法人员对各环节加强管理,才能保障畜禽饲料的安全卫生,保障动物性食品对人类的安全。

2、建立标准化养殖场及养殖小区

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小区,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之路,提高畜牧养殖效益,严格把好养殖场(区)?观察与思考的环境卫生条件关,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办事。对畜禽的不同生长阶段注射必备的防疫疫苗,减少畜禽疫病的发生,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疫病发生的机率,提高养殖场(区)的经济效益。对动物饲料及兽药等畜牧投入品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化验,并对即将出栏的畜禽进行药物残留指标检测,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性。

4、实行畜禽定点屠宰,监管到位

畜禽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屠宰前必须由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活畜的产地检疫证明及出县境检疫证明等证件,经工作人员检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屠宰;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屠宰后的牲畜需由动监人员进行屠宰检疫,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并可以进入流通环节,进行出售;检疫不合格者则应在动监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畜禽食品加工环节进行督察

对畜禽食品加工厂的材料来源进行检查,杜绝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流入食品加工厂。一经查出,必须严惩,情节严重者需立案调查。

作者:王彩霞 单位:新疆吐鲁番市畜牧兽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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