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农业保险论文
一、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发展现状
农业保险是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农业保险的起步较晚,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耕地分布较为分散、农业风险种类多样、自然灾害频发,这些原因都导致我国农业保险进展非常的缓慢。目前,农业保险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由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大部分保费才得以发展。截止到2012年底,农业保险政府补贴险种15个,参保农户不到全国农户的30%,而其中得到赔偿农户只占了15%,经营主体25个,赔付率达到61.6%。①可见,目前农业保险存在覆盖面不够、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开办主体缺乏、保险险种较少等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虽然农村信贷一直是关注的重点,但是始终没有找到有效的途径来解决农业风险大、缺乏稳定收益而导致的“贷款难”问题。同时,农业保险对于分散转移农业风险、保障农户收益稳定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从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和运行状况可知,两者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以及产品性质方面具有共同性。两者都由于农业生产本身的弱质性、服务对象意识不强、双方信息不对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原因而面临很高的信用道德风险、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了在农村信贷中引入农业保险,建立“信贷+保险”模式。中国的银行保险业从1995年萌芽起步后,发展迅速。如今在我国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银行保险业产生了四种合作模式:分销协议模式、战略联盟模式、合资公司模式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虽然银行保险业发展迅速,但是农业信贷中引入农业保险却是以2003年太平洋人寿率先在全国开展小额信贷保险试点并推出配合贷款人的意外伤害险“安贷宝”为标志的,可以说还处在起步阶段。
二、“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互动模式分析
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业保险是指农业生产者以支付小额保险费用为代价,把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造成的农业财产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即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保险对象的一类保险。而广义的农业保险则是指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保险的一种制度安排,除了将种植业和养殖业作为保险对象外,把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遭遇到的意外事故也纳入了保险范围。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广义的农业保险。我国农业保险按主导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两类,根据这一标准将现有的具有一定市场规模的“信贷+保险”模式进行分类。
1.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信贷
这类互动模式都是保障因遭遇自然灾害农作物受损而无法偿还贷款的保险产品与农村信贷的结合,比如安徽长丰县的“草莓种植信贷保险”。这类“信贷+保险”模式往往是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这一制度的存在是两者进行互动的前提条件,保费的很大部分或者贷款利率等都受到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
(1)“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信贷利率模式”。这种模式最早由广东省佛山市推出的。如果农户购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且该农户是农业行业协会的成员,那该农户在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下浮5%的利率优惠政策。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损失时,农户可以得到一定金额的赔款,保证了贷款偿还的稳定性,减轻农户的还款压力,减少农户灾后复产的时间。
(2)“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新疆自治区多用这种模式,即银行把企业或农户是否办理农业保险纳入信贷审核环节,强制企业或农户参加保险。同时,在当前农业保险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由农户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再由银行与政府、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农业保险补充合同,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受偿资金由银行和政府根据受灾期及受灾的实际情况,共同决定是用于还贷还是用于农作物补种。
(3)“贷款损失保险+信贷”。该模式由安徽省推出,即根据贷款金额将借款人分为两类:对额度较小的信贷采取自愿投保保险模式,对于贷款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借款人强制其购买贷款损失保险,并将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在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贷款遭受损失后,银行优先将赔款用于清偿贷款。这种差异化模式使农户需求得到满足,农户和银行业会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出去。上述三种模式主要针对农户个人的,同样原理的模式也适用于农业产业化组织——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中介组织等。如河北沽源县推出的“企业担保+保险+信通卡抵押贷款”。该模式是由河北省沽源县结合当地实际推出的。主要是通农户与农企签订合作协议后,由企业出面为农户贷款进行担保,并且保险公司为农企办理农业保险,以保险单和全体农户的惠农“信通卡”为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该类模式的特点都是以政府为主导,在向农村信贷机构进行贷款前投保农业保险会获得贷款利率优惠或者降低贷款门槛,其中保险单或多或少起到了质押品替代物的作用。银行对投保农户实行信贷优先、利率优惠义务,同时享有代位追偿权等分散信贷风险的权利,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以及农户的道德风险。
2.商业性涉农保险+农村信贷
这类互动模式往往是以保障贷款人因遭遇意外伤害而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产品与信贷产品的结合,因此通常是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保险,并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1)“农户贷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该模式在很多省份都有所推广,比如广东的“安贷宝”。这是专门针对在金融机构办理短期贷款的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风险量身定做的险种。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需要办理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从1个月至2年不等。农村信用社负责为贷款人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从代理的保险中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相关费用,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首先用于归还被保险人的贷款,超出部分偿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
(2)“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信贷”。该模式是由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与上海市政府、农村商业银行共同推出的,该模式纯粹是为了保障借款人信用风险。如果贷款人发生了保险事故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则将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所欠银行贷款,剩余部分支付给被保险人或指定的受益人。这种模式避免了借款人的因灾害而丧失还款能力,也保护了银行贷款坏账。
(3)“教育保险+小额信贷”。这种模式是由保险公司为小额贷款借款人提供教育保险,在贷款人子女考上合同所规定档次的高校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协助被保险人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向借款人支付保险金以降低贷款归还的信贷风险。这种模式要结合国家的助学贷款政策,由市场主导。从社会角度来看,该模式有利于发展我国落后农村地区的教育事业。除了上述的三种模式外,目前还有“小额贷款+养老保险”、“小额贷款+财产保险”等多种“信贷+保险”的模式正在探索发展过程中。总体来说,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模式的特点是建立在市场商业运行基础上,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互动绩效分析——以河北沽源为例
沽源县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北部的内蒙古高原的南缘,受地理、气候条件的制约,全县农业自然灾害种类多,生态环境差,农民收入低。尽管如此,农业依旧是主导产业,尤其是养殖业,2010年末农业增加值占了当地GDP的45.53%。近年来,沽源县委、县政府大力推动本县的金融改革,出台了很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除了扩大各农村信贷机构的信贷规模,还增加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沽源县支行和沽源县农村信用联社创新了“公司担保+保险+信通卡质押”的信贷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本文以此为例,分析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互动绩效。
1.农业保险的介入可以降低农村信贷风险,扩大信贷规模沽源县现有农发行、农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鲸济源小额贷款公司5家金融业务办理机构,基层业务网点26个,从业人员278人。2011年,农村信用联社贷款余额达到8.6亿元,同比增长23.9%,大约占了全县金融机构贷款的75%。由此可见,农村信用联社在沽源县占据着主导地位。2009年,农信社创新农户“信通卡”质押贷款业务,农户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可通过柜台扣收农户“信通卡”中直补资金。2010年,农信社在此基础上引进了农业保险,形成“公司担保+保险+信通卡质押”模式,从而促进了当地农户养殖业的发展,同时扩大了贷款规模。该例中的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相当于政府作为担保者承担了一部分的风险。一旦灾害发生,农业保险的保费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农业贷款的偿还力度,提高了农户的信用等级。与此同时,“信通卡”和保险单作为担保质押品向农村信贷机构申请贷款,因为两者都具有稳定农业投资收益预期的功能,因此可以为农业风险受益者——农贷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收益预期。因此农业保险部分弥补了农户担保不足的问题,发展潜在借款人需求,同时增加了原于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扩大了信贷规模。另外,农户还可以通过信用贷款循环进一步扩大贷款效应。
2.该模式增加了农户的融资能力,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公司担保+保险+农户信通卡质押”模式最早是为沽源县乌克河庙现代牧场得到贷款设定的。2010年初,该牧场吸引本村的零散奶牛养殖户进行集中养殖,当时42个养殖户携582头奶牛进场,仍达不到农村信贷水准。在此背景下,沽源县支行支持农村信用联社创新了“公司担保+保险+农户信通卡质押”的信贷模式。在此模式的帮助下,2010年初农信社为牧场投放贷款资金140万元,于6月份按每户5万元标准投放贷款210万元。2011年8月全场奶牛存栏达到910头,同比增加47%,年经营纯收入达到66万元。其中贷款购牛户年经营收入占了总经营收入的44%,户均养殖纯收入2.33万元,大约为全场奶农的3.3倍。2011年邮储银行又向该场投入贷款84万元支持养殖户生产。两年来养殖场资产额纯增130万元。由此可知,农业保险的介入有利于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增加了农户的融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缺口,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让需要资金的农户有了足够的资金发展经济,增加收益。同时在灾害发生时,不会面临贷款偿还的巨大压力。这种模式实现了财政惠农资金、信贷资金和保险业务的有机搭配,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3.农村信贷可以降低农业保险的营销成本,提高信息利用效率2001~2003年人保财险公司沽源分公司办理过奶牛保险,三年保费收入70万元,三年赔付150万元,因经营亏损2004年上级保险停办了该辖区的农业奶牛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颁布后,国家惠农政策得以全面落实。2009年9月恢复奶牛保险业务,但因农户分散养殖风险太大,因此目前承保范围仍限于牧场集中养殖。截止到2011年9月,承保奶牛达到10113头,占了全县的32%。其中保费政府负担80%,农户只付20%。2010年,沽源县财险公司为牧场100头奶牛办理了保险,保费收入3.5万元,赔付0.6万元。2011年由于农户普遍认为保险收费标准偏高,对损失奶牛的赔付标准偏低,导致当年只有76头奶牛投保,但是仍有2.66万元的保费收入。农业保险本身缺乏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因此,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仍需多方努力。但是农村信贷机构网点众多,农业保险可以利用农村信贷机构网点和人才的优势,向农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另外,保险机构还可以利用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拓展农业保险市场。同时,农业保险资料的汇集可以为农村信贷提供农户信用方面的资料,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农村信贷机构的发展会为农业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逐步提高农业保险深度。
四、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1.建立农业保险对农业信贷支持的法律保障机制美国在1994年颁布的《农业保险修正案》对农户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和获得农产品贷款补贴福利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日本在1938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法》也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农、林、渔等实行强制保险。〔5〕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没有形成,立法滞后、险种少,严重影响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发展。我国并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2012年11月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在客观上可以说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但是该条例更多的还是原则性的安排,对具体实施指导意义不大。农业保险以及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互动都需要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和农户在受灾勘测理赔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纠纷,赔付往往需要双方协商,增大了贷款偿还的不确定性。因此,建立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支持的法律保险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2.加强各级政府引导和政策性支持各级政府应加强引导,根据本地区实际的农业发展情况,推出符合该地区特色的“信贷+保险”产品,并对利于农户、农业发展的产品实行优惠政策,如贷款利率优惠、财政性补贴、费率优惠等。发展完善农业保险的财税补贴补偿机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要解决当前险种过少,覆盖范围过小的问题。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还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因此要完善政府的财政支持体系。对农村信贷机构而言,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当地农村信贷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和信贷投放的杠杆效应。
3.健全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合作运行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前,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缺乏配套的合作机制,部分产品存在参与主体风险、收益不匹配的现象。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信贷和保险在很大程度上相互独立,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并没有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的角度建立合作机制,这严重制约了“信贷+保险”的发展。因此,一方面需要健全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合作的运行机制,包括金融监管制度、银保互动机制、区域组合模式等;另一方面,从农户生产实际需要角度出发,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信贷机构可以探索“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再保险+担保”机制,这同时也需要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的配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创新保险与银行、邮储和农信社等机构的合作方式,加快产品开发,提升“信贷+保险”合作层次。在鼓励创新银保互动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加强对相关保险赔付要素的测算和对保险产品、费率、条款的管理。
4.将农业产业化作为“信贷+保险”创新的切入点中国实施农业产业化从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目前,农业产业化主要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模式。无论哪一种模式,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将产业化组织如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民合作社都可以成为农业保险的一个投保主体,既可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又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将产业化组织作为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主体,也可以降低农户对贷款利息和保费的负担,因为对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这部分费用可以作为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保险公司可以为产业化组织转移风险,信贷机构可以向它提供贷款、扩大规模,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因此,信贷机构和涉农保险机构可以将农业产业化组织作为产品创新的切入点,推出特色产品,以达到资金配置的最优。
作者:刘超 尹金辉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