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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共2篇)

2021-4-10 |

(一)

一、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第三,在体现社会公平方面,二者能够确保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传统民商法以权利本位为指导,更多的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民商法逐渐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度,要求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更多的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各类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与协调,通过建立一个有利于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经济法和和民商法的影响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经济体制和贸易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对各国的经济制度与法律体系产生了深渊影响。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适应WTO的基本规则,我国修订并废止了大量政府经济管理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经济法越来越体现出了国际化的趋势。世界贸易组织是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其基本宗旨在于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以WTO为代表的国际法规则对于完善我国的经济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法最显著的影响集中在国际贸易以及金融领域: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经济法立法的中心开始转变,由单纯的监管国内市场,调控国内的宏观经济,转向协调国内国际市场监管,调控世界经济运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在国际贸易领域,为了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我国参照《货物贸易总协定》及其下属附件和专门协定,重新修改了涉及对外贸易的法律,如《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深化了外贸体制改革,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在金融监管领域,我国根据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健全了金融法律制度,保障了我国金融经济的稳定。此外,我国为了规范和减少行政许可,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并修改了票据法等法律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以此为契机逐步完善和发展了国内的经济法律制度,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了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民商法的影响

在民商法的理念层面,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民商法的巨大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社会层面,WTO的基本精神会在中国社会得到广泛传播,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实现新的社会整合,自由、平等的民商法理念将在中国社会得到复兴;在经济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以及其他规则将适用于中国市场经济,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活动准则和制度框架。这既要求中国民商法在量的方面充分保证民事活动有法可依,也需要民商法在质的方面充分体现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平等、公平的基本精神,发挥市场经济潜能。在政治层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西方自由、宪政思想的冲击;提倡限制政府的权力、主张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自由主义思想将会在中国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这对于奉行自由主义的民商法理念在中国社会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经济全球化同样对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首先,在市场主体方面,我国目前仍存在依企业资金来源对内、对外分别立法以及依据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类型的现状,这为不同企业之间的区别对待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外资企业、外国企业难以享有国民待遇,同时在税收、政策支持等方面却存在着超国民待遇,这并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对国内企业进行身分区分,给予不同待遇,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及成长壮大。第二,在物权法律制度方面,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不平衡,在整个经济领域存在严重的财产权利不清、界限不明的弊病,使来华投资的外商,对自己的财产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心存疑虑;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利用关系不充分,土地的经营权不能自由流转,土地资源配置存在严重的非市场性因素,不利于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三,在债权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的《合同法》虽然与WTO规则的基本精神已相一致,但仍然存在诸多的立法缺陷:公权力干预私权的理念依然存在,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因而我国应当积极与国际接轨,借鉴并参考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先进立法经验与法律制度,以期完善与发展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构建。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愈发紧密,已成为世界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支柱的民商法与经济法应当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积极适应世界贸易组的基本规则,切实维护好我国的根本利益。在立法目标方面,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经济法和民商法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立法目标,要在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与WTO规定的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等理念保持协调一致,切实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平稳的发展。在民商事立法方面,我国应当考虑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在制度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应当完善公司、保险、破产等商事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在经济立法方面,应当积极将WTO的基本规则转变为国内立法,实现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应当完善我国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市场准入、行政指导与法律监督等手段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在调整手段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应当通过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在微观领域,民商法运用债权、物权、商事等领域众多具体的法律规范对各类经济关系进行调整,通过公平交易、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维护交易秩序,确保交易安全;而经济法则通过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实现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主体,减少资源浪费等目标。在宏观领域,经济法通过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等诸多法律,调控社会总体经济运行,稳定货币金融秩序,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价值理念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应当共同遵循“社会公益原则”,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市场经济生活的行为要以社会公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的原则。具体说来,社会公益原则应当包括“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和“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两层涵义。因为,从根本上说,只有满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社会的稳定才能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全局观念,通过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等手段的有效结合,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建立一个有利于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社会环境,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

四、结语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愈发广泛而深刻,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我国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同样对于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分析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深刻影响,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发展,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

作者:甄伟超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二)

一、国际经济法新秩序的内涵

透明度在国际经济法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新秩序中的透明度有两个方面的涵义,首先是相关信息公开,主要是指信息提供方要履行的义务,其次是相关信息要容易被各国获取和利用,后者是信息接受方的权利,前者是后者的基本前提,后者是前者的逻辑结果。不管是提供方还是使用方都必须要确保公平、公开,体现国际经济法的宗旨。同时信息接受方获取信息属于自主决定事项,是一种自愿行为,除非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而信息提供方是否积极配合信息直接关系着信息接受方能否顺利接受信息。新秩序主要是信息提供方和信息获取方的新关系,尤其是透明度方面的新规定,双方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二、国际经济法新秩序的重大意义

(一)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直接动力

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直接动力,各国发起新秩序斗争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不断完善变革国际经济法,进而改变自身在国际中的地位。新秩序的发展和变化使得国际经济法必须要不断变化和发展,只有不断的创新和变革才能最终适应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变化发展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产物,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一种普遍且常见的现象,使得国际经济法成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法律保障,使得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从二战国际经济法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建立国际经济法新秩序直接推动者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体现国际经济法的宗旨

新秩序和新的国际经济法都要求各国的经济透明度要高,随着现代世界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快速发展,使得发展中国家为了争取在国际贸易中的公平地位,要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新秩序中的透明度要求进一步提升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公正性,国际经济法不再是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障,而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法律法规。国际经济法一直要求公平、公正以及公开。而新秩序中要求的透明性恰恰体现这一点,新秩序的建立使得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发生变化,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和公正得到更好的体现,真正在实际运用中坚持和落实了相关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三)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和谐发展

早期的国际经济法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很多时候国际经济法更多的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服务,对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很大的歧视。而随着新时期国际经济法新秩序的建立,使得国际经济法在不断地完善,国际上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并且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已经形成一种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最终共同发展的新局面。这种社会形势的变化主要是由于新秩序的建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不断增强,尤其是各国实施对外改革开放,逐步走向世界经济贸易和往来中,使得国家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当前社会各国相互依赖的情况下,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只有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确保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公正,才能促进国际间的相互交流和发展,实现国际经济的和谐友好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新秩序中尤为重要的是透明度,透明度涵义主要是指国际经济法要更加公平公正、国际经济贸易信息提供方和信息使用方都必须要遵循国际经济法的规定,才能确保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安全和和谐发展。国际经济法新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直接动力、体现国际经济法的宗旨,并且能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和谐发展。因此,未来国际经济法新秩序仍然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形势,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新秩序,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作者:刘若慈 单位:辽宁盘锦北方工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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