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1.约束机制不完善
学生迟到、旷课、早退,显然是违反校纪校规的。然而违反了又如何?不是照样毕业吗?通过与许多经常违反考勤纪律的学生交谈,笔者发现这种心理在他们当中是普遍存在的。被管理者违反规则,但并未受到足够的惩罚,是这种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2.教师缺乏管理杠杆
学生缺勤、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作为管理者的教师能做什么呢?目前教师的最大权重只是:你缺勤,你不遵守纪律,那我的这门课你就不能通过考试。然而我不及格又如何,不也照样毕业吗?我为什么要听你的?学校一再要求任课教师认真抓好课堂管理,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约束机制的不完善剥夺了教师的管理杠杆,使教师在课堂管理中缚手缚脚。
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1.不予毕业(扣发毕业证)
尽管扣发毕业证对学生来说最具约束力,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招生形势下,直接采取这种方法并不具备可操作性。
2.缓发毕业证
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和考试情况的不同,酌情给予缓发毕业证半年、一年甚至三年的处置。这种方法对学生具备相当的约束力,但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一旦缓发毕业证1年以上,很可能会影响学生就业。这是学校所不愿见到的。
3.落实补考和重修制度
补考仍不及格则必须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才能发给毕业证,且补考和重修均需缴纳一定费用。这种方法用经济手段作为约束杠杆,但似乎面临某些法律法规的障碍。笔者在教育部、省教育厅和临沂市教育局官方网站上均未查到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工作的规定,而目前高校收费均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准,《通知》中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建校费”以及押金、卡工本费等……
三、建议采用的办法——“准学分制下的补考和重修制度”
综上,笔者认为完善、落实好补考和重修制度,以经济手段作为约束杠杆是可行的。但如前所述,这种做法存在法律法规障碍;不过这种障碍也并非不可回避,因为《通知》中同样规定:“……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鉴于此规定,目前很多高校都以“重新学习费”的名义收费,并不违规。也就是说,收费是允许的,但必须是在学分制的条件下;因此,必须采用变通、折中的操作办法,笔者称之为“准学分制”;“准学分制”设想。
1.现行教学安排、教学组织形式不变
2.按照现行教学安排规定学分
假设中专班某年级本学期共开5门课程,平均每门课程为2学分,则该年级学生本学期必须修满的学分即为10分;将各学期所开课程的总学分值相加,即为该年级学生毕业所需修满的学分数。未修满学分者不予毕业。
3.未修满学分的处置
假如某学生一门3学分的课程考试未及格,则必须在下学期初参加补考(严格按照规定,补考不收取任何费用),及格后方可获得3学分(建议第一次补考的监考、阅卷均力求客观、公正);若补考仍未及格,则需缴纳重新学习费,重新学习后再次参加补考,及格后方可获得3学分(建议第二次补考可适当降低标准)。重新学习后补考仍不及格(尤其针对缺席考试的学生)的,予以缓发毕业证半年的处置。
4.其他建议
每学期初向需参加补考的学生发放正式的补考通知书,并按规定公示;缓发毕业证的学生名单可以考虑公示,以期达到警示、鞭策的效果;逐步向完善的学分制过度,比如不久的将来可以先尝试调整每学期的教学安排,如结业一门考察一门,不再统一在学期末安排考试,如此即可在当学期内完成补考和重新学习。这种办法可以使学生既受到约束,又可保证在毕业半年内拿到毕业证;因此一旦实行此办法,学校应严格贯彻执行,杜绝徇私情的情况发生,如此才能达成预期的效果。信息反馈是控制论的一个重要概念。
作者:张贻莎 单位: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德艺体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