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高校财务风险的成因
(一)财务监管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管理手段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财务行为必须做出相应调整,与新形式下复杂的财务管理形势相匹配。然而,由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有待完善、高校财务管理方式相对落后、预算编制相对随意、高校财务资产核算失真等原因,很多高校办学资源并未得到有效利用和整合,资产重复购置,物力、财力浪费严重,资产流失现象时有发生,致使高校面临财务管理风险。此外,近年来高校基建腐败案件的频繁发生充分暴露出高校财务监管缺位、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高校财务风险埋下了隐患。
(二)贷款数额过高,超出学校本身的负债能力
在政府拨款不足和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的双重背景下,高校大规模建设和发展所需的资金缺口主要通过贷款来填补。但是贷款金额越大,所支出的利息费用就越高。对于非营利机构的高校来说,贷款资金本身并不能带来收入,更无盈利可言,利息费用只能通过学校的事业收入来弥补。更为严重的是,高校在不断地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还款的问题,如此一来,高校只能是此行借、彼行还,以贷还贷,如果银行拒绝继续发放贷款,高校将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
二、化解地方高校财务风险的路径
(一)建立高校财务预警系统,增强地方高校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
通常而言,一个有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应该具有预警、诊断、免疫三大功能。构建高校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应考虑到高校财务运行的状况,在具体预警体系指标的选择方面,尽可能全面综合地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因此,高校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可由货币资金管理、日常运营管理、基建项目管理、负债结构管理四个模块构成。同时,高校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应侧重于对负债结构管理和日常运营两方面预警体系的设置。由于高校财务风险预警系统贯穿于高校运营活动的整个过程,通过观察财务指标的变化,可以判断出高校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有利于高校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二)借鉴处置国企和义务教育负债的经验,由政府主导化解债务
高等教育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其财政收支应该纳入公共财政范畴。高校在发展过程中所欠债务,理应由政府负偿债责任。笔者认为,政府主导化解高校债务应采取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分级化债方式。根据各地承担的扩招任务、人均财政收支情况等,来确定债务承担比例;将偿债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形成的债务上。至于偿债方式可灵活多变,比如,2007年8月,广东省政府将地方所属高校的149亿元贷款一次性偿还;河南省政府连续三年每年安排贷款贴息资金1.5亿元,为地方高校解决债务难题;湖南省自2011年开始连续两年共筹措化债专项资金50亿元,缓解高校的经济压力,使高校有足够的资金规避财务风险。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的交流和沟通,实现地方高校和地方政府协同发展
地方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区域经济的发展互为前提。地方政府能够在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后勤改革等方面为地方高校提供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地方高校可利用人才和学科方面的优势,为政府科学的规划提供理论论证,还可以将研究成果转化成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因此,地方高校在自我发展的同时,必须与地方政府合作,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得到地方政府在资金、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支持,实现校、政发展的双赢。
(四)加快内涵式发展步伐,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高校自身消化债务的能力有限,为有效化解债务危机,应尽快从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尽管我国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但这种大众化仅仅体现在数量上,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外延式的“大众化”。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地方高校要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发展之路,通过严格入学标准、优化管理体制、创新培养模式等来提高教育质量,不断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各类高素质人才。
(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资金运作风险责任制
地方高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财务人员,防止无人监督、一人经办的情况出现;尤其应对不相容职务在不同的人员或部门之间进行详细分工,尽量避免出现舞弊的可能。在资金运作中要全面推行“第一责任制”,完善第一责任人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对造成财务损失的责任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结语
随着高等教育竞争的日趋激烈,地方高校产生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这势必会影响到地方高校甚至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因此,只有采取一定措施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才能使地方高校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
作者:刘树忠 张维梅 单位: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