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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体系完善

2021-4-10 | 法律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是在新中国成立后艰辛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律取得宝贵经验和深刻教训基础上进行的。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起步。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一段时期,我国制定了10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但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受国家工作指导思想上“左”的倾向影响,立法工作停滞不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严重挫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定,深刻总结我国长期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历史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急剧转型和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一个较短时期内迅速构建起来。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适应恢复重建国家法制、实行改革开放的需要,确立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制度,为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

——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世纪末,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20世纪末,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

——进入21世纪以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促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除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外,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6件(其中包括起支架作用的法律5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目前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同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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