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学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称“人人应该享有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是所有人民和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目标”。人权的保障是一个涉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其中法律的保障起着关键和重要的作用。法律对人权的保障,首先是由宪法规定人权保障的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再通过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和细致化,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宣布人应当有哪些权利。其次是在人权受到侵犯后能予以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恢复。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如果没有正当程序进行救济,人权最终也就无法保障。我国在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宪法的重要实施法的行政法在保障人权方面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本文主要以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为例论述我国行政法制度对人权的保障。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人权的保障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的行政法学界有许多种观点。但行政法治原则是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它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是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活动;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做出的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以此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两个基本原则都从规范行政权力方面体现了行政法对人权的保障。按照基本原则的要求,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权的设定,还是行政权的运作都要由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要旨。通过对规范和控制行政活动以防止因行政主体滥用权力而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不法侵害。
二、行政法的具体规范、制度对人权的保障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对行政权力运作的控制和对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和立法方向,行政法中的具体规范、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就应以此为指导,致力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行政法确认、保障公民的权利
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人身自由被认为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人身权做出了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一方面来自与公民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或组织,另一方面是来自与公民有一定支配关系的公共权力机关。基于此,《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2条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与治安管理处罚。通过警察执法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予以预防、制止和处罚,来创造、维护一个大体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从而使身处其中的公民能较好地实现自己的人权。
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职责,但它根据行政法授权也可以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行政权力也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好了可以有力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和实现行政机关的管理效能。如果滥用了此权力,不但破坏了政府职能的实现和法治规则,而且也会直接侵害公民的权利,破坏和催残人权。因此,规制公权力是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
首先,行政法规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主体和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其次,行政法对行政主体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作了禁止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了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等。最后,行政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时受到监督。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要接受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民对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通过以上三个方面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在侵犯前、侵犯中、侵犯后及时获得保护和救济。
2、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洛克开创了自然权利说的财产权理论。他首次将财产权与生命权和健康权、自由并列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从而将财产权的地位提高到基本人权的高度。在现代社会,人权的基本内容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财产权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源泉和手段,人们如果没有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失去了维护其生命的正当途径。在私有财产达到一定量的积累后,人们可以拥有发展自我的权利,通过行使私有财产权,参与经济活动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成果,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因此保障财产权正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和法治的进步,政府管理的职能和方式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由以前的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政府不仅是管理者更是社会全方位的服务者。在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方面,行政机关肩负着相应的义务,要依法确认、授予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并保障行政相对人这些权利的实现。《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任务。国务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另外,公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定程序可以获得涉及财产权益的行政许可也可以使公民可以得到相应的财产。
(二)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政救济行政法虽然对公民的人权予以确认和保护,但行政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在近期和将来很长时间内都是无法消除的。所以对公民人权保护的第二道屏障也就显得格外重要,这就是救济。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相应地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在保护人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如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对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没收,非法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都有权向法定的行政机关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同时要求做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予以赔偿,使公民受到侵犯的权利得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