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职法律教育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趋势学术界关于法律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的争辩一直没有停歇,且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趋势日趋明显。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调整,规定报名者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政策调整,直接导致法律专科毕业生连参加考试的资格都不具备,更遑论从事相关法律职业。一些学者也基于法律教育精英化的理念,提出应当取消高职专科层次法律教育。谢晖教授早在2001年就明确提出中国的专科法律教育应当砍掉。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也撰文指出,未来的法律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2009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主流或倾向性的意见都强调法律教育的精英性质,而且预言它将成为中国法律教育的发展趋势。法律教育的精英化趋势挤压了法律专科教育的生存空间,使其面临着被淘汰出局的困境。
(二)高职法律教育的内在缺陷司法部姜晶副司长在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1年年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高职教育在“十一五”期间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在专业布局、就业质量特别是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上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人才培养目标不明晰。长期以来,高职法律教育基本是法律本科教育的“低层次超级模仿秀”,未能形成具有高职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第二,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在课程设置上基本是本科法律教育的“压缩饼干”;在教学内容上偏重于系统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际需求严重脱节;在教学方法上,通常是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甚至不听,缺乏交流与互动。第三,教师法律实务能力普遍不足。高职院校法科教师中相当一部分人在成为教师以前和以后都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没有法律实务经验。第四,实训、实践条件欠缺。高职院校普遍存在法律教育实训、实践条件不足的问题(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情况好些),学生在校期间难以接触到法律的实际运作,很难养成法律职业意识和习惯。高职法律教育这种偏重理论知识传递、忽视法律职业思维训练和职业技能培养的做法,导致其既无法培养法律精英人才,又无法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对高职法律教育发展的展望
在法律教育精英化的大趋势下,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生存困境,有学者提出停办法律专科。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社会需要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样需要法律应用型人才;社会需要精英型法律服务人才,同样需要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虽然普通高校毕业生也可以从事辅助性法律工作,但客观地说,这部分学生很难将基层法律工作岗位作为终生的职业追求,往往只是作为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通过前的权宜之计,或者是为了取得“编制”。这种情形不利于法律辅助工作者队伍的稳定。而高职法科毕业生完全可以具备法律辅助人员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相比于本科以上学历学生的“不安心”,他们会更珍惜基层工作的机会。忽略社会需求,忽略不同类型法律教育的差别,短期内取消包括高职法律教育在内的法律专科教育,全面推行法律精英教育在我国并不现实。当然,高职法律教育要想在法律教育“精英化”大趋势中求生存、求发展绝非易事,必须找准定位,加快教学改革步伐,走特色发展之路。
(一)准确界定高职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类:一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二是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三是法律辅助人员。法律职业的类型化必然带来法律教育的类型化。法律辅助人员,主要是指从事法律辅助性工作或承担基层事务性法律工作的人员,如速录员、书记员、律师助手、企业法务等。对于他们该由哪一类法律教育来培养并不明确。高职法律教育与普通高校法律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应有显著区别,高职法律教育应彻底摒弃“普通高校法律教育模仿秀”的模糊定位,明确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设定为法律辅助人才的培养,使其成为与“法律精英教育”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教育类型。
(二)创新高职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格局第一,培养模式多元化。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可尝试多元并举、专业交叉共融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如开展“法律—××专业‘1+2’”人才培养模式,以法律专业进行招生,学生首先在对应专业进行课程学习,一年后回到法律专业,接受两年的法律基本理论及实务技能的学习,毕业时发放法律事务与××专业双专科文凭。此外,可积极探索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在高层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上的合作。作为与教育部共建的“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区”的试点项目之一,江苏省已经在推行的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分段培养项目”,若能在全国得到推广,将为高职法律教育开拓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第二,专业设置职业化。高职法律教育应立足人才培养目标,以职业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和设置专业,并根据职业发展趋势及社会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优化专业。第三,专业方向多样化。目前非司法类高职院校开设的法律专业主要为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等,专业方向狭窄。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复合型基层法律工作者的需求,可以开设适用性强的新专业,如行政管理、社区管理、安全保卫、法务会计等。第四,课程体系合理化。高职法律教育应以“应用”为主旨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针对未来职业需要增加实用性、技能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在课时安排方面,减少专业理论课,增加实践实训课,以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提升其职业能力。第五,教学方法多样化。法律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要改革传统的教学形式,强调多样化教学方法,采用诸如诊所教学法、情境模拟教学法等多种方式,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
(三)打造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职法律教育要突出法律技能训练环节的比重,这就对法科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备法律实践经历,掌握法律服务技巧。因此,必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法律教师队伍。培养“双师型”法律教师可以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两种途径:所谓“走出去”,是指法科教师走向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丰富实务经验,提高实践技能;所谓“请进来”,是指聘请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以弥补法科专职教师实践经验的不足。
(四)政校企多方合作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一方面,加强校内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具体可通过创建校内模拟法庭、模拟法律援助中心、速录实训室等,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模拟就业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语言技能、速录技能等。另一方面,多方合作,努力构建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具体可通过与辖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协商共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生社会实践训练及毕业实习基地等,将法律实务教育贯穿于课堂内外,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接轨。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类法律人才。改革开放以来,高职法律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培养输送了大量优秀法律工作者。但同时,高职法律教育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面临严峻的生存困境,高职法律教育要想末路求存,就必须找准定位,明确方向,合理调整高职法律教育结构,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高职法律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独立的法律教育类型。
作者:王晓红 单位: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