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法律教育属于我国普法的内容,但是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从法律教育的对象来看,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是针对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心理特点进行的,中职学校的学生大多来自于农村家庭,普遍存在着学习能力不高,学习基础差,心理有卑微感等特点,因此相对于普通高校的大学生来说,中职学校学生对于法律的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接受能力都低于高校学生的普遍水平。从法律教育的内容上看,中职学校法律教育的内容是具有选择性的。法律课程全方位介绍我国的各种相关法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治修养等各种内容,涵盖了宪法、刑法、民法等。从法律教育的形式上来看,中职学校法律相关课程的形式、课时都比较固定,并且内容的选择和设置都是严格按照规定和计划。
一、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现状
《2012年中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发展与就业报告》提出中职毕业生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产业大军中的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力量,在肯定了中职毕业生高就业率的同时,也指出中职学校学生的青春期的逆反心理强,易受外界干扰,教育难度大。另有学者统计,当前我国中职生有违法倾向(如强行索要、任意殴打他人等)的约占28%,有厌学倾向的约占42%,其他不良行为的约占15%,问题学生中女生占19%,此外还有部分学生与社会无业人员往来密切。由此统计可以看出,年龄相对较小的中职生由于社会阅历浅和经历少的原因,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太清楚,因此,笔者认为相对于高校学生来说,更有必要加强对中职生的法律教育。中职学校学生的法律课程是必修课,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的法治意识。笔者在中职学校从事教学工作,连续多年担任《职业道德和法律》的授课工作,在工作中深刻地体会到中职学校学生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比较单薄,法律知识比较匮乏,法律修养需要提高等一系列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释:一是因为法律课程多为考察课,相对于专业课来说,不能够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基于此,中职学校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二是中职学校法律课程的课时有限,如笔者担任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仅仅在第二学期开设此门课程,并且最多仅有30多节的课时,而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其他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程也大多如此。鉴于此,中职学校学生在有限的课时中获得的知识也是有限的;三是中职学校的重要培养目标即为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这样就会造成学生对于专业实践课的重视,忽视了必修的法律基础课,学校的忽视、片面追求专业技能指标,客观上也会导致中职学校学生法律知识的薄弱。在我国中职学校教学要求和教学实践中,法律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在很多中职学校中,法律教育仅仅是德育教育的一个补充,在整个思想政治工作中,德育教育占了相当一部分。当然,德育教育和法律教育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将法律教育认定为德育教育的补充,这样的定位是不恰当的。中职学校将法律教育认定为思想政治教育中无足轻重的部分,从根本上导致了中职学校学生的法律认识淡薄,从而造成更多的违法违纪行为。笔者认为,中职学校应当将法律教育与德育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从思想和行为等方面共同培养塑造合格的中职学校学生。
二、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经验及问题分析
2008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其中明确指出:“要综合采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讨论式、合作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尽量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注重运用在做中学的实践方法。”鉴于此,笔者在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授课过程中尽量采用案例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但是在讲授过程中,笔者发现在职业道德这部分,可以生动地运用课堂互动,达到良好的效果,在法律教学这一部分,既要使得学生能够掌握枯燥的知识,又能够丰富课堂的形式,深入问题分析,笔者认为一直是一个难题。在最近的教学过程中,笔者运用案例讨论这种形式,比如在讲到法律犯罪这一部分的时候,笔者给学生展示了前几年影响较大的《许霆案》的视频,接着提出了问题:
(1)分析许霆是犯罪行为吗?还是一般违法行为?
(2)你认为法律怎样制裁许霆的行为?
(3)你从许霆案当中得到了怎样的启示?使得学生在直观地感受的同时,接着采取分组课堂讨论的形式,讨论此案件触犯的相关法律,达到了良好的课堂效果。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几点问题:首先是针对与中职学校学生的特点,仅仅采用单一的讲授方式,课堂效果不好,并且学生的接受能力有限。其次是法律教学内容的单一性。学生本来对枯燥的教条的法律知识就容易产生抗拒,而目前大多数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内容仅仅是课本上的内容,起不到应用的效果。再次是对于中职学校来说,认为德育教育和法律教育这种基础公共课的重要性远远不及专业课。
三、对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思考
针对上文所分析的中职学校学生学习法律的必要性、中职学校法律教学薄弱的现状、笔者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经验及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对中职学校学生法律教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法律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实践性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不能仅仅依靠语言的论辩及教条式的灌输,应该结合中职学校学生的特点,深入浅出地采用多种教学方式使得学生接受并且运用法律。在教学方式上,教师可以采用多媒体等形式,大量运用图片、视频等教学手段改变枯燥无味的法律课堂,尽可能让中职学校的学生在直观的教学过程中学习遵守法律。并且,基础法律的教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鉴于中职学校学生的特点,教师可以采用启发式教学、课堂模拟案例、课堂互动使得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鼓励学生通过实践找到答案。多样性和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增加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更加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与遵守态度。笔者认为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精选案例,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教师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选择热点的时政问题,而不拘泥于教材,这样具有深刻的启发性,使得学生在讨论结束后能够进行积极地反思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要点。二是呈现案例,教师要采用正确的方式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如多媒体形式、学生表演、教师描述等激发学生兴趣的方式。三是讨论案例,讨论案例时教师要采取适当的引导方式,引导学生进入案例情景,将案例的内容与法律观点联系起来,组织学生进行创造性地进行探讨实践。四是总结评述,案例教学的核心在于案例的总结评述,此部分将整个案例进行综合和升华,促使学生调整视角,开阔视野。
(二)法律教学内容的改革根据上文的分析,目前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困境之一就是法律教育依附于德育教育,决定了中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教育具有充满政治色彩的思想教育。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必备的法律素质,成为学生立足社会的必备素质。所以,在法律教学内容中可以选择热点的社会案例与基本的法律条文相结合的方式,比如最近频发的谎称飞机上有炸弹,迫使飞机降落事件,在这些事件中,航空公司和乘客都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在此类案件中,谎报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编造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既激发了学生学法的兴趣,也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素质。另外,在制定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内容中,有两点需要我们注意:一是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开展并不是将学生培养成精通法律的人才,而是让学生把握生活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自觉形成高水平的法律意识,达到社会对于中职学校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二是因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因此中职学校应根据本校的需要制定适合的法律教育课程,尤其是制定适合中职学校学生特点的法律教学内容,深入浅出、不枯燥、不乏味,最后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三)创造法律意识培养的环境笔者认为,中职学校学生法律教育不能仅仅依靠课堂上教师讲授的内容,对于中职学生来说,学校的法治氛围对他们有着更直接和更深刻的影响,这就需要校园这一平台为中职学生创造法律意识培养的环境。比如说:
(1)可以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
(2)可以利用学校部分教师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律智力资源,开展“周末法制教育系列讲座”,每学期制定出计划并严格执行;
(3)帮助学生建立法律协会,进行有关法制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
(4)组织学生旁听各类案件的审理,切身感受违法与制裁、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
(5)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实践提高素质;等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可以丰富校园生活,减少违纪违法行为。通过学校范围内创造法律意识培养的环境,促进学生懂法、学法、遵守法。耶鲁大学杨德尔教授说过:“法律教育的第一个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第二是培养学生具有一种社会正义感。第三是从广义的角度维护法制。”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同时中国学校法律教育肩负着法治建设的重任。
四、结语
相对于普通高校而言,对中职学校的学生进行法学教育更具有艰巨性和特殊性,同时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是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笔者多年的一线教育工作中,深刻地认识到了在法律教学过程中,中职学校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法律环境上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促进中职学校法律教育更好地发展。
作者:吴芳莉 单位:四川交通运输职业学校